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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份判决书的理解,执行法官和老百姓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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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同一份判决书的理解,执行法官

和老百姓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因在对判决书的理解上与法院执行局发生严重意见分歧,特来征询网友的意见,看大家对这份判决书是怎么理解的!
      我收到这份判决书的时间是2008年6月19日。
    (1)“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红线所画部分)是指哪个时间段?
    (2)“延迟履行期间”(红线所画部分)又是指哪个时间段?

      我的理解是:
      考虑有15日的上诉期,判决生效日应为2008年7月5日。所以正确答案应为:
    (1)“本判决指定的期间”为:2008 年7月5日至2008年7月9日
    (2)“延迟履行期间”为2008 年7月10日起计算至违约金实际支付日
     如果大家认为我的理解正确,请回复支持一下,您支持的不单是我个人,而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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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这帮子人都不和谐!看贴就看贴,总是抱怨什么呢?你哪个单位的?是不是党员?暂住证呢?你为党说话还是为P民说话?政府正在打一盘很大的麻将,观棋不语真君子你们懂吗?老子拉屎要不要告诉你啊?老子嫖宿幼女关你什么事?滚回家继续还你的房贷、喝你的三鹿奶粉吧!心里不舒服的话你可以去被钓鱼、可以去70码、可以去躲猫猫、可以去俯卧撑、可以去被跳楼、可以去铊中毒,实在无聊还可以打酱油,那么多事情可做你非要来回帖,简直就像孙东东教授说的那样,99%都是精神病!这里遍地都是黑社会,就你是好人?如果你要是好人:人家都被夺冠了,你怎么被跨省追捕了?人家被抓了都能当选人大代表,你怎么没事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了?人家29岁靠假论文毕业都能当市长,你怎么海归学成还跳楼了呢?人家贪污4亿才判12年,你怎么误取17万就判无期了呢?人家坐火车都能临时停车,你怎么坐个公交还自燃了呢?你连生孩子的自由都没有,关心人家虐婴干什么?你不过是个屁,人家是从北京来的!再敢吵再敢吵就叫城管来把你头按到油锅里去!你们这帮回帖的家伙,应该以邵阳市建设局局长周飞鹏重要讲话共勉:“你想不通?就去死啊。”要么,请贵州安顺市关岭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向你大喊一声:“跪倒,否则我毙了你!”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我们看看法院执行局是咱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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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简介及违约金利息详细记计算

案情简介及违约金利息详细计算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购房者A将开发商B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B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原告A已交付购房款134,797元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A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07年3月1日起算,至其向A交付商品房之日止。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时,被告未立即履行判决,此时该商品房也还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2008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交房通知书,原告请第三方验房后,发现该房装修存在诸多问题,于是原告在交房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暂缓接房通知书》,该房产至今未能成功交付。历经坎坷,案件执行终于有了成效,但法院执行局只同意将违约金计算到2008年10月16日(即被告发出交房通知书之日),如继续计算违约金,须另案起诉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质量不合格。

违约金领取情况如下:

2009年4月8日领取标的款11878.30元。

2009年5月5日领取标的款33223.80元。

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违约金利息计算应明确的九个问题:

1、收到判决书日期:2008年6月19日;

2、上诉期15日;

3、判决生效日:2008年7月5日;

4、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应为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7月9日;

5、违约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合同违约日至交付商品房之日。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10月16日(这是执行局认定的交房日);

6、计算利息的违约金(相当于贷款本金)的计算的起止时间:合同违约日(2007年3月1日)至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的最后一日(2008年7月9日);


7
、违约金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相当于贷款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3条明确为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所以,应从200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违约金实际支付日。

8、日违约金利息率:2*贷款利率,从起息时间(2008年7月10日)到首次支付违约金的时间2009年4月8日,时间已超过6个月,所以,应采用6个月以上的贷款利率7.47%,即:日违约金利息率为0.000415。

9、因违约金分两次领取,故,违约金利息应分段计算。


违约金利息计算表
        本人收到判决书时间为2008年6月19日,按15日的上诉期计算,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08年7月5日,依据判决书第一条,被告应在5日内(即2008年7月9日前)支付违约金,否则,依据判决书第二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到2009年1月9日,未支付应计息违约金34171.80元时间已达6个月,应按7.47%计算。
购房款起始日期终止日期违约天数日违约金率日违约金应计息违约金总额贷款年利率
134797.00 2007年3月1日2008年7月9日4970.000567.40 33497.80
计息违约金的本金起始时间终止日期计息天数违约金日利息率违约金日利息额违约金利息总额
33497.80 2008年7月10日2009年4月8日2730.00041513.90 3794.70 7.47%
21619.52009年4月9日2009年5月5日270.0004158.97 242.19 7.47%
罚息合计     4036.89  

上表中21619.50元的来源:33497.80-11878.30=21619.50

                                    

案情简介及违约金利息详细计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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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绵阳市XX区人民法院

《关于A申请执行绵阳市B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的信访回复》的意见

绵阳市XX区综治办:

  我于20101141350在你办领取了绵阳市XX区人民法院《关于A申请执行绵阳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信访回复》(以下简称《回复》)。

  在此,首先向你办为使我的这次信访得以书面回复而付出了辛勤劳动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曾两次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中级人民法院都把信访信移交给了XX区法院执行局自行处理,第一次信访实现了让执行法官LCG从不同意计算违约金利息到同意计算违约金利息的转变,但执行局LM副局长却明确告诉我法院不会给我书面答复;第二次信访至今未能有结果,LM局长电话里给我的最后一句话是:案件已由LCG执行完毕,不可能再重新执行一遍!出于无奈、出于对法院系统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失望才有了这次信访,这次信访由你办处理后,我得到了法院的书面回复,所以甚感欣慰,再次向你们表示由衷的敬意!

