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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法官档案造假 金岷楼假国资案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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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法院(2000)宜宾行初字第2号档案显示,在宜宾宏天建设有限公司起诉宜宾县国资局的案件审理中,法官赵国彬被指违法造假档案,导致金岷楼被错误认定为国资,宏天公司已向纪委、监察委举报。
金岷楼由宜宾县沼气协会与改制后的宏天公司承担已撤销的宜宾县沼气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债务后建成,1995年、1999年先后取得房屋和土地权证,产权明晰。宜宾县沼气服务公司30.45万元注册资本由协会与宏天公司承担中心和建房债务投入,且长期向协会缴费,与国资无关。
然而,宜宾县国资局指使赵汝文、殷涌、甘奇隐匿借走协会、宏天公司1058万元借款财务凭证,至今未还。该局还利用无县建委签字、不具效力的宜县审业(89)字第2号审计报告,坚称金岷楼为国资,其依据的“三笔财政投资”纯属编造。省沼气局7.4万元借款是中心向省借的10万元开办费的一部分;94599.12元财政性投入,一部分是开办费,一部分是已结算扣还的征地费和承包费,县档案馆宜财(84)农字第308号文件(注明“此款是省沼气办借给中心开办费”)、筹建中心结算单等证据链可以证实。中心向省借的10万元,宏天公司已连本带息偿还15万元。所谓7.5万元售房转让收入实际是合资款,产权归县邮电局。
案件审理中,法官赵国彬严重违法。宜县国资(2000)22号确权通知因关键信息缺失本应无效,他却与国资局长尹志篡改文件置于卷宗首页,替换宏天公司起诉提交的证据。对于宏天公司提供的宜署发(1983)20号文件,他不予理会,编造主管局征地、借款事实,在吕副院长指使下,教唆国土局骗取土地证原件、编造征地内容,隐匿工商核批新办沼气公司“重新登记”关键页,虚构亏损中心未撤销,偷换宏天公司偿还省7.4万元的票据用于县国资局还款票据质证,还以无县建委签字的无效审计报告误导案件走向。
此外,法官徐志文、陈红等也存在严重问题。他们不采信档案馆关键证据,未依法调取被隐匿借走的修建金岷楼财务账目,操控鉴定机构,将宏天公司承担中心债务票据、沼气公司建沼气池票据谎称为财政局票据,编造司法鉴定书维持错案。宜宾县国资局作出确权决定依据的宜县财监(2000)03号文件,庭审中未质证,严重违反司法程序。
这起案件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当事人权益。媒体已持续关注,公众期待相关部门深入调查,还原司法公正,让违法违规者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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