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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致米崇永公开信[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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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居住外地,不接电话,也不回来,无法与你沟通,故公开信与你,不妥之处还请谅解。
     大河镇文昌路我家137号和你家139号房产权属,历史以来从无任何争议,你所谓的争议无非是你三观和认知造成的荒诞闹剧和滑稽笑话而已。
街面(含街面)以下三层是祖父母于五六十年代所建,有没有争议。
     七三年,祖父母分给你我父辈各一半,有没有争议。
     七七年,你父亲争抢祖父母分给我家唯一的住处,这叫不叫争议。
     八零年,由于你父亲无休止的吵闹,谩骂,经居委会和我父亲单位领导多次劝说,让给你父亲使用我家的面积,没让产权。本打算另觅住处,可祖母不同意,说你父母亲不孝顺,我家一搬走后,她要受罪,在居委会的主持下经协商,我家在街面以上自建,建十层八层与你家无关。八八年止,我家在街面以上自建了两层。协商后当时双方签有协议,时隔多年,虽协议遗失,但事实在,这有没有争议。
     此后几十年直至你我父亲过世都没在房产权属上发生过任何纠纷与争议。
八八年,国土局确权登记时,一家一半,你我父亲也无任何异议,现存登记材料也记载得很清楚,当年参与主持协商的居委会也出具了证明。
两家的权属证明相吻和的情况下,争议从何而来。
你从小离家,没在家呆过,想必你也清楚历史事实,不然你也不会前几年打电话给我说,你家住了几十年了,就成既定事实了,楼下三层就全部属于你家所有了。并没有驳斥你荒谬言论,而是答复你拆迁时间还早,以后慢慢商量,不急。
     登记前几个月,大姑也打电话给我,要我让出我家楼下三层面积给你,说你家面积太少,我家自建的两层还有那么多面积,说我父母亲当年也很大度,让给你家使用了几十年,要我也大度些,就让给你算了,各种好话,我答复大姑,没有问题,到时候我和你商量就是了。
     当你同我提起房子的事情后,第一时间我们几兄妹就商量,一致认为你家面积确实少,血脉亲情为重,都同意让给你我家楼下三层面积,至于细节到时候好好商量。
     而你,有没有和我商量。
23年11月9日,你招呼都不打一个,不告而取,把属于我家楼下三层面积全部登记在你家名下,而你家所持有的登记凭证上只有靠唐家一半才属于你,你人缘真好。
     你回来后叫我在幺姑处商量,你一言不发,还是我主动提出,母亲跟在一起,依你就依不了我母亲,依我母亲就依不了你,先如实登记,瞒过我母亲以后,再慢慢商量,拆迁还早。而你一再在铁的事实面前纠缠,不与我商量,在登记现场还扬言,楼下要不成的话楼上两层就有你一半,不然我也就要不成,那就都别想要。本想着趁午饭时间座下来好好商量,在街上吵起来不好看。是不是给你说过我们午饭是在家煮还是去外面吃,而你无动于衷,继续在街上吵闹不休,最后干脆锁上房门一走了之。你这哪里是在要东西,分明就是在活生生的抢,你这种行为和强盗土匪有什么区别。
     我要求如实登记,说我的登记凭证是手写的不算数,而你家的凭证是笔写的就算数,而且还可以超范围登记,你人缘真好。
     又说我的凭证只代表土地,不代表房产,而你家的凭证就既可以代表土地又可以代表房产,还可以超范围登记,你人缘真好。
     头一天还参照实物比对证件说,一家一半才对,谁去打官司都没有用,让我第二天再登记。
第二天又说有争议了,不同意单独登记,为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不得不同意把两家房产登记在一起,未明确权属,这就是历史以来首次出现的所谓争议的由来。你人缘真好。
     我从国土局打印出遗失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书以便明确权属,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看,最后给到手里随便翻了两下又说看不懂,要我放弃算了,说我家一进门就有一坡梯子上楼是有争议的,你人缘真好。
     又说居委会证明没盖章,没按手印不算数,你人缘真好。
     咨询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当即致电相关负责人,说明证件合法有效要予以认可,而相关负责人对我说,楼下一家一半也可以,那楼上我家自建两层就有你家一半,理由是我家没有房产证就有你家一半,你人缘真好。
     多次请求明确权属,如实登记,房产权属并无任何争议。24年初,经多部门所谓的调解,由组织方向我提出三点:
     一,楼下三层装修算谁的
     二, 要我补偿你家房屋维修费用
     三,要我,同你商量让给你面积,我问,你想要多少,组织方问我能让多少,连问好多遍组织方也没说想要多少,不是不可以商量,都不知道你想要多少,我怎么让,楼上楼下全让给你要不要。无果后组织方说到时候不得给我打拆迁款,你家要住我楼下面积一百年,说我楼上两层很复杂,不是那么简单,你人缘真好。
     1,认可装修算你家,确实是你家在维修时所装修,如果说算我的那叫不要脸。
     2,不认可补偿你家维修费用,理由如下:
大爹(也就是你父亲)在世维修房屋时并没有提出要我家补偿,只提出要我家给维修工人煮几顿饭,说楼下有我家一半,维修不要我家出钱,给工人煮几顿饭就可以了。被拒绝,理由是,当初协议说得很清楚,住楼下管楼下一切,楼上不管,住楼上管楼上一切,楼下不管。我家几十年来无数次维护房顶没有向你家提出过任何要求,包括搭建遮雨刚棚,你家单独的屋顶也是我家一直在维护。再说房屋的垮塌是你家人为造成,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仍然一意孤行在墙外乱搭乱建才造成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都应该是我家向你家提出要求才对。
