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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石垭镇玉屏湖水库管理员违规实施“禁钓”[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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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石垭镇玉屏湖水库管理员“王二娃子”在无上级文件明确指示下,违规实施“禁钓”活动,行为如下:1.2024年3月至6月,在无任何文件明确的情况下设置禁钓期;2.在其余时间违规实施禁止夜钓活动;3.以实施“禁钓”为名,违规收缴、损坏钓友渔具;4.在钓友要求其出示“禁钓文件”和工作证件时态度恶劣、言语粗鲁、恐吓谩骂;5.钓友拒不离开时,采取划船、扔石头等方式扰乱钓鱼活动。
水库资源归国家所有,该库区管理员利用工作便利,在2024年10月18日违规捕鱼进行售卖,行为是否合法?
建议水务局、石垭镇加强对水库管理员的教育、管理,在职能范围内合理开展库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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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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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3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市民,您好!
您反映的求助解决核实石垭镇玉屏湖(姚家河水库)相关问题已收悉,经岳池县水务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岳池县姚家河水库位于岳池县石垭镇梨子园村境内,隶属于岳池县水务局,由岳池县石垭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由岳池县新民河流域水利技术推广站运行管理,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等综合利用的小(一)型水利工程。
针对“2024年3月至6月,在无任何文件明确的情况下设置禁钓期”的问题,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2020年全省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123号)《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等文件规定明确禁捕的具体范围和时间,四川省常规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针对姚家河水库“不准人钓鱼,以安全为借口,更不准夜钓”的问题,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已经征用或者相关部门确权的土地依法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的规定,私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水库钓鱼、捕鱼等活动系侵占水库水域行为,因此,水库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在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姚家河水库允许一人一杆一线钓鱼(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2个),但是禁止经营性质钓鱼,禁止垂钓保护类鱼种、净化水质类鱼种(如常见的花白鲢等),禁止投食打窝行为,不得使用对水体有污染的鱼饵。曾经有群众因钓鱼不慎跌入水中发生溺亡事件,为保护群众切身利益及安全,当地党委政府及管理单位有义务对水库、河流的危险区域活动的群众引导劝离,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悲剧。
针对“违规收缴、损坏钓友渔具,态度恶劣、言语粗鲁、恐吓谩骂,取划船、扔石头等方式扰乱钓鱼活动”等问题,我局与新民河流域站调查了解,个别水库管理人员文化水平较低,面对应激事件,工作方式方法欠妥,存在与少数群众发生口角的现象,我局已责成新民河流域站对水库管理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要求在日常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一定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学会以亲切、柔和的方式与群众交流沟通,提醒水库周边群众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爱护公共设施和自然环境。
针对“水库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违规捕鱼售卖”等问题,为净化库区水质环境,保障水生态循环,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水库进行了生态养殖,人放天养,自然生长,经岳池县新民河流域水利技术推广站研究,每隔一定时间组织开展捕鱼工作及生态增殖放流(即补充鱼苗,如净化水质的鲢鱼、鳙鱼、草鱼、鲤鱼)。
接下来,我局将继续加大巡查监管力度,不定时对水库进行巡查督导,依法打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对水库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和引导,增强法纪意识,健全管理制度,形成管理长效机制。


岳池县水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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