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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姓名变更到底该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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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0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姓名变更到底该如何进行?
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哲
今天一位年轻的朋友打电话来咨询子女姓名变更的问题,她前夫威胁说要是她变更了孩子的姓名,从此以后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等一切费用。
那么关于姓名的变更到底该如何进行,产生的纠纷该如何解决,今天李律师将予以介绍:
一、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
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姓名及变更由父母决定,所有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均由其父母代为行使。具体到姓名权尤其是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上,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的选择是父母基于亲权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姓氏一旦确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即便孩子改随他姓,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也没有发生变化,父亲对改名后的孩子仍然负有抚养义务。孩子改名后,父亲或母亲应该继续支付抚养费,不得以孩子已经改名为由抗辩。
离婚后,一方再婚而未征得生父或生母同意,擅自将子女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可以责令恢复子女原姓氏,但这必须以诉讼为前提
二、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  
子女一旦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或虽未年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子女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的姓氏的权利。父母双方不得进行干涉,不得强迫更改子女姓氏或强迫子女不得更改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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