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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新闻] 拆违建令八次官司 资中院撤销三个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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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9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民胡代国代理
    2016912日四川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川20行终45号(见附件)。法院支持了公民代理人胡代国的有关“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等代理意见,撤销安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了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住建局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简要经过如下:
     2007年,原告xX未申请办理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在安岳县岳阳镇一社一小田旁修建三层砖混结构房屋,面积318.06平方米。
     20131010日,安岳县住建局对邓立案调查后。
   2014年7月19日,安岳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公告称:2014年6月10日,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安住建限拆(2014)第095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经查,XX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7年在安岳县岳阳镇新村一社原房屋前修建318.06平方米的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其于2014年6月17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该违法建筑,......逾期仍未拆除,县人民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如对本公告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随后,原告委托公民胡代国代理,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由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提出,县政府的公告搞错了,公告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具有可诉性,但公告上又告知了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于是,法院动员原告撤诉。原告不愿意撤诉。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接着,县住建局制作安住建限拆(2014)第09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原告以送达程序违法等理由,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意见,判决安住建限拆(2014)第09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无效
      201579日,安岳县住建局作出安住建告(201507060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原告收到后,认为《告知书》实体违法。具体表现在《告知书》既不尊重历史原因形成无证的客观事实,又以20081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处理2007年的历史问题,其行为违反了《立法法》第84条“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于是,原告申请听证、后又申请行政复议、再后向法院行政诉诉讼。但,原告的诉求都被驳回。接着,原告提起上诉。
     2016912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20行终45行政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对上诉人200811日以前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被上诉人安岳县住建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本案所涉房屋是上诉人XX2007年在未申请办理有关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修建,其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根据上诉人违法建设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规定,如果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依法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外”的规定,实际上就在我国确立了“法不湖及既往是原则,法溯及既往是例外”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11日实施,该法没有“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上诉人违法行为实施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尚未颁布实施,被上诉人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安岳县住建局针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赋予了上诉人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安岳住建局201 5929日作出安住建限拆(201 5)09280l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安岳县政府复议决定维持适用法律错误的原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被上诉人安岳住建局和被上诉人安岳县政府的答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安岳县住建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行政行为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认为被上诉人安岳住建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属理解、认识法律错误,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子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七十条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2021行初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安住建拆(20l 5)09280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三、撤销被上诉人安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安府复决字(20l 5)l 3号《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评论:

      本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公正、客观的判决,支持了公民代理人胡代国有关“法不溯及既往”、“一事不二罚”、“行政强制告知书”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种类等观点;本判决将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本文作者 胡代国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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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9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溯及既往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9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事不二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19 19:26
转了一圈,委托人赢了么?赚到钱的恐怕就是你小糊娃吧?

发表于 2016-11-19 22: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湖娃包包是挣满了,当事人房子虽然没有撤,钱也没有少花,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0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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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0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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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1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13096310151 发表于 2016-11-19 22:19
小湖娃包包是挣满了,当事人房子虽然没有撤,钱也没有少花,

只要能赢帮委托人赢官司,你说什么都没有用。当事人赢了官司,就可以不去北京告状。你知道,有冤之人到北京,上访,政府受影响不算,还要花数万元才能把上访人接回安岳。新市委最近安排地方政府尽可能控制上访人员,以免影响地方政府的形象。胡代国代理赢了多少官司,解决了多少人上访,就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其意义远远大于劳务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1 20:54
小糊娃代理的官司,十有八九在交了钱后感觉干不着,又受小糊娃的蒙蔽,以为自已有道理而上访,真心说是哑巴吃黄莲,但小糊娃却大捞吹牛资本,到最后落得个人人日绝的下场!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2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6-11-21 20:54
小糊娃代理的官司,十有八九在交了钱后感觉干不着,又受小糊娃的蒙蔽,以为自已有道理而上访,真心说是哑巴 ...

