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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发展改革局关于“解释省发改委要求气不超过2.143元”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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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部县发展改革局
关于对南部论坛91日晚南部发改委和天然气公司请解释省发改委要求气不超过2.143帖文的回复

    2013年9月1日晚23:00,麻辣社区南部论坛贴名为漫山水g ”的网友提出,南部非居民用气从81起执行的3.31元与省发改委要求执行的2.143元是否相违背。看到该贴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门负责价格测算的工作人员对该贴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综合门站价指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商(即中石油或中石化)与下游购买方(即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和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根据省发改委最新的关于调整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746号)规定,我县天然气公司向中石油购买的天然气价格(综合门站价)不能超过2.143元这一标准。
    二、在省发改委新规(川发改价格〔2013746号)出台前,我县对天然气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执行的是2.99元每立方米;在省发改委新规(川发改价格〔2013746号)出台后,受综合门站价格上调及其他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我县天然气对非居民用户的销售价格经测算并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现行执行价为3.31元,现行销售价比新规出台前提高了0.32元。天然气销售价格是指除了综合门站价格外,还包括天然气企业输差(气损)、税金、人工工资、管网折旧及维修等运营成本。
     三、在全市63区中,我县天然气现行销售价格仅高于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低于阆中、营山、西充、蓬安、仪陇等县市。


                                                                                                                                                      2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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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投诉贴链接:漫山水g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2013年7月9日  川发改价格〔2013〕746号
  一、我省按存量气和增量气加权综合作价办法,非居民用气实行最高综合门站价格,其标准为每立方米2.143元。供需双方可以在最高综合门站价格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综合门站价标准。
请南部发改局和天燃气公司解释你们联合发的文件从8月1日起南部非居民用气涨到3.31元。你们这个价格和省发改委要求以7月11日执行的2.143元是不是明显违背文件精神:

本帖最后由 言无不尽963 于 2013-9-3 11:4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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