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如此枉法裁定为哪般?
一、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裁定不受理,毫无理由,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帮万源法院故意寻找、添加借口,“驳回”、“维持”无从谈起!
二、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作为证据摆在法官们面前,他们怎能睁眼说瞎话,非说未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达州市中级法院601号民事裁定在审查查明部分罗列的:“1992年3月后,原万源县粮食局停止在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上诉人代丽华未被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完全是不顾事实、凭空捏造。自从我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党中央国务院从来没有安排过停止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也多次重申禁止另搞一套,四川省万源市粮食局无权停止。就算编造“停止”的借口,也应当注意常识,代丽华在1989年已经评、聘的一级教师职务,2005年补签的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能被“停止”掉吗?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作为证据摆在法官们面前,他们怎能睁眼说瞎话吗?达州市中级法院的承办法官与水涛法官一样,“眼花了”!
三、达州市中级法院明知万源市法院裁定不受理毫无理由,却帮其寻找、添加借口。达州市中级法院601号民事裁定在审查认为部分认定的:
1、“上诉人代丽华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就是故意强行安装的不受理借口!
代丽华的诉讼请求为:“1)、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工资……;2)、判被告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3)、判被告、第三人在1994年7月15日故意掩盖业已发现的工资错误……;4)、判被告、第三人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害损失……;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代丽华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依法判令一审法院受理其起诉或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都只字未提“技术职务、工资套改问题”, 也未要求评定职级。达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认定的:“代丽华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没有依据,从何而来?
本案原审提交的证据:1989年3月聘任书,2005年12月聘用合同都明确写着聘的一级教师职务,国家有一级教师职务工资标准,工资额是明确的,履行合同、按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只要按国家工资标准执行就可以了,本案不需要评定职级。不能强行把本案诉讼请求认定为“(要求)职级评定、工资套改”。更何况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同工同酬的方法解决,并非一定要先评定职级、工资套改才能解决工资纠纷。万源市法院之所以毫无理由裁定不受理;达州市中级法院之所以强行认定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就是因为在代丽华的诉状中实在找不到不予受理的借口。
2、裁定还认为,万源市人事局、达州市人事局、四川省人事厅已作明确答复。四川人事厅于2009年1月20日在《关于代丽华工资问题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川人信复( 2009)1号)中明确,“不存在少核四级工资问题”、“代丽华属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作相应职务的人员”、“此复核意见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
正是因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代丽华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达州市中级法院怎能违反“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原则,故意不受理?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能代替法院裁判吗?能终止诉讼程序吗?何况四川省人事厅意见是根据伪造的公文、篡改后的档案,编造的政策,串通捏造的事实作出的!
3、裁定还认为,代丽华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达州市中级法院明知万源市法院是枉法裁定,却强行为其辩解,同样属于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前面已述及。
四、达州市中级法院601号民事裁定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该案一直处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法院不应就争议的实体部分说三道四,更不能在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就实体部分枉加认定,并以此作为不立案的依据,造成未审先判,本末倒置。
达州市中级法院601号民事裁定却在审查认为部分多处涉及争议的实体部分。该案至今处于立案审查阶段,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未收集;四川省人事厅意见是根据伪造的公文、篡改后的档案,编造的政策,串通捏造的事实作出的,根本无法对争议的实体部分作出正确判断,承办法官怎能直接将四川省人事厅意见作为事实加以引用,又怎能以争议的实体部分正确与否为由作为不立案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中本案发生争议的部分:“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法并未要求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必须“正确”或者“正当”,只要“具体”即可,该案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非常具体,符合要求;法律也已明文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代丽华与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事局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受到《宪法》、《教师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众多上位法律的保护,无论找多少借口,都必须得到履行,法院裁定不能违反上述法律。
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释法时坦言:“(他)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明知该立案,却故意裁定不受理,达州市中级法院枉法裁定为哪般?
(请王海萍院长和网友们继续关注后续回复,以便深入了解该案审理情况。)
欲了解本案详情,请看: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能一手遮天? http://www.mala.cn/thread-5737465-1-1.html 人民法院这样审案公道吗? http://www.mala.cn/thread-5822263-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