感谢川资中院撤销判决、复议决定及拆违令

      2016年9月12日四川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川20行终45号(见附件)。法院支持了公民代理人有关“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是不二罚”等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了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住建局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简要经过如下:
      2014年7月19日,安岳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公告称:2014年6月10日,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安住建限拆(2014)第095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经查,邓X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7年在安岳县岳阳镇新村一社原房屋前修建318.06平方米的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其于2014年6月17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该违法建筑,......逾期仍未拆除,县人民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如对本公告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随后,邓X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由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提出,县政府的公告搞错了,公告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具有可诉性,但公告上又告知了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于是,法院动员原告撤诉。原告不愿意撤诉。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接着,县住建局制作安住建限拆(2014)第09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原告以送达程序违法等理由,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意见,判决安住建限拆(2014)第09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无效。
      2015年7月9日,安岳县住建局作出安住建告(2015)07060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原告收到后,认为,《告知书》实体违法。具体表现在《告知书》以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其行为违反了《立法法》第84条“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于是,原告申请听证、后又申请行政复议、再后向法院行政诉诉讼。但,原告的诉求都被驳回。接着,原告提起上诉。
       2016年9月12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20行终45号行政判决:
    一、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行初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安住建拆违(20l 5)第09280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三、撤销被上诉人安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安府复决字(20l 5)l 3号《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评论:  本案公民代理人胡代国提出了“法不溯及既往”、“一事不二罚”、“行政强制告知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对集体土地上修建的违法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5、76、77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行使职权,因此,住建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等观点。二审法院判决,采纳了上诉人的前述观点。本判决将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本文作者 胡代国    2016年11月17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2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诽谤是徒劳的。昨天、今天,分别有一千多网友阅读我的博客,特别是胡代国的网易博客【日记】。他们需要法律及案例经验,所以,他们如饥似渴地读,不懂还电话咨询胡老师。自2014年6月2日胡代国上了中央电视台以来至今12年多了,已经为当事人赢了数百官司。有案例日记2500多篇。需要者可以免费阅读、免费咨询。下面是胡代国其中一个博客,还有很多个网站,胡代国都注册了博客。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2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的网易博客累计访问超890,000人次
11-20 18:22回复

胡代国的电话028-24532125、15984216745,QQ864944041,    办公地址: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凤山路421号三楼
2015-10-06 09:29 4条回复

胡代国的公民代理处成为安岳地区为民呐喊、代理诉讼、保护弱者的民间维权中心;揭发腐败行为的民间投诉举报中心,维权成功的案例几百件,代言向各级纪委发举报信几百次
2015-03-03 15:01 回复

04年在中央电视台《如此自愿交费》节目中揭发违规收取市场管理费,05年3月18日,在代理儿子胡建诉县工商局收取市场管理费案件中胜诉,从此成为诉讼代理人。被消费报刘萍记者称为“人民权益的保卫者!被《三江周刊》称为维权斗士,;网友法学教授称为,2009中国十大代理人之一;惜辉网友称:亿万个体工商户的骄傲和楷模!
2013-02-11 19:57 4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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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2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AFFF123 发表于 2016-11-22 17:32
诽谤是徒劳的。昨天、今天,分别有一千多网友阅读我的博客,特别是胡代国的网易博客【日记】。他们需要法律 ...

评论:  本案公民代理人胡代国提出了“法不溯及既往”、“一事不二罚”、“行政强制告知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对集体土地上修建的违法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5、76、77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行使职权,因此,住建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等观点。二审法院判决,采纳了上诉人的前述观点。本判决将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2 20:52
胡带过帮人打烂官司,球都不懂还要收几千上万块钱,这不是骗是啥子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23 08:24
你个胡骗子,还有脸来鬼吹?官司输得惨,没见过脸皮有你厚的!

