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网友在麻辣社区平昌论坛发帖反映“上城丽景杀人案件”的判决不妥一事,平昌法院就案情及裁判依据作如下说明: 被告人及被害人因围观各自所在学校女生双方“解决矛盾”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并迅速升级,在相互打斗过程中,被告王某用匕首将肖某刺伤,被告张某对被害人陈某刺了两刀并划伤陈某左颞部,被告杨某对被害人陈某和肖某都有殴打行为,三被告在逃离途中被抓获。后陈某在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陈某因锐器刺破心脏引起大出血,导致失血休克死亡;肖某左大腿皮肤裂伤系轻微伤。 因本案是相互斗殴引起的上述死亡和伤害后果,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 在斗殴中致人死亡的应以《刑法》第234条按故意伤害罪处罚,故对被告张某致死陈某按故意伤害罪处罚,起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张某系未成年人,有初犯、当庭认罪等情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王某、杨某参与斗殴的犯意明确并邀约至现场,为争强好胜发生争吵并参与斗殴,其行为与整个事实具有关联性,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对积极参与斗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持械斗殴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二被告均系未成年人,有初犯、当庭认罪等情节,故对被告王某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四年,被告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感谢网友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希望广大网友继续监督和支持法院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共同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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