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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中级法院违法执行 数千万矿产被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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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2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自贡中级法院违法执行  数千万矿产被毁损

矿主郝兆华申请国家赔偿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大乐乡顺山煤矿矿主郝兆华在通过无数次的上诉、再审等法律程序后,就自贡中级法院违法执行,造成价值数千万的矿产被毁损,于820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自贡中级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1990年,郝兆华在筠连县大乐乡购买了几个小煤矿。夫妻俩将煤矿进行整合,冠名顺山煤矿,经过多年苦苦经营,终于使煤矿初具规模。200098日,顺山煤矿与自贡华庄实业公司签订了《联营协议》,双方约定:顺山煤矿负责煤炭开采,每月供给华庄实业公司所生产煤炭3000吨,华庄实业公司负责销售。谁知,《协议》签订仅半个月,政府下达通知,要求煤矿进行整改,提高安全标准,更新设施设备。矿主郝兆华八方筹款,在煤矿半停产的状况下,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对煤矿的设施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改造,被宜宾市经贸委验收合格。因顺山煤矿是在半停产的状况下,对煤矿进行整改的,每月不能生产3000吨煤炭供给华庄公司。华庄公司据此向自贡中级法院起诉,称顺山煤矿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及投资款。自贡中级法院不顾客观事实,判决顺山煤矿赔偿华庄公司三十五万八千八百元,以及投资款九万元。顺山煤矿违约,是政府原因造成的,是不可抗力的。自贡中级法院判决顺山煤矿赔偿华庄公司358800元本属错判。更为荒谬的是,法院在顺山煤矿整改期间,就从账上划走了七万元(至今未归还)。顺山煤矿经过两年多的整改,经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刚刚正常生产七天,自贡中级法院就强行将顺山煤矿进行所谓的托管,将煤矿交给毫无煤矿开采经验的华庄公司开采,以此充抵华庄公司所谓的赔偿款。自贡中级法院完全可以通过监管顺山煤矿资金的方式执行赔偿款,但自贡中级法院却采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所谓“托管”的方式违法执行。后来,经过顺山煤矿的多次上诉,自贡中级法院于2003411日,作出(2002)自中法执字第80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顺山煤矿的“托管”,但这份解除托管的裁定书,是在三个月以后的711日,才送达到顺山煤矿矿主郝兆华手中。华庄公司在“托管”顺山煤矿期间,对顺山煤矿进行了破坏性的开采,倒卖、倒买、破坏矿山的设施设备,致使投入产出上千万、价值数千万的顺山煤矿成为根本无法开采的废矿,后被主管部门关闭。矿主郝兆华一家因此债台高筑,生活陷入困顿。其妻子受不了这种精神打击,积郁成疾,不久撒手人寰。由于矿主郝兆华对自贡中级法院执行措施违法的不断申诉,针对顺山煤矿赔偿请求,自贡中级法院在(2011)自执督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中明确表示,顺山煤矿主张的执行措施导致的损失赔偿的请求应以托管执行违法或托管过程未尽到监管责任为前提,应由另案解决。自20116月至今,赔偿请求人持续不断的上访和申诉,但至今均无任何结果。因此,矿主郝兆华向自贡中级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郝兆华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认为:自贡中级法院强制托管顺山煤矿的执行措施是严重违法的:

1、自贡中级法院裁定对顺山煤矿进行强制托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30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首先,强制管理相对于拍卖、变卖属于辅助性的执行措施,其适用的前提应当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不得拍卖或变卖,或者依照其性质不宜拍卖、变卖。本案中,顺山煤矿作为被执行人,虽属于特许经营的行业,但当时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无不能拍卖、变卖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自贡中院在未对顺山煤矿案涉财产采取拍卖、变卖措施的情况下,即裁定将顺山煤矿的生产经营权交付强制管理,明显违反民诉意见第302条以及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其次,对于强制管理这一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管理人的任免和权利义务以及法院监管等事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规定。根据强制管理这一执行措施的功能定位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习惯可知,强制管理适用对象主要应限于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企业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权原则上不能适用。自贡中级法院将顺山煤矿的生产经营权进行强制托管是无任何法律依据,也与司法习惯不相符合,四川省高级法院据此确认强制托管不违法是对民诉意见第302条的错误适用。

2、自贡中级法院强制托管顺山煤矿并无任何合理性为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简单、明晰,方便执行法院监督,也避免在管理过程中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强制管理一般是采取将被执行人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出租,以收取的租金来清偿债务的方式。而自贡中级法院裁定将顺山煤矿的生产经营权强制交给华庄公司强制管理,就是让华庄公司完全代替顺山煤矿对矿山进行开采和销售。在强制托管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华庄公司与顺山煤矿之间因本案而产生新的纠纷层出不穷,至今未有效解决。因华庄公司在托管期间的利润无法核算,导致内江中级法院重复执行顺山煤矿的财产,导致新的执行错误,引发顺山煤矿长达十几年的维权申诉就是证明。自贡中级法院的强制管理的执行措施实际上根本未有效解决本案的纠纷,不利于案件的执行,反而新引发大量的纠纷,因此,自贡中级法院强制托管顺山煤矿并无任何合理性。

