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网民反映个别义务兵未领取优待金一帖的回复
4月26日,网民“_◇给卟了迩想要”在论坛发表《南部县民政局都是贪官拥扶金都贪是军的请转》的帖子。根据相关规定,现回复如下: 一、不存在“拥扶金”一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是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义务兵优待金”)。 二、我县义务兵优待金政策 1、义务兵优待金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规定,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2、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政策:(1)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我县2009年前为每年700元,2010年为每年1200元,2011年为每年2000元。(2)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我县从2006年开始发放,标准为每年300元;2010年为每年600元;2011年为每年800元。 3、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县财政根据每年武装部提供的《征兵花名册》,在次年纳入预算。领取人凭民政局发放的《优待安置证》到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领取。根据上级文件,凡属异地(及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一律不予发放优待金。(注、2010年我县区划调整后,原南隆镇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即蜀北街道办、滨江街道办事处、南隆镇。如果未领取到的家庭,请联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 三、关于网络帖子的声明 1、义务兵优待金并不由县民政局直接发放,部队不可能将给义务兵“发的钱和物品”发给民政局,更不存在被民政局“吃”的事实。 2、网友无事实、无依据,在网络上发帖子恶意诋毁南部县民政局及工作人员“都是贪官”等言论的行为,未恪守法律的底线,严重失实,是虚假和不负责任的,严重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利益。 3、根据国家专门针对网络信息传播的制度和民法、刑法相关规定,对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南部县民政局及工作人员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四、民政部门作为主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管理专项社会事务的职能部门,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强保障。我们将继续发挥好民政系统服务困难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 感谢广大网友对民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欢大家一如既往地支持、理解和监督!
南部县民政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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