尊敬的巴中市纪委监委、南江县委、县政府、纪检监察委、发改委各位领导:
南江县 2019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公告设置了一系列条件,具体如下:
1、配备 1 名水利造价工程师同时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 过的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 3 分,(须附 造价师注册证、职称证及其职称评审表和职称任职文件)本项最 高得3 分。
2、项目管理人员中增加配备 1 名注册在本公司的安全评价师(一级)(需附安全评价信息查询平台网络截图)得 3 分;本项最高 3分。
3、2017 年至今已完成 2 个单项合同中标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或土地整理项目施工业绩得 2 分,本项最高 得 2 分。注:以上业绩不能重复计算。
4、投标人具有有效的水利部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建 设市场信用评价施工类 A 级及以上的(须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平台 http://rcpu.cwun.org/网络查询截图),得 2 分; 2、投标人具有省级环保部门或环保协会颁发的《环境污染防治 工程等级确认证书》,项目和级别包含土壤污染治理(乙级及以 上),得 2 分。
该项目业主为:南江县土壤肥料与资源环境工作站,主管局为南江县农村农业局。据了解,全四川满足以上条件的建筑公司仅有10家左右。
这样的设置是不是为某单位量身定制,严重违背了招标投标法,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这种行为怎样体现招标、投标的公正、公开、公评呢?
设置这些条件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这是否是一种串标行为,还是是想高价中标侵占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
请取消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的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规违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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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南江县土环站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3月19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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