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今年的年终奖比去年高一些,但实际拿到手里的比去年少,想咨询一下年终奖应该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昨日,成都晚报记者接到市民李小姐来电咨询。对此,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级距和税率的不同,造成个人所得税增加所致。
记者从@成都地税获悉,根据个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方法为:先将年终奖÷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按“年终奖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出应纳税额。
根据李小姐的今年年终奖18500元与去年17500元的情况,我们来进行一个对比分析:
去年应缴个税:(年终奖金额)17500×(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525元
实得:
17500-525=16975元
今年应缴个税:(年终奖金额)18500×(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1745元
实得:
18500-1745=16755元
业内人士表示,根据个税法规定,扣除每月3500元免征额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1500元的,适用税率为3%;当月应纳税所得额1500元至45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1500元和1501元分别处于两个级距,而这两个级距内的税率不同,分别应缴纳的个人纳税额也就出现了较大差异。
新闻延伸
个人所得税计算分两种情况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年终奖收税方式依据的是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个人取得全年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应分为两种情况计算个人所得税:
1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费用扣除额)
应纳个人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
应纳个人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