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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驾驶学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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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8 11:53 | |阅读模式
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哲

周末在家的时候接到朋友的电话,说是自己在进行教师训练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咨询相关的法律及责任承担问题。现实中,学员到驾校报名学车后,在实际道路上练习时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并不少见,但是事故中的损失由学员还是校方承担是很多人都搞不清楚的问题。现在根据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分别论述:


一、学员和教练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学员虽是驾驶人,但属于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的人,无法独立地处理各种交通情况,在学习驾驶过程中,要听从教练员的指导和安排。因此,学员学习驾驶肇事,无论学员是否存在过失(除故意行为外)导致损害后果发生,都应由教练承担责任


二、驾驶培训学校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驾校对于其雇佣的教练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因为教练和驾校之间是雇佣关系,教练教授驾驶技术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即驾校承担。事后驾校可以向有过错的教练追偿。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在实践中较为普遍,这种经营方式不仅违反了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
2012年实施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况,保险公司也有赔偿义务。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受害者可以得到及时的赔付和治疗,但是保险公司赔偿后享有对侵权人是否享有追偿权要区别对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教练员是否随车指导!学员在教练员未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但赔偿后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在现实教学中,学员在练习倒库移库、坡道起步等项目时,教练员在车下、车旁指导是多年来的行业习惯。大家都普遍认为由教练员在车下、车旁指导效果更好。但是,教练车在副驾驶室均安装有辅助刹车设施,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教练员可以随时处置,对发生事故起到防范作用。所以,不能因为驾驶培训行业普遍存在教练员车下、车旁指导的情形或者大部分人普遍存在的理解偏差,就认为该行为合法。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所有教练员的是,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时,教练员必须随车指导。准备报名学车的学员和所有的教练员都应当谨记这些法律法规,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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