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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律师庭审中“捍卫最高法司法解释”被法官训诫,还遭金堂县法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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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1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创来源:良法善治   民之所向  浪花Media


“我们拒绝金堂法院的训诫,并对金堂法院反训诫,我们誓死捍卫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去年底,北京刑事律师王腾发的这条视频在律媒圈很火。

视频中,王腾介绍说,他被训诫是因为在(成都一起民企老板和国企领导涉嫌共同受贿案)庭审中一再“捍卫”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的权威,“开庭时,我甚至把法条打印了出来,一个字、一个字读。”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是什么呢?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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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读来,上述《解释》出台时间并非久远,那一条规定也很明晰,看不出其在理解层面会有怎样的分歧。

王律师在视频中说,金堂县法院、检察院两家不顾上述规定,搞违法审判,“我们誓死捍卫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权威,哪怕对我们作出司法拘留,我们也将抗争到底。”

视频发布不久,后续来了——四川省金堂县法院将律师投诉至律协,称其在为赖某国辩护一案中,涉嫌通过视频违规炒作案件、拒不服从法庭指挥等。

先来粗略了解一下赖某国案。他是成都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板,牵涉到成都市属国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冉某林案中。

检方指控,赖某国与原成都交通投资集团董事长冉某林(另案处理)共谋,利用冉职务上的便利,将交投集团所属工程项目指定他人实施,从中收取好处费,约定赖某国占七成、冉某林占三成。以此方式,赖从两个项目中收取三千多万元的好处费,涉嫌犯受贿罪。

职务犯罪案例中,一般是民企老板向国企领导行贿,为谋取工程或利益,而“民企老板和国企领导共同受贿”实属罕见,且在利益分配上民企老板能占到七成,如此“欺负国企领导”,这多少有些颠覆传统认知。

从检方的指控认定中可以看出,赖某国与冉某林是共同犯罪,符合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的“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

据了解,冉某林案一审由成都中院管辖,根据上述“第十五条”规定,赖某国案也理应由成都中院审理。

成都中院下辖的金堂县法院开庭审理赖某国案,自然会让案件陷入错误管辖的巨大争议,出现文章开头提及的“审辩冲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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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获悉,在“训诫”发生前,该案已多次因管辖问题休庭。不过,金堂县法院始终未“自纠”管辖问题。万般无奈,律师被迫向四川省高院紧急反映该问题。目前,暂未收到回复。

“金堂县法院称,本案系由成都中院指定管辖的案件。而根据刑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显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的前提是——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亦不能于法有悖!因此,成都中院此指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且违法。”

至此,这起“审辨冲突”事件的脉络已非常清晰:律师多次指出赖某国案管辖错误→法院虽有休庭却无“纠错”→律师以“第十五条规定”坚持管辖纠错→法官以“闹庭、拒不服从指挥”对律师训诫→律师无奈下发视频曝光问题→法院投诉律师炒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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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这里多解释一句,按《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所谓“炒作”,就是“为扩大人或事物的影响而通过媒体做反复的宣传”。很显然,律师的上述行为并非是为了炒作案件,而是通过多种渠道反映问题、寻求社会监督,以推动金堂县法院尽快“纠错”。

在这起“审辨冲突”事件中,检察院有没有错误?当然有!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有跟上述“第十五条”类似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 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

可以说,该案在审查起诉时,就已经出错了。出庭公诉的检察官,真的不知晓吗?

不纠正管辖问题,会对被告人有何不利?赖某国案目前由金堂县法院审理,如果其提出上诉,二审又由成都中院审理。如此,对于赖某国与冉某林的共同犯罪,成都中院既负责一审、又负责二审,这合乎刑诉法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规定吗?能保障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吗?

每一起司法个案的办理,都会影响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检察官、法官是要依法办案的,不是开“推土机”的、一味强推程序,错案要被追责。管辖错误是更低级的错误,更应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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