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市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拥有汽车量不断增加,“
停车难”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业主之间的多重矛盾。 对于
小区内的车
位、车库的分配和使用,《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此,我们逐一解读如何才是“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
位、车库的归属如何确定,哪些范围内的车
位属于业主共有等问题。
车位租售引发业主争议 某
小区的车
位与住户配比为0.5:1,开发商在销售车
位时,规定每户最多只能买一个车
位。业主入住后,物业公司在出租露天车
位时,同时规定每户最多只能租赁一个车
位,已经购买了车
位的业主不得再租赁车
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上述规定,引起了一些业主的不满,并引发许多争议。车
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业主提问渊以下简称问冤院我家有两部车袁地下车库还有未售的袁我为什么不能买两个车
位钥凭什么我买了车
位就不能租车
位钥专家解答渊以下简称答冤院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
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
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案例中
小区的车
位配置比例为0.5:1,也就是说,
小区最多只能有一半的业主可以享有车
位。此处,获得车
位的使用权的途径包括购买、获赠和租赁等方式,这些方式是平行的,也就是说,通过这些方式处置车库车
位后,单个业主所获得的使用权不能超过1个,如果多于1 个,就违反了配置比例。 因此,在车
位配比等于或小于1 的情况下,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业主购买或租赁多于1 个车
位的要求。如果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向同一业主出售或出租了2 个或2 个以上车
位,其他没有购买或租赁到车
位的业主可以向法院主张确认合同无效。
占用小区公共部位设定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问:
小区内的车库车
位,我认为是占用业主购买的房屋专有部分之外的场地建设的,产权属于谁? 答:有业主认为,无论是地上或是地下的车库车
位,都是占用了除房屋专有部分以外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成的,而这些车库车
位和其他场地也应当算是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共有空间。 根据《物权法》第74 条第3 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
小区内的所有车
位都属于业主共有。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也没有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确定”,
小区内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库、车
位,在销售之前,当时还不存在业主共有,整个建设项目的权利人就是开发商,开发商依法对这些车
位、车库具有处置权。 在开始销售之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
位而设定的车
位,产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车位是租是售开发商有权决定 问:开发商规定地下车库只售不租是否违反了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开发商有权“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吗? 答:在上面第2 点的分析中,已经明确,除占用公共场地而建成的车
位之外,其他车
位、车库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因此而具有处置权。既然如此,那么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决定权在开发商,而不在业主。法律限定的是开发商出让车库车
位的对象,而不是处置方式。
露天车位租期不得超过20年 问:物业公司有权处置露天车
位吗?如果露天车
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是否有权免费使用? 答:通常,露天车
位是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建设的,物业公司负有对其进行管理的义务,可以将其划
位管理、出租,但不能出售。有些物业公司与业主变相签订合同约定租赁的期限为70 年,这样的租赁合同是部分无效的,因为根据《合同法》,最长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露天车
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是否有权免费使用?这主要看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约定。如果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不收租金,则业主在缴纳了车
位的物业服务费后无需交纳。但如果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对此未作约定,在车
位配比不足的情况下, 为了合理分配资源,物业公司或者业委会可以通过有偿使用的形式将车
位出租。业主对公共车
位的共有权,不一定体现为占用某一个车
位,也可以体现在对公共车
位经营收益的分配上。使用公共车
位的业主相对于其他业主来说多占用了公共资源,按理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出租车
位所得收益应按约定分配或依法纳入维修资金。
其他小区车位尽量短期租赁 问:旁边的
小区还有车
位闲置,我能购买或租赁他们
小区的车
位吗? 答:业主能否购买或租赁旁边
小区的车
位?《物权法》对于“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首先满足”不同于“优先满足”。“优先满足”是指在同等条件下,业主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那么开发商将车库车
位出售给他人,就没有侵害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74 条的规定,不管其他人是否提出了比业主更高的条件,都不能首先卖给其他人,除非是
小区业主书面承诺放弃购买、租赁车库车
位。如果该
小区的开发商将车
位卖给其他
小区的业主,只要将来无法实现其按车
位配比享有车
位的业主提起诉讼,法院都可能认定其他
小区业主购买车
位的合同无效。
那么,业主能否租赁其他
小区的闲置车
位呢?按照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则,是可以的。业主的需要有一个时间段,
小区开发初期,可能入住率还不高、
小区业主的经济能力还有限,此时应当允许开发商将闲置的车
位向
小区外的其他人出租,以保护开发商尽快收回车
位、车库成本的合法权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周边居民
停车难的问题。但将车库车
位向
小区外第三人出租的前提是任何时候都必须首先满足
小区业主的合理
停车需要,在两者冲突时,向外出租的合同无效,因此,这类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宜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