  回过头来再看XX区法院的这份回复:

  在这份《回复》中,“案件执行情况”描述的“A在领取违约金后,本院即通知他来计算违约金利息和罚息,但他不同意本院计算的方式方法,多次向本院和上级法院反应,我们也多次做出了解释,至今未来领取”与事实不符,似乎,造成我至今未领取违约金利息的责任不是XX区法院,而是我自己, 这与事实严重不符!

     事情的真实情况是:我领取违约金后就要求LCG给我按照判决书计算违约金利息,他非但没给我计算,还明确告诉我不但违约金不计算利息,我垫付的诉讼费、评估费也不计算利息,而且,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时间是开发商发出《接房通知书》的时间(20081016日)。我不服,于是向XX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等待多日未见结果的情况下,我才被迫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第一封信访信。第一次信访实现了让执行法官LCG从不同意计算违约金利息到同意计算违约金利息的转变。然而,他同意计算违约金利息后却又不依法计算,并告诉我,如果不同意他的算法就暂时不要领取违约金利息,可以随便告到哪里!此后,法院再也未通知过我前去领取违约金利息,这才是我至今未能领取违约金利息的真正原因。仔细看过我对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方法后就会明白,我的计算方法并不会因为违约金利息领取时间的拖延而使违约金利息逐日增加,然而,作为执行申请人,谁又不希望早日拿到钱呢?我拖延下去对我有什么好处呢?由此可见,XX区法院的回复是在说谎,自然人、企业法人为了自身利益而说谎情有可原,但是,象征公平和正义的人民法院说谎却不可饶恕!

  《回复》认为的“法律文书指定的给付违约金的届满之日为20081016日,从20081017日起B公司未给付应承担未给付金额的利息和罚息”无非是认为20081016日就是交房之日、交房之日即是违约金利息计算的起始之日、领取违约金之日即是违约金利息计算的终止之日。这是对判决书原文的误读,更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的曲解,我的信访材料中也同样引用了这条司法解释,敬请贵办法律专家认真审视一下我的计算方法和这条司法解释!

  我不是法律问题专家,但我具备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而且多次就此违约金利息计算问题请教过资深法律人士。我们的执行法官应该是法律问题专家,而且具有多年的执行工作经验,然而,他却以违约金不计算利息忽悠了我,而且也出现了违约金少给我计算一天的错误(领取违约金的当天我就向其指出了该错误,他却拒绝接受),如果不是我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也许他至今也不会纠正这两个错误!工作中出现错误并不可怕,改了就是了,可怕的是顽固地坚持错误,置执行申请人的利益不顾!

  贵办是法律监督部门,也一定拥有资深法律专家,烦请各位专家认真审视一下我递交的信访材料,看看我和LCG法官对违约金利息的计算到底有啥不同,请贵办给出一个明辨是非的、公正客观的答复,如果是XX区法院计算有误,我请求贵办责令其立即纠正错误,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成相关人员向执行申请人书面道歉;如果你们认为是我错了,也请明确告知,以便我做下一步打算。

  另外,我想请问:在此违约金利息计算问题争议彻底解决前,我可否先行领取已由XX区法院执行局确认的违约金利息?

                                                                                             

                                       信访人:A

                                                                                              联系电话: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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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的支持:


(2010年1月24日)就我对违约金利息计算的方法,再次向QQ群的律师作了咨询,我对自己的计算方法更有自信了,咨询的部分聊天记录如下:
律师法律服务 12:38:36
你完全是按照最低日期,最低标准计算的  
律师法律服务 12:38:45
我个人认为没有错误  
想咨询违约金 12:39:16
谢谢,非常感谢,我更有自信了
咨询截图.png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执行法官是如何忽悠执行申请人的(一段录音):

不计算利息.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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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信访实现了让执行法官从不同意计算违约金利息到同意计算违约金利息的转变,请听录音

利息该算.mp3

235.1 KB, 下载次数: 8, 下载积分: 小米椒 -1 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在给信访办的回复中说A在领取违约金后,本院即通知他来计算违约金利息和罚息,但他不同意本院计算的方式方法,多次向本院和上级法院反应,我们也多次做出了解释,至今未来领取”
       上述两段录音足可证明法院在说谎!

 楼主| 发表于 2010-1-28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XXX区人民法院《关于A申请执行绵阳市B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信访回复》的再质疑

绵阳市XXX综治办:

通过对绵阳市XXX人民法院《关于A申请执行绵阳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信访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的再次认真阅读,我发现在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方法上,我与XXX法院执行局意见的主要分歧点是:

结合《(2008)绵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复印件附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条款附后)中的“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几个字:

我的理解是“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应该是《判决书》判决第一条中的“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即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7月9日;

XXX法院执行局的理解是“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是:被告违约日(2007年3月1日)至被告发出《交房通知书》之日(2008年10月16日)。

我认为,XXX法院执行局对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的理解是错误的,理由有二:

(1)如果按照XXX法院那样理解,判决书》判决第一条中的“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岂不是成了摆设?如果不是摆设,又有何用?

   (2)将被告发出《交房通知书》的时间看作“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时间上限不严肃,是对《判决书》的不尊重。因为这个时间是变动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由被告的主观意志决定,被告想哪天发出《交房通知书》就哪天发出,《判决书》不可能预见到这个时间,更不可能“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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