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川资中院撤销判决、复议决定及拆违令
2016年9月12日四川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川20行终45号(见附件)。法院支持了公民代理人有关“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是不二罚”等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了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住建局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简要经过如下:
2014年7月19日,安岳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公告称:2014年6月10日,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安住建限拆(2014)第095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经查,邓X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7年在安岳县岳阳镇新村一社原房屋前修建318.06平方米的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其于2014年6月17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该违法建筑,......逾期仍未拆除,县人民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如对本公告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随后,邓X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由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提出,县政府的公告搞错了,公告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具有可诉性,但公告上又告知了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于是,法院动员原告撤诉。原告不愿意撤诉。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接着,县住建局制作安住建限拆(2014)第09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原告以送达程序违法等理由,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意见,判决安住建限拆(2014)第09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无效。
2015年7月9日,安岳县住建局作出安住建告(2015)07060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原告收到后,认为,《告知书》实体违法。具体表现在《告知书》以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其行为违反了《立法法》第84条“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于是,原告申请听证、后又申请行政复议、再后向法院行政诉诉讼。但,原告的诉求都被驳回。接着,原告提起上诉。
2016年9月12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20行终45号行政判决:
一、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行初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安住建拆违(20l 5)第09280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三、撤销被上诉人安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安府复决字(20l 5)l 3号《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评论: 本案公民代理人胡代国提出了“法不溯及既往”、“一事不二罚”、“行政强制告知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对集体土地上修建的违法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5、76、77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行使职权,因此,住建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等观点。二审法院判决,采纳了上诉人的前述观点。本判决将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本文作者 胡代国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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