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评审程序,提升职称评审质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了《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采用多种监管方式,对职称评审进行全过程监管,其中重点监管申报人、评审专家、工作人员、评审单位和申报单位行为。同时,建立职称评审信用体系,违规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库,影响后续评审。评审单位违规将被约谈、整改甚至收回评审权。该“行为规范”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申报人——
申报职称需遵守8条规定
职称申报人是指符合条件并参与职称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有义务配合做好职称评审各环节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同时,要严格遵守以下八条规定——
不得故意利用虚假承诺、伪造身份、伪造工作经历资历等手段进行职称申报;
不得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不得隐瞒学术不端、党纪政务处分等经历,在影响期内骗取职称申报资格;
按规定渠道申报职称、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不得擅自将申报材料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
不得打探、收集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不得亲自或请托任何组织(人员)进行可能干扰和影响职称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不得在异议处理中阻挠调查、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
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职称申报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今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同时,职称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职称申报人违反规定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
申报人工作单位——
不得“依人画像”设置职称推荐限制性条款
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是指申报人实际工作关系所在的单位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其在审核推荐工作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并认真做好推荐前的审核把关,确保推荐材料真实有效,并有义务积极配合评审组织者处理好与申报人相关的投诉异议。
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不得放纵、包庇、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或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不得“依人画像”设置职称推荐限制性条款;
按要求进行申报材料公示,按规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调查处理;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规定程序、规定渠道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推诿、拖延、包庇、阻碍或干扰调查处理,作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
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职称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了解,“行为规范” 对职称评审的专家、工作人员等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将受到的惩戒同样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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