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房屋:
成都市青羊区金河路2栋2单元2楼15号
成都市青羊区金河路2栋1单元2楼4号
1、你们是合法还是违规办理的合并,我不清楚,你们至今不让我查看我合法购买的房屋档案。2023年4月我购买前多次咨询你们,你们告知是正常的、没有问题的,登记簿记载错误是可以更正的,我才过户的。我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登记档案错误,最早也只能是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2月。
2、我已经多次反映登记簿记载事项自相矛盾、登记簿本身就多处错误,与事实完全不符,据此理应依法予以更正。
3、案涉房屋实际结构与楼上、楼下邻居完全一致,未做任何改动!贵局工作人员、非标处的尹处长、司法局的工作人员都现场确认了的。
4、贵局至今不敢公开上门实地查看生成的报告,申请《房屋独立结构鉴定》、《房屋面积测绘》你们东拉西扯,不说重点,原因何在?
5、你们至今不敢向我公布首位购房者的房改购房合同标明的法律法规依据的成府办[1991]171号、成委办[1995]60号、成房委[1995]19号、成委办[994]86号、[1995]58号等文件(成房委[1995]19号文件:“四、按照每个家庭只能以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的政策原则,已经购买了两套住房的职工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套实行成本价转换,另一套按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关于清理在职职工干部违反规定多购、多占住房的意见和补充意见(成委办[994]86号、[1995]5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6、2024年6月20日以无法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出具的《不予登记告知书》,已经被市司法局2024年9月23日行政复议(成府复决[2024]718号)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不予登记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新处理。
7、贵局认为最初登记的是一套房屋,已经是最小的登记单位,不能再分割为由,再次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该行政行为,依然被司法局2025年1月27日(成府复决[2024]1725号)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不予登记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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