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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实名举报利州区人民法院庭审区别对待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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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元市纪委监委领导:

您好!

我是居住在利州区河西街道的一名少数民族残疾人士,命运的坎坷和生活的磨难已使我饱经沧桑、身心俱疲,无奈之下,我向您发出这封求助信,恳请您对我所遭遇的一系列不公事件进行深入调查核实,还我一个公道,让我在这艰难的人生路上重新看到一丝曙光。

一、事件缘起

2020 年,利州区商务局原党组成员梁某元,伙同其关系户,在我所就职的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行侵占公司财产。此恶劣行径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所规定的侵占罪,致使我的生活瞬间陷入了困境,经济上遭受了沉重的打击,精神上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当我鼓起勇气找梁某元理论时,他不但毫无悔意,反而在网络上肆意发表不实言论对我进行侮辱和诽谤,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公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这让我原本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精神上的痛苦更是不堪重负,几近崩溃边缘。

二、前期处理状况

在我孤立无援之时,利州纪委和公安机关迅速介入此事,让我看到了一丝希望的曙光。公安机关经过严谨的调查取证,将梁某元的行为定性为恶意侮辱他人,并出具了正式的法律文书。这一结果让我坚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终究不会缺席,我也更加坚定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决心。

三、法院审理存在的严重问题

然而,当我将这一案件诉至利州区人民法院后,却遭遇了重重阻碍和令人费解的不公对待:

1.庭审过程与证据采纳严重不公: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我明显感觉到法院的天平严重向梁某元一方倾斜,完全忽视了我作为当事人应享有的平等诉讼权利,这无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所明确规定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利州区人民法院在证据审查环节极其草率,对于公安机关经过专业、严谨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全然不予采信,却在毫无任何有效佐证材料的情况下,擅自将被告人梁某元的行为仅仅定性为转发,这种罔顾事实、颠倒黑白的做法,无疑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践踏,也极大地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让我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了深深的质疑和绝望。
2.判决书提前泄露且查询无果:在判决书尚未正式下达之前,网络上竟然离奇地出现了《(2021)川 0802 民初 2907 号》判决内容,这一现象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以及审判保密性的基本原则,使得整个案件更加扑朔迷离。而事后,当我试图在权威的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判决的详细资料时,却发现根本无法查询到任何相关信息,这不得不让人怀疑背后存在人为操纵的可能性,让我在这复杂的法律程序中感到无比的无助和困惑,仿佛陷入了一个黑暗的深渊,找不到任何可以依靠的力量。
3.法官不当言论令人心寒:主审法官刘云丹在审理过程中竟然说出“就算该案我判错了,也不是我的意思啊”这样荒谬绝伦的话,这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法官应当秉持公正、廉洁、为民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这样的不当言论,让我对法律的公正性以及法官的职业素养产生了极大的怀疑,内心深处的绝望感愈发强烈,我开始对整个司法体系感到迷茫和恐惧。

四、我的殷切诉求

我,一个普普通通的少数民族残疾人士,没有任何强大的背景和雄厚的财力,一直以来都在努力地生活,试图凭借自己的双手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然而,这一系列的不公遭遇却让我几乎陷入了绝境。在此,我怀着无比沉痛和期待的心情,向贵委提出以下几点诉求:


1.希望贵委能够对利州区人民法院在这起案件中的不公正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此来彰显法律的公正公平,重塑我对司法系统的信任,让我相信法律依然是保护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有力武器,而不是某些人肆意妄为的工具。
2.恳请贵委能够对这起案件的后续处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整个处理过程透明、公正,严格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让我能够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希望,能够有尊严地生活在这片我深爱的土地上。

我在这漫长的痛苦煎熬中,身心早已疲惫不堪,但我始终坚信,在贵委的监督和关注下,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正义也必将得到伸张。我期待着贵委的回复和切实有效的行动,这将是我在这黑暗困境中坚持下去的唯一希望。

联系电话:1888666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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