3、自贡中级法院裁定无限期强制托管严重侵犯顺山煤矿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强制管理措施时,应规定合理的管理期间,期间过长乃至无固定期限均有损被执行人的利益。自贡中级法院裁定书规定的强制管理期间是截止到案款偿清为止,系属于无固定期限的情形。因此,就本案而言,偿清案款是难以预计的长期过程,期间不明,造成华庄公司长期控制顺山煤矿,严重侵犯顺山煤矿的合法利益,这与强制管理这一措施的性质严重相悖。

4、自贡中级法院未尽到法定的监管义务,导致顺山煤矿巨大损失。强制管理过程中,管理人仅是法院履行监管职能的辅助人,执行法院负有法定的监督责任。但是,在本案强制管理过程中,自贡中级法院并未进行有效的监督,而是完全不管华庄公司如何具体操作。虽然自贡中院向政府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但政府部门也仅是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无任何特殊的监督管理措施,除此之外,自贡中级法院并无其他任何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导致华庄公司对矿山进行毁灭性开采并大肆破坏矿山开采设备,最终导致煤矿关闭的严重后果。一个案涉标的才40多万的执行案件,直接导致一个投入和产出上千万的煤矿关闭。自贡中级法院未对华庄公司的强制托管行为进行任何有效的监管,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对顺山煤矿进行合理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综上,因自贡中级法院的执行违法,直接导致顺山煤矿破产关闭,给顺山煤矿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恳请贵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依法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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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8-10-13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0年9月8日受害人跟华庄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实际也就前面两次灾难后造成的。本来属政府要求所有煤矿停产整改,受害人没有违约,不该付法律责任,自贡法院判受害人赔偿华庄公司358800元本属错判。更为严重的是,在执行中刘作林早已挖好了坑和郝兆余将我煤矿夺在他们手中共同毁坏性开采,导致煤矿关闭。受害人边整改煤矿也同时在积极履行债务,完全可以通过监管受害人资金的方式执行,但法院却偏要采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所谓“托管”的方式违法执行。关于郝兆余诉我9.5万元的冤案,我交钱在法院郝兆余不要,法院把这笔钱去付程思清整死人的抚恤费,然后让郝兆余与华庄公司并案执行。郝兆余和华庄公司合并执行于2002年12月11日到2003年7月11日,实际自贡法院解除托管的裁定书是2003年4月11日作出的,真正造成受害人煤矿报废关闭的罪魁祸首就是刘作林和郝兆余。在刘作林和郝兆余的操控下报废了煤矿交还受害人后,受害人申请确认筠连县法院违法执行一案,有法院的各种执行记录作证的事实情况,但作为人民法院的筠连县法院就成了黑社会团伙的帮凶了,作为法院做了坏事不承认在原来受害人以在9.5万元付了6万元的情况下又强行划走受害人30万元。土匪不敢做的事,刘作林做到了!
第四灾难     自贡市中级法院和刘作林共同把煤矿关闭交还后,他们比土匪还恶毒,不承认他们所做过灭绝人性的事。2006年4月内江中级法院董世忠送来了省高院的指定执行决定书,要内江法院又对受害人重复执行。受害人向董世忠递交材料说明自贡法院和筠连县法院执行过托管煤矿生产经营后造成的损失还未结算,董世忠对受害人说他们是奉省高院指定执行的,叫我去打国家赔偿。最后在受害人申请确认超标执行中,内江法院当然不会确认,在向省高院的申诉过程中,2011年9月6日省高院的法官蔡浙勇和赵俊叫我签出不再对内江法院超标执行进行申诉,就退还内江法院超标执行的钱60万元。因根据2011自执督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结算了在托管中产生的利润抵扣后,内江法院超标执行了678920.68元,奉友国局长跟受害人明说你不写承诺不撤诉你再等3年过后都不一定拿得到钱。受害人当时电话咨询了省人大副主任周成良,周主任劝受害人暂时领到这笔钱把生活过下去再打煤矿关闭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迫于无奈,只得同意向他们承诺领到60万元后不再对内江法院超标执行进行申诉。但没想到他们打字时把承诺书打成两份,一份是按照承诺领到60万元后不再对内江法院超标执行进行申诉打印的,一份是改变了的,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自贡法院加上去。赵俊法官还打电话叫来了3个法警,几个人不断的催促我签字,扰乱我的注意力,乘我不注意他们将我事先看过的领到60万元后不再对内江法院超标执行进行申诉的承诺书换成了另一份承诺书让我签字。受害人一直都认为只承诺了得到60万元后不再追究内江中院的责任,损失还能接受。