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要对越西乃托铅锌冼选厂赔偿一事,自去年以来我们曾多次向省、州有关部门作了反映。尽管中级法院领导对我们表态此案与我公司无关,可是现在有的人老是把此案同我公司扯在一起,使我公司的改制和处置遗留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为此我们又再次向你们反映,请你们督促有关部门尽快给予解决。 一、对越西乃托铅锌冼选厂赔偿是不合法的,因为他申请已超过时限。这个案件是1997年12月10日中级法院以(1997)凉法执字第12号民事裁 定书将其在海滨村八组的房地产以110万的价格抵给西昌华财公司的。而该厂阿合伍来提出申请是 2009年左右,时间已超过10多年。按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和《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都超过两年的时效,所以中级法院不该受理该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中级法院对该案的裁定是正确的,公正的,至今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充足的;原裁定适用法律没有错误;这不是错案。只是据中院说,法院在执行程序上有暇疵(阿合伍来跑了,没签字),但我们认为这并不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而且当时阿合伍来有意躲债、赖账,跑在外几年,就是裁定后的1999年7月15日法院还登报专门发了执行公告,限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且公告发出后又等了近三个月,1999年10月10日才将裁定的土地房屋交给西昌华财公司的;
根据以上,人民法院对乃托铅锌冼选厂的申请应以驳回。事隔10多年后,他又才申请国家赔偿,如果这成为事实,且不是成了欠债有理,躲债有功,这合理合法吗?
三、法院经复查后认为没有我公司的责任。但为什么法院有关人员却几次要州财政局或我公司拿出上百万的钱来补偿阿合伍来个人,目的是为了阿合伍来不闹,达到息访的目的。 我们是法制国家,现在正在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一切都应依法办事,不能“信访不信法”。如果法院确认为在执行程序上有暇疵,该国家赔偿,也应按程序报批,给予适当国家赔偿,并追究有关办案人员司法和经济责任,这同我公司是没有关系的。要我们私了,这更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为此,我们又再次向你们反映,请你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绳,给予合理合法解决。
西昌华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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