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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被拆迁户李宇对罗江县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裁定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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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9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被拆迁户李宇,因不服罗江县法院作出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2016)川0626行初4号《行政裁定书》,于3月28日,向德阳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请求撤销原裁定,指定法院审理。
2015年4月4日上午,罗江县征收办人员以及罗江县房管所人员在没有对李宇进行任何告知,且李宇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在拆除与李宇住房相连的陕西馆巷29号大院时,将李宇一幅临时存放在29号大院内、邻居赠送的、价值近十万元的油画毁损。当李宇发现时,马上报警。罗江县刑警在查勘了现场,并拍照后,又分别两次要李宇到万安刑侦中队作笔录。4月5日向李宇送达了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文号为罗公(刑)受案字【2015】228号),并告知李宇说要找专业机构对油画的价值进行估价。后李宇多次向罗江县公安局询问案件情况,公安局都答复说正在找机构评估价值。2015年10月4日,李宇放在自家对面一堵断墙边上的已经被毁损的油画不知去向,彻底消失。李宇再次向公安局询问油画情况,公安局仍答复说要找专业机构对油画的价值进行估价。时至今日,罗江县公安局没有对李宇的油画被毁损案件进行任何答复。
李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5年3月7日,向罗江县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要求依法判决罗江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立案侦查2015年4月5日财物被损毁案。罗江县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小燕将李宇通知到接待室,告知李宇说:“你这个案子不符合立案条件,现在把起诉书退给你。”李宇的代理人在一旁说“不予立案,应该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庭长刘小燕马上对着李宇的代理人说:“你出去,不准你在儿这说话。“随后,强行将起诉书退还给李宇。李宇将事情经过发在了微博上,并表示要按照《行政诉讼法》投诉庭长刘小燕。3月14日,李宇再次向罗江县法院递交行政起诉书。3月21日,罗江县立案庭向李宇出具了(2016)川0626行初4号《行政裁定书》,以李宇报警后,罗江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5日向李宇送达了受案回执,表明罗江县公安局已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履行职责,故李宇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诉讼请求不受行政法律关系调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李宇在上诉状中认为:罗江县法院作出的(2016)川0626行初4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报案请求,进行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应当查明是否有犯罪的事实,如果有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刑事立案决定书。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书,并且在不予立案的决定书上告知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在七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罗江县公安局在接到李宇的刑事报案后,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出具了受案回执,其后,没有按照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出具通知书,也没有将作为物证的残存油画保存起来。到现在,罗江县公安局没有向李宇作出任何书面的回复,只是一再敷衍说在找专业机构对油画进行估价,致使残存油画不知所踪,彻底消失。其行为不符合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裁定书2.jpg 被毁损油画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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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检法流氓、无耻!这群土匪必将遭到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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