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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以案说法:张贴公布小偷照片是否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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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8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贴公布小偷照片是否侵害名誉权?


◇内江融媒记者 高波报道:

“我是偷摘了果园几十个柑橘,可他们凭啥将我的检讨书和照片在村里张贴公布?最主要的是,他们还公布了我家人的信息。我认为他们侵犯了我和家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原告廖某某气愤不已。

11月25日,隆昌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因张贴偷盗者图片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该案案情引发众人讨论,有人认为,果园的行为也是为了警示偷盗者,不存在侵权;也有人认为,果园的做法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案情究竟是怎样的?法院又该如何判?法官将结合本案为大家解读名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

张贴公布小偷照片引发诉讼

原告廖某某起诉称,2023年10月20日,她路过被告在村里承包的果园时,摘了50多个柑橘,被果园工作人员挡获,并现场对她进行了拍照。之后她被带到果园内,在村干部的参与见证下协商处理此事。因自己不识字,由果园准备了两份检讨书,她在上面按了手印。

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之后果园竟将其中一份检讨书和她的照片在果园内及周围到处张贴,令她感到无比羞愧。而更让她接受不了的是,该检讨书中有她的家庭地址和丈夫、儿女的信息。在廖某某看来,家人并未偷盗,家人的信息不应该出现在检讨书中对外公布,这有损家人的名誉。为此,她和家人要求果园立即撕毁张贴的内容,却遭到果园拒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果园停止侵权,撕毁张贴的检讨书,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反驳:

社会评价低是因偷盗行为而非信息曝光导致

面对原告的诉求,果园负责人同样气不打一处来。果园负责人表示,公司在村里投资发展水果种植,这两年才开始挂果销售,却发现个别人长期偷盗果子,致使公司损失较大。为此,公司特意加强了巡逻。原告廖某某在偷盗水果时被当场抓获,其要求不要报警,愿意给几千元私了。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原则,公司没有报警,只是向村干部进行了反映,请求协助处理。为了达到惩前毖后警戒其他人的目的,才要求廖某某写了检讨书,保证不再偷盗果园的果子,并要求廖某某按果园公开的偷盗果赔偿标准200元/个进行赔偿。事实上,事后也并未收到廖某某的赔偿。

果园负责人还表示,果园征得廖某某本人自愿,把检讨书打印了几份张贴,打印时作了隐私处理,比如廖某某面部打码,她家人的名字也是做了处理,名字中间一个字均以“X”号代替,也没有指出另外三人有盗窃行为,只是在打印廖某某的名字时忘了打“X”代替,以致出现了全名。该检讨书仅在果园范围内张贴,不存在侵犯其人格权、名誉权。

庭审中,果园负责人表示,虽然对于小偷来说,肯定不希望别人知道身份,但曝光小偷身份,既不是侮辱,也不是诽谤,而是对于客观事实的陈述。盗取他人财物,是被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小偷的社会评价低是由于其自身的偷盗行为,而非信息曝光的行为导致的,不涉及名誉侵权。

果园还提出,果园以宽容、忍让态度没有让廖某某立即支付偷盗果子赔偿款,但廖某某对其偷盗行为不思悔改,其家人不是正确地对其偷盗行为进行制止教育,反而颠倒黑白侵害被告声誉,被告保留反诉索赔权利。

认定:

侵害肖像权和隐私权,但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那么,果园的张贴行为,是否侵犯了廖某某的肖像权和家人的名誉权?

法院审理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而名誉则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二者属于人格权范畴,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发现廖某某采摘果园果子时,采取拍照方式固定证据,并无不妥。但紧接着,被告本应报案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廖某某的上述行为进行认定处理,但其仅通知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在村干部的参与见证下,让廖某某写下检讨书,这一私力救济方式也未尝不可,完全可以起到对廖某某的批评教育作用。然而,被告出于警示廖某某和他人的目的,把廖某某作为反面典型,将涉案检讨书及廖某某被挡获照片在果园内及周边区域进行张贴。张贴时,虽对廖某某的眼部进行了打码处理,也对廖某某家人的姓名作了替代处理,但检讨书中载明了廖某某的姓名和家庭住址,且在廖某某居住的周边区域进行张贴,足以让社会公众知晓该事件。

虽然廖某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但其在检讨书和本案庭审中已向被告赔礼道歉,被告的张贴行为超出了对廖某某批评教育的必要限度,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合法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在未经廖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廖某某被挡获的外部形象公之于众,侵犯了廖某某的肖像权,同时检讨书上载明有廖某某和家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清除张贴检讨书及廖某某被挡获照片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该检讨书虽载明有廖某某的姓名、家庭住址及三原告经替代处理的姓名,但其内容是在真实陈述该事件经过,且明确表示廖某某的家人不知道廖某某的行为,并未丑化、贬低、侮辱、诽谤廖某某和家人的名誉,而廖某某的名誉受损由其自身原因所致,故被告的张贴行为不构成对廖某某和家人名誉权的侵犯。

简单来说,法院认为被告的张贴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但不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廖某某的行为性质与过错程度、被告张贴行为的目的,以及该事件的影响范围与后果等因素,一审判决被告清除果园内及周边区域张贴的涉案检讨书及廖某某被挡获照片,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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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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