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鸣鹿村二组瀑布沟水电站移民崔继明,住四川省汉源县新县城鄂洲路二段136号。联系电话;15892686180;职业;厨师,身份证;51312419720729049x
我的正当诉求;
我要求本着实事求是诚信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汉源县公布的有关移民政策的法律法规对我原来在汉源县富林镇双通巷12号原有的两个商业门面在新县城同等地段进行置换。
我使用的法律法规和移民政策和依据;
1;【瀑布沟水电站征地移民安置宣传提纲】蓝色本第50页移民群众关心的其他问题的第5条移民户在城(集)镇的临街铺面房怎么办?答:对证照齐全的城(集)镇居民合法临街经营性商业铺面房,在搬迁到新的城(集)镇时,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按区位地段对等的原则进行复建安排。即对现有的铺面房由地方政府组织城建.工商.质监等部门按不同区位地段.不同类型.不同质量分等定级。比如定出一.二.三等,并公开公示听取意见。到新的城集镇重置复建时,仍按新城镇的分定等级相应对等安排,原一等铺面仍然安置到一等铺面地段,并同样进行公开公示听取意见。(移民工作组口中的对等安置)
2;移民政策白皮书第三本111页【汉府发〔2007〕4号文】文件之规定;“城镇居民和附住县城的农村移民的商业门面按照门面个数淹一还一,面积结构结算补差的原则,采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的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移民工作组口中的门面换门面,淹一还一)
3;工作组口中和汉源县电视台县政府做出的政策宣传说一切移民工作按照移民政策办理,移民政策不可动摇,不可更改。移民有权根据政策和法律法规选择自己的安置方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5;国有土地使用申请登记证﹝富林镇﹙三段﹚国用申登﹙89﹚字第10 号﹞土地所有用途是住宅.食堂。使用年限是长期。
6;县政府和四川省成都勘探设计院多次调查登记,并且三次公开张榜公示核定为县城内一类商业地段门面房
汉源县移民局.信访局的答复
1;因为你是农民,所以你的门面房就不予置换,这是现在的政策,
2;当有农民的缩水门面置换时他们又是如此说,因为人家是自谋职业的农民,而你是复合安置的农民。没有政策依据所以不置换。
我家的实际情况和事情经过
我家的实际情况是移民前我家在汉源县富林镇双通巷12号有两个商业门面。县政府和四川省成都勘探设计院多次调查登记,并且三次公开张榜公示核定为县城内一类商业地段。我家的门面有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所有用途是住宅.食堂。使用年限是长期。我自己从1987年就开始在那里经营餐馆或者把商业门面出租。直到5.12地震房屋垮塌。根据移民政策和移民工作组上门的解释我家的商业门面可以在新县城一类商业地段置换两个商业门面。
我结合移民政策和我家的实际情况我家选择了复合安置,我的母亲(今年82岁)也把她的养老资本,投亲靠友安置时应该带到我哥哥那里的商业门面,在移民工作组劝说下没有把门面划拨到我哥哥处,(我哥哥是城镇居民,母亲投亲靠友是安置到他处,他系城镇居民,商业门面全部置换)劝说我母亲可以把户口留在我这里,然后就能够领取移民的每人每月50元后期补助。门面根据政策留在那里都能够同等置换。如果政府当时有什么正式红头文件说明农村移民的商业门面不予置换,那么我母亲又何必把他的养老资本商业门面划拨到我的名下。直接划拨我哥哥那里置换就是。
但是汉源县政府在实际移民工作中不按照公开的书面移民政策进行,而是以口头政策进行。以“农民的门面房不予置换这就是现在的政策”“ 因为你们是农民,所以你的门面房就不予置换,”等口头政策等把同样的移民区分居民. 农民.(农民又区分为自谋职业.复合安置有土安置)几个等级来安置,我不服,于是多次找汉源县信访局和移民局,在2010年11月3日,由当时的汉源县移民局局长(副县长)李云雷在汉源县移民局局长办公室明确告诉我说“因为你们是农民,所以你的门面房就不予置换,这是现在的政策,”我要求看到正式的书面文件,他说没有,我不服,他又说“你是遭受了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但是上面没有政策,我们也没有办法处理,这个问题在汉源县移民局和汉源县政府是无法处理的”。于是我开始从地方到中央的挂号信和网络上访。上访的结果是;全部由汉源县信访局和移民局做出的答非所问的搪塞回答。或者是不予受理。我多次走访到四川省政府信访局和四川省委信访局,结果是;四川省信访局不理我,让我自己去找地方政府处理或者就是干脆让汉源县信访局来人把我接回汉源县,然后汉源县信访局对我说“这些事情最后还是要由汉源县政府处理,你找到北京也没有用。现在只能等上面出台新的政策才能处理,我于2012.2.22向汉源县县长信箱和信访局提出书面反映,最后还是由汉源县信访局和移民局做出的答非所问的搪塞回答,我2012.40.27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信访,国家信访局让我十日后到雅安市信访局去拿督办结果,但是雅安市信访局说材料他们直接发到汉源了,在北京时驻京办说他们帮我联系了地方政府,我回到汉源后地方政府会和我联系并且协调处理我的问题,但是回来后地方政府还是-----------哎--------
为此我请求汉源县本着实事求是诚信公正的精神,严格按照汉源县公布的有关移民政策的法律法规对我原来在汉源县富林镇双通巷12号原有的两个商业门面在新县城同等地段进行置换。现在自谋职业的缩水门面得到了置换,但是我的有国有土地使用申请登记证,并且三次公开张榜公示核定为县城内一类商业地段的商业门面却得不到任何处理,原因是我是复合安置,请问作为农民的我是不是国家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条法律为什么到我这里就不适用了。
由于多年上访,我现在筋疲力尽,求助无门,我该如何进行,何去何从。敬请广大网友帮忙出主意,提建议,对此我内心十二万分的感谢和感激,
谢谢,谢谢
汉源移民 崔继明
附;
一;移民前和移民后的情况对照
1;门面房的地理位置和商业价值。
移民前;政府认定的一类商业地段,交通要道。商业价值高。
移民后;政府认为的门面房,挡墙上面不顺路,商业价值无。
2;门面房的个数和面积。
移民前;门面房2个,面积42.6平方米
移民后; 政府认为的门面房1个(实际不是),面积18平方米
二;与以前邻居(居民)和非移民买农村移民房户的对照
1;政府认定的大户
有门面房的安置在车站一带,门面房价值每年每个15—20万元。
没有门面房的也安置在车站一带并且有了门面房,门面房价值每年每个15—20万元。
2;一般的小户
安置在襄樊路一带。门面房价值每年每个4—7万元。
3;非移民买农村移民房户
安置在襄樊路一带。门面房价值每年每个4—7万元。
4;我家
(和所有复合安置的农民一起抓阄)安置在小区挡墙上面,(政府说的所谓门面房)价值每年每个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