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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东洪广厦小区地面停车场监控设备长期损坏的整改投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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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0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麻辣社区及相关部门:
投诉对象: 锦江区东洪广厦小区物业管理处 锦江区成龙街道办事处、锦江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本人系成都市锦江区东洪广厦小区业主,现就小区地面停车场监控设备长期损坏问题正式投诉成房物业不作为行为,具体事实及诉求如下

一、问题现状

小区地面停车场监控系统自2024年12月起持续失效,设备老化、线路损毁问题严重,导致车辆剐蹭、物品失窃等事件频发,业主财产安全无保障。
物业自己门口摄像头都是坏的,遇到车辆擦挂,一调用监控,根本看不到
监控设备长期瘫痪



物业推卸维护责任
物业以“监控设备产权归属住建局”及“维护合同到期”为由拒绝维修,但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物业对共用设施负有日常维护管理义务。当前推诿行为涉嫌违反《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关于物业服务机构职责的规定。


二、隐患与影响


治安风险升级
无监控覆盖导致停车场成为治安盲区,近3个月已发生6起车辆受损事件,业主举证困难,矛盾激化。


管理秩序混乱
监控缺失加剧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消防通道屡遭占用(此前消防部门已多次处罚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核心诉求


立即启动设备维修
要求物业在7个工作日内修复监控系统,并公示住建局设备权属文件及维护合同终止证明(如有)。
要求住建局核查设备管理责任


建立长效维护机制
参照1中街道办介入地下积水整改的先例,建议房管部门督导物业签订新维护协议,明确设备管理责任方。


强化监管问责
依据4中业主维权经验,要求街道办物管科核查物业是否挪用公共收益(含停车场收入)履行维护义务,并公开近3年停车场收支明细。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设备维护义务。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公共收益应用于共用部位维护。
国家《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重点区域需保障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恳请麻辣社区转交相关部门督办,督促物业履行法定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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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11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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