发表于 2016-11-23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胡娃,你上诉书上面所称,“被上诉人安岳县住建局针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赋予了上诉人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安岳住建局201 5年9月29日作出安住建限拆(201 5)第09280l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安岳县政府复议决定维持适用法律错误的原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被上诉人安岳住建局和被上诉人安岳县政府的答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安岳县住建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行政行为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认为被上诉人安岳住建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属理解、认识法律错误,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子以纠正。”你以为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正确的吗?
首先,你是法律工作者,那么你知道法律的原则是靠经验而不是逻辑,那么责令限期拆除是不是行政处罚,请看http://top.weinan.gov.cn/fzzt/zwgk/zcfg/251959.htm。再者,行政强制法四十四条有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执行的规定;再者,规划主管部门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赋予了上诉人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是为了拆除违法建筑后给当事人处以工程款10%以下的罚款。
小胡娃,你以为胜诉了吗,还是等着规划部门申请再审或者检察机关抗诉吧。。。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6-11-23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被上诉人安岳县住建局针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赋予了上诉人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安岳住建局201 5年9月29日作出安住建限拆(201 5)第09280l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安岳县政府复议决定维持适用法律错误的原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被上诉人安岳住建局和被上诉人安岳县政府的答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安岳县住建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行政行为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认为被上诉人安岳住建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属理解、认识法律错误,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子以纠正。
小胡娃,你不要高兴太早,判决书里面有瑕疵。请看一下事实理由:
第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不是行政处罚,国务院法制办有回复,请你看清楚了http://top.weinan.gov.cn/fzzt/zwgk/zcfg/251959.htm
第二,被上诉人安岳县住建局针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赋予了上诉人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是为了按照《规划法》第64条,拆除违法建设后,给予上诉人10%以下的罚款处罚,而不是为了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
第三,追溯时效问题,《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有规定,“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小胡娃等着被上诉人申请再审或者检察院抗诉吧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3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点123 发表于 2016-11-23 09:47
被上诉人安岳县住建局针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


住建局、县政府、一审法院认定的有关邓x2007年修建的无证房屋是X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说法是对城市规划时点认定事实错误。论据如下:
根据中国相关的立法,对土地管理规划的立法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84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在这条例之前,农村的宅基地没有任何证件,农民修房自己选地,不需要任何审批。《条例》实施后,农民仍然可以根据居住需要自由修建房屋,不需要申请证件;条例只对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房屋进行了约束。
第二个阶段是1990年4月1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本法也没有对农村修建房屋进行拘束。
1993年11月1日,实施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在本条例实施之前,也没有对农民需要建房进行拘束。
第三个阶段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
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8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开始对农民的宅基地进行陆续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即人们所称的“宅基证”,笔者手中收到的望城村个别农民房屋的宅基证颁发时间是2009年12月。
200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8号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
由此证明,没证件不一定是违章建筑
农民的房屋,即使有宅基证,也没有房产证,二楼、三楼、四楼更无证件。政府为了利益最大化,安岳县建设局等四大家出台80号文件,从2008年8月30日对城乡规划区内房屋封户,不批准颁发证件。
值得关注的是川府函【2010】214号批准安府【2010】79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
上述证明被告违反《立法法》第84条“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3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点123 发表于 2016-11-23 09:31
小胡娃,你上诉书上面所称,“被上诉人安岳县住建局针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 ...

AFFF123 发表于 2016-11-22 17:32
诽谤是徒劳的。昨天、今天,分别有一千多网友阅读我的博客,特别是胡代国的网易博客【日记】。他们需要法律 ...
评论:  本案公民代理人胡代国提出了“法不溯及既往”、“一事不二罚”、“行政强制告知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对集体土地上修建的违法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5、76、77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行使职权,因此,住建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等观点。二审法院判决,采纳了上诉人的前述观点。本判决将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3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AFFF123 发表于 2016-11-22 17:32
诽谤是徒劳的。昨天、今天,分别有一千多网友阅读我的博客,特别是胡代国的网易博客【日记】。他们需要法律 ...
评论:  本案公民代理人胡代国提出了“法不溯及既往”、“一事不二罚”、“行政强制告知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对集体土地上修建的违法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5、76、77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行使职权,因此,住建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等观点。二审法院判决,采纳了上诉人的前述观点。本判决将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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