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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法院故意拖延 不执行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的原因和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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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7-6 16:51 | |阅读模式
本案执行的是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南部县法院对于有完全执行条件的不执行。还公开做违法者的保护伞,甚至为违法者亲自代言。请问黄海燕院长这是为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南部县法院是不是太过分了,竟然以执法者的身份站在了涉嫌违法犯罪的队伍里!法律掌握在他们手中真是太悲哀了!
即使是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拿在普通百姓手中也如同废纸!这不但是普通百姓的悲哀!更是让中国的法律的蒙羞!更是对体制的羞辱!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3-7-6 17:1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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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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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7-6 16:52 |
本案执行房屋具备完全执行条件,标的房屋至今都掌控在法院手中的房屋都借口执行不了,还有什么的条件法院才好执行呢?
(1)本案执行的标的房屋客观存在。本案执行房屋在期房时南充市中院就对本案诉争房屋已查封保全,至今尚在续查封状态,标的掌握在法院手中。
(2)案外人邓安俊强占本案查封房屋已严重违法,并且他在本楼盘二楼、三楼均购买了房产,完全具备必须交出条件。
  (3)执行判决的法律根据非常充分,有各级法院《三书》依据: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在执行中,有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的《裁定书》,有三次法院查封的《裁定书》。
(4)被执行人太成公司至今没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和抗诉,并且现在也过了申诉期限。更何况法律明确规定,申诉、抗诉期间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3-7-6 17:15 编辑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7-6 17:05 |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时认为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7-6 17:08 |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给我国法治化进程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与法律制裁不力有着直接的关系。为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维护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发表于 2013-7-6 21:46 |
现在的法院就像他屋头私人开的法院一样。:@:@:@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7-6 23:33 |
1464450873 发表于 2013-7-6 21: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的法院就像他屋头私人开的法院一样。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拒不执行判决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南部县法院为了什么利益竟然以执法者的身份站到了涉嫌违法犯罪的队伍里???:@:@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7-7 10:24 |
案外人非法装修、非法占用,显然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裁决、判决罪,在本案房屋查封期间,太成公司与案外人邓安俊恶意串通,恶意转移给案外人........南部县法院不但知法犯法,故意偏袒涉嫌违法犯罪者,更过分的是以此理由一直调查、责难、对抗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自以为强龙压不住地头蛇,对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南部县法院比最高检察院的职权更大吗?你们有调查问责的责任和义务吗?.......知道吗?南部县人民法院:你们让法律蒙羞!让体制受辱!

发表于 2013-7-7 18:21 |
你如果把房子的价值送一半给法官肯定早就执行了.你自己不懂事怪谁

发表于 2013-7-7 19:52 |
古人云:“吃了人家的嘴软,得了人家的手软”。

发表于 2013-7-8 08:10 |
关注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7-8 22:15 |
表面现象 发表于 2013-7-7 18: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如果把房子的价值送一半给法官肯定早就执行了.你自己不懂事怪谁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大家都明白你幽默的点出本案的水深与猫腻。的确本案原本是一个清楚简单的案子,虽然对于平民百姓来说,一套房子关系一家几代人的经济、生活的大事,但是对于法院来说是一件简单的小案子。至于变成现在的大案要案,任何人都不得不怀疑其中的猫腻.........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7-8 22:22 |
nzdan 发表于 2013-7-7 19: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古人云:“吃了人家的嘴软,得了人家的手软”。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作为法院、法官突破法律底线、突破道德良心底线,站错队伍,与违法犯罪者抱成一团,欺负良善,从古到今不论在何朝何代都会得到报应.......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7-8 22:25 |
121123 发表于 2013-7-8 08: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注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我们相信围观就是一种无形的社会监督........

发表于 2013-7-9 09:31 |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3-7-8 22: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关注和支持!
我们相信围观就是一种无形的社会监督........

客气了!

发表于 2013-7-9 15:00 |

发表于 2013-7-9 15:02 |
艾华 发表于 2013-7-9 15: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0706172220.jpg 2.jpg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7-10 22:23 |
艾华 发表于 2013-7-9 15: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一个较长的假期,有时间做些事........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7-10 22:29 |
gzcs 发表于 2013-7-9 17: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南部法院黄海燕院长,此案已过执行期,南部法院既然接授了案件权益人执行申请,又久拖,胡搅,忽悠案件的权 ...

法院口头答复,这下要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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