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有明显的区别。 不能将普通交通事故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共规定。这条法律的含义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明确不应当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进行罚款处罚。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 二、普通交通事故处理不应适用安全生产法。因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企业实施罚款处罚。普通交通事故处理不应当适用安全生产法,相关处罚决定依法应当被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应先辨清交通事故与运输安全事故的区别。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个概念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指车辆造成的。是车身以外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死亡事故为例,分析交通事故和运输安全事故的区别,交通事故的死者是事故车辆以外的交通参与人,运输安全事故的死者是事故车辆内的乘客。从保险角度来看,交通事故是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运输安全事故是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运输企业的交通事故是指营运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致其车身以外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如大货车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小轿车上的人员死亡,交通事故中的死者与运输企业完全没有任何业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