之所以没有向你家提出要求,是因为大爹第一时间在积极主动的维修。维修结束后,大爹也上楼来说明了情况,并赔礼道歉,说都是他没维护好我家的房子,莫怪他,说现在维修好了和以前一样,也不会要我家出钱。又说起当年不该跟我家争房产,让给他住了几十年不说还经常骂我们,打烂我家的门等等,说自己以前太混账,自己错了,对不起,要我们原谅他,说现在才明白,我们才是好人,处处让着他,也不跟他计较,侄儿侄女也一直都对他那么好,边说边流泪,母亲也跟着抹眼泪,又说起自己的儿女,又边说边流泪,说都是自己的错等等,还说多照顾一下松林子。我和母亲一直宽慰他,说过去的事情就过去了,不会生他的气,说他也是好人,耿直,说一不二等等,要他多保重身体。送大爹下楼回来后,母亲叮嘱我说,多照看一下大爹,太反常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过,怕是活不了多久了,不久,大爹便一病不起直至离世。
不同意组织方提出的第二点后,组织方便以双方分歧大为由终止了所谓的调解。
     3,第三点的提出算不算明抢,我不太清楚。让给你面积就没有争议,不让就有争议,我家自建两层也就很复杂,要住我家楼下面积一百年的说法不屑评论。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和第三百七十条规定,你家已无权继续使用居住,已告知你限期搬离,你自行斟酌。
     组织方提出的以上三点已充分说明房产权属无任何争议,在房产权属无争议的情况下仍不予明确权属如实登记,称,不了解情况。你人缘真好。
你递交的书面材料上说,我家楼上自建的两层是你家出资修建的,木材也是你家购买的,139号代表也说楼上是你家出钱修建的,因此就有你家一半。
先不论真实与否,如果假设楼上两层真有你家一半,换做任何人会不会第一时间理直气壮的去进行登记,而你们第一时间是把楼下属于我家三层的面积全部登记在你家名下。如果假设真如你所说,木材你家购买的,钱也是你家拿的,换做任何人会不会自己建房,大爹生前又何必来争抢祖父母分给我家的房产。
     事实是,我家建房你给了六十元钱,给在我父亲手里,多次听父母亲提起过,但并没有听任何人说你给了六十元钱就有你一半,给过钱物的不止你一个,是不是都可以主张有他的一半。我家建房所需木材均有出处,现在仍然可以查证来源,并非无从考证,也从来没有听任何人提起过你购买过木材给我家。
     楼上两层是我家自建的事实,人尽皆知,现在依然可以查明实情,不存在年代久远无从查证。包括原居委会成员,承建人,施工人员,作业人员和街坊邻居等。
     现亦有相光工作人员费心费力查证后已证实是我家自建,与你家无关。
     虽未取得房产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的,自房屋建成时,建成人取得房屋的物权。
     楼下三层一家一半是不可争辩的事实,上辈人从来都没有任何争议,八八年登记材料记载得很清楚, 如果有争议,两家的权属证明根本就不会发下来,更不会相吻合,
     虽然只有建设用地权属证明而没有房产证亦不影响房产权属,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规定,房地一体原则,即俗称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是指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视为整体,统一处份,统一权利归属,以避免土地的使用权主体和房屋的所有权主体出现分离,这是我国在不动产物权领域长期坚持的一项原则,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一经登记即产生法律效力。
     咨询过发证机关数次,均表示我持有的登记凭证和建设用地权属证明合法有效,
     其中内容以签字为准,未签字部份与事实不符所以没签。暂缓制作证书是指暂缓制作宗地图证书,因为八八年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书没有宗地图证,并非没有取得权属证明,如果没有取得权属证明也就打印不出权属证明,这是常识,没有这个东西如何打印?
     如果你认为你家住了几十年就成你家的了,请你去变更登记后,我认。不然楼下三层一家一半没有丝毫争议。
     鉴于你歪曲历史事实,混淆视听,强取豪夺,行强盗土匪之风,故意制造矛盾,造成不必要的恶劣社会影响。决定不会让给你丝毫房产面积,坚持实事求是。
     我认为,这不是黑社会,不是你强盗土匪横行的天下,坚信这个社会多少还是会残存那么一点点正能量。
     一切不良后果的发生都是你一手造成,你负责。祝你抢得开心抢得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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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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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您在麻辣社区发表的致米崇永公开信”中所反映的内容,您和米崇永之间的矛盾属于民事纠纷,建议您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维权。
南江县司法局咨询电话:0827-8222560
大河法律服务所咨询电话:0827-8712026
南江县大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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