直到本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受害人到法官会见室看了资料,才知道签承诺书时被赵俊法官调了包,这份承诺书在“不再追究内江中院超标执行责任”后私自添加了“不再追究自贡中院财产损害责任”的内容。后来赵俊、蔡浙勇与受害人一起到内江,两天后还是拿不到钱,2011年9月21日受害人向赵俊交了两份撤销承诺申请书后受害人就回了宜宾。为什么法院超标执行的钱非要受害人承诺后才退,法院执行受害人时要算双倍利息,为什么退还时不但不给利息本金都少退7万多元。受害人解决内江中院超标问题上都作了重大让步,法官不能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的要求受害人放弃追究其他法院其他违法执行的责任。因此,不管受害人签了名的承诺书中是否有“不再追究自贡中院财产损害责任”的内容,这部分内容都是无效的,自贡中院不能推脱自己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五件灾难     由于自贡中院和筠连法院把煤矿关闭交还后,对托管中的账目一直未清算,又经过了内江法院的双重执行,在当时受害人只得向法院起诉。案件在宜宾中级法院一审理就是3年,受害人交了诉讼费和评估费4万多元,经过了评估,开庭了3次,宜宾中院最后以“执行中的问题在执行中解决”予以驳回。此案3年受害人花去的费用不少于15万,但为什么立案时没有审查是否该受理,评估前为什么没有审查该不该受理,直到经过评估后拖了3年才驳回?
第六件灾难   本案(2015)确监字第68号国家赔偿案的案件,受害人遭受了地方三级法院,5个法院共同对受害人进行长达16年的侵害。由于筠连法院执行程思清抵偿案拖了一年后交还受害人时也煤矿是关闭交回的。因转让给程思清时已更换了法人,收回来时又要更换法人,到2000年手续更换完后,由于资金困难在恢复整改时才给华庄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实际华庄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只付了四万元。2000年9月8日签订协议后,同年9月29日大乐乡煤矿主管部门落实四川省政府154号155号文件精神通知大乐乡所有煤矿停产整改,因此不能满足供应华庄公司的数量,华庄公司在自贡中院起诉受害人赔偿损失。受害人煤矿停产整改属政府行为,法律规定为不可抗力,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当审判官又当执行官的曾伟贤判受害人无根无据赔偿华庄公司358800.00元。2002年11月受害人煤矿经两年多的投资整改年检合格后,自贡中院执行法官曾伟贤,龙力和筠连法院执行庭长刘作林,共同商议于2002年12月11日,以华庄公司和郝兆余案合并执行托管受害人煤矿,他们一起当起了受害人煤矿的老板。受害人在那个法官一手遮天的年代,只有在省高院省人大天天反应这起无法无天的“抢窃案”,省高院在省人大的监督下纠正了自贡法院的执行托管案。自贡法院在省院的纠正下于2003年4月11日作出了解除托管的裁定,但执行法官曾伟贤,龙力,刘作林等人将此裁定压了三个月,把受害人煤矿的主要运输大巷和所有回风巷用毁灭性开采破坏后,把所有设备盗卖并关闭后,于2003年7月11日才交回受害人。受害人当时找到来矿现场交接煤矿的自贡法院的江局长,江局长见此情景后对受害人说,你把煤矿恢复起来生产,托管时造成的损失我回去研究解决。受害人听了江局长的话又找亲朋好友再次帮助借高利息,整改煤矿,但由于煤矿的运输大巷和回风巷均已破坏,恢复生产比新开煤矿还难, 2005年终因还未达到安全标准而被关闭。使受害人从79年就开始开煤矿的所有利润和当时的借款一共千多万元损失完了以外还在这十多年中增加的借利息还利息共差上了几千万元的债。受害人活得太累了,早就想和这些一手遮天的法官同归于尽、了此残生算了,但为了支持我的亲朋好友讨回债务,受害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在地方法院一级护一级的情况下,经过15年后才进入最高审判机关。这次我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一定会严格按照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让受害人也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尊敬的最高法院赔偿办,受害人所述以上事实均有证据作证,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并请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依法组织听证,受害
人将上述所有受害依据向各位法官澄清,请核实。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本案已经历时15年,也经过了所有级别的地方法院的审理,人的一生能有几个15年?受害人已经不能再等了,迫切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及时、彻底、公正地处理,不要再将本案发回地方法院解决。不要让老百姓受苦了,受害人怀着一颗虔诚的心,等待着贵院的判决!
                                受害人:
201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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