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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黄华鸿律师实名举报福州市政协委员朱长榕侵吞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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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黄华鸿律师实名举报福州市政协委员朱长榕侵吞国有资产  举报人:黄华鸿,福建闽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杜园村17号,电话:13696877078  被控告人一:朱长榕,男,汉族,1952年生,福州市铜材厂厂长(法定代表人)。系中共党员,原福州市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案由:侵吞国有资产  请求事项  一、请求追究朱长榕侵吞福州市广福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8.57%的股权(系国有资产),价值约人民币1327万元。  二、请求追究朱长榕侵吞福州市广福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现金810多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广福公司  福州市广福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广福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地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168.52万美元。  广福公司成立于1985年10月7日,最早是由福州市铜材厂和(香港)丰立发展有限公司以注册资本50万美元成立,福州市铜材厂占75%,丰立发展有限公司占25%。  广福公司的外方股东丰立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公司,PROFIT BASE DEVELOPMENT LIMITED,公司编号:144352,下称丰立公司)于1998年10月30日解散,并从香港公司注册处剔除名称。因此丰立发展有限公司丧失主体资格,自1998年10月30日起己不是一家存续的香港公司。丰立公司解散前属于丰立公司享有的一切财产和权利均应视为无主财产而归香港政府所有。  广福公司的中方股东福州市铜材厂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住所地:福州市工业路16号。福州市铜材厂于1999年5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企业状态是:吊销未注销。  被举报人朱长榕是福州市铜材厂厂长,法定代表人。1986年8月,福州市铜材厂委派朱长榕担任广福公司副董事长。1992年,福州市铜材厂委派朱长榕担任广福公司总经理。  (二)虚构丰立公司侵吞广福公司股权  1998年10月30日以后,朱长榕得知丰立公司不存在的消息,便暗中布局,上演一出以丰立公司名义侵吞国有资产的好戏。朱长榕首先伙同陈二郎(香港居民,福州集升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侵占丰立公司所持有的广福公司25%的股权。  2005年1月28日,陈二郎虚构早己不存在的“丰立公司”的名义,委派陈二郎担任广福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职位;陈标扬(系陈二郎亲兄弟)担任广福公司董事职务;朱长榕摇身一变成丰立公司委派担任广福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  以上事实有广福公司工商局内档2005年1月28日《丰立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及职务委派书》证实。  此时的朱长榕(指2005年1月)身兼福州市铜材厂法定代表人、丰立公司委派董事、广福公司总经理三重身份。  2005年5月,朱长榕与陈二郎以不存在的丰立公司的名义,以股权转让的形式侵吞福州市铜材厂(系国资公司)所持有的广福公司的13.45%股权。并骗取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于2005年5月23日作出榕开经发〖2005〗资字62号《关于同意福州市广福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同意福州市铜材厂将其所持有你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香港丰立发展有限公司”。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2005年5月,丰立发展有限公司早就不存在7年,而福州市铜材厂也被吊销营业执照6年。  以2005年广福公司的注册资本168.52万美元计算,当时广福公司13.45%股权价值约22.67万美元。(按2011年4月20日闽华兴评报字(2011)第010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日2010年12月31日,广福公司净资产人民币3441.9万元,13.45%股权价值约人民币463.9万元)  在所谓福州市铜材厂将其所持有广福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香港丰立发展有限公司过程中,既没有进行资产评估,也未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所谓的转让款一分钱没有进入国库。  至此,朱长榕、陈二郎分文未花,成功侵吞了广福公司38.57%的股份(按2011年4月20日闽华兴评报字(2011)第010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日2010年12月31日,广福公司净资产人民币3441.9万元,38.57%股权价值约人民币1327.5万元),其中:13.45%是原福州市铜材厂的股份,完全是国有资产性质;25.12%股份是原丰立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现为香港政府财产。  (三)以股东利润名义侵吞国有资产1136442.1元  在虚构丰立公司得手之手,朱长榕的黑金集团进入更为疯狂的侵吞国有资产的过程。  2006年1月31日,朱长榕以丰立公司的股东利润名义侵吞广福公司的国有资产人民币254627.82元;2006年12月31日,朱长榕再次以丰立公司的股东利润名义侵吞广福公司的国有资产881814.28元。  (四)直接转账侵吞国有资产700万元。  进入2010年,朱长榕的黑金集团己不满足于用股东利润的形式侵吞国有资产。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月17日期间,朱长榕伙同陈二郎用直接转账的形式侵吞广福公司国有资产投资资本金人民币柒佰万资金。上述资金转账都需经过广福公司总经理朱长榕签字。  其中:2010年12月10日朱长榕通过交通银行转账将广福公司贰佰陆拾万资金转账至福州集升物业有限公司并侵吞不还;集升物业公司是陈二郎的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子凌是陈二郎的侄儿。  2010年12月13日朱长榕通过交通银行转账将广福公司贰佰陆拾万资金转账至福州集升物业有限公司,并侵吞不还;  2010年12月24日朱长榕通过交通银行转账将广福公司壹佰万资金转账至福州集升物业有限公司,并侵吞不还;  2010年12月28日朱长榕通过交通银行转账将广福公司叁拾万资金转账至福州集升物业有限公司,并侵吞不还;  2011年1月17日朱长榕通过交通银行转账将广福公司伍拾万资金转账至福州集升物业有限公司,并侵吞不还。  (五)财产性质认定为国有资产的依据。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为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国有资产界定如下:  (一)企业及其子公司以国有资产投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所分得利润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再投资或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企业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企业派出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企业派出的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企业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因此,无论上述福州市铜材厂所持有的股权、股东利润、还是广福公司资本现金,依法均应认定为国有资产性质。  朱长榕侵吞巨额国有资产合计2000多万元,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请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致  举报人:黄华鸿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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