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县市领导: 首先,我谨代表射洪县明星镇鲜家坪村“1.16”重大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亲属向领导投诉 “邓思清违规施工致成一死三伤,村镇两委行政处置有悖法理”。 2013年1月16日晚10时许,射洪县明星镇鲜家坪村五组邓思青的新建厨房楼坪垮塌,导致“一死三伤”严重建筑安全事故. 年仅35岁的何雄死亡,遗下仅5岁的幼子、已有7月身孕的妻子和四位年老的父母,幼子无父、少妻亡夫、老年丧子,他们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全家主要生活来源从此断绝。 死者何雄,射洪县明星镇黎家湾四社人,元月16日下午在本村三社王世兴家干活,深夜被邓青山通知到射洪县明星镇鲜家坪村五组邓思清干活,在施工中,因房主和房屋建造者指挥操作错误使刚浇筑的楼坪垮塌当场压成重伤。 房主邓思清,射洪县明星镇鲜家坪村5社人,建造房虽是自建,但无任何安保设施和属地行政安全监管失职,加之违规操作,是造成此次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理当承担首责。 承建房屋者邓青山,深夜9点许一再电催何雄在黎家湾村9组李和平司机家借“千斤顶”到鲜家坪村5社邓思清家加班干活,由他亲自指挥操作,造成刚刚浇筑的混凝土房屋楼坪垮塌,直接导致何雄受伤严重后死亡,同时承建者邓青山无任何合法资质施工凭证,系违法违规操作,理当承担相应责任。 村镇领导理应高度重视安全督查监管,邓青山无资质施工多年,村镇领导理当承担管理失察之责。“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党和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命关天,重于泰山,但村镇个别领导法理淡薄,漠视生命和受害者感情,在1.16事故发生后行政处置草率,有悖常理和相关法律程序,应追究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 (1)、在全国百日安和全国农村土地确权期间,邓思清自建房屋是谁批准的?乡镇和村委行政是否过问承建者邓青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施工凭证和资质?邓思清自建房屋几级行政是否督查其有无安全设施? (2)、何雄致死,房主及房主所在村委会理当在第一时间速告死者所在村委及其亲人,乡镇相关行政人员得悉事故后,理当严格按照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告知权”等规定和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告知何雄亲人现场验查和处置遗体,但。“1.16”事故发生后近10个小时竟不告知何雄亲人,擅自将遗体送到殡仪馆6个小时后,才侧面告之,同时在无任何确实依据证明何雄死亡、未经其父母、妻子确认签字就单方送至殡仪馆,这既有悖人道,更严重违背法理程序,虽有乡镇人员个人签名,且无政府印信为凭,不能不说是令人匪夷所思草菅人命行为。 (3)、伤害事故发生后,村委和乡镇行政理当及时安抚,却居然漠视生命和何雄亲人感情,不闻不问,处处提防,直至何雄亲叔从蓬安远道赶回射洪追问再三,镇上领导才姗姗来迟,托辞迎接县现场会,座谈中竟无法确切说出双方当事人姓名和死者死亡时间、清晰说出案由,人命关天,在他们看来形同儿戏。 特此投诉。 恳切希望县市领导彻查,并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合情合理处理好“1.16”事故善后事宜,不胜感激之致。 投诉人代表:何昌前 射洪县明星镇黎家湾村四组 电话:15182966448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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