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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李友谋给嘉陵区人民法院段辉院长的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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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5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法院院长发现并纠错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李友谋
身份证号码:512923196811131550
联系方式:13990828332
住址:嘉陵区长城北路满庭芳小区
致:嘉陵区人民法院段辉院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段辉院长关注并审核(2019)川1304民初2709号中的审判过程及结果,发现并纠正其中存在的错误,以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因为四川省第十巡视组巡查后交回原法官李彪自己处理,李彪只打了一个电话了事,故申请段辉院长发现并纠错此案
       申请人与妻子X英于2006年登记结婚,于2012年3月16日,因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XX偷情案被某警察威胁而被迫到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协议(假)离婚,离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五年后的2017年10月,X英为了抛家弃子与他人同居生活,多次主动要求与申请人分手,并2017年10月17日就财产子女和债权债务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案件档案里有全程协议录音U盘):X英将南充市嘉陵区长城北路满庭芳房子(此房产是申请人婚前出资以X英名誉买的,这些证据在法院案件档案的录音证据里是可查的)过户到申请人名下,并支付10万元钱(这10万元钱不是家庭财产协议录音里面说清楚了的,是驾校学员的预收款,后来由申请人培训)给申请人,债权债务平均分担,儿子XX由申请人抚养等。两年后,申请人多次催促X英履行协议,均遭到无理拒绝。申请人认为,X英不履行协议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讼到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变更原有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重新订立新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虽然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他们重新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即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双方因该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对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如该协议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对方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而本案法官李彪在判决书中也确定了2017年10月17日的协议有效,但只支持了申请人的不是家庭财产的10万元的述求,这样所有的家庭财产都被X英全部拿走,导致申请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作为知法懂法的公职人员李法官故意违背: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民法典》第六条,《民法典》第八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等法律条款同样适用于该案司法判决!这间接指明此判决是没有平衡各方利益,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准则和公平原则的妥妥的枉法裁判! 故认为上述错误应得到纠正。若上述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同时也可能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请求段辉院长亲自审核该案,发现并纠正其中存在的错误,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申请人也愿意接受贵院院长或指定人员对此案的进一步调查与核实

申请人签字:李友谋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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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5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滑天下之大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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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5 13: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仅只是一个举报法官偷情就赢来了官方快速的强烈回应…而我是直接发短信威胁王维登、网上指名道姓直呼王维登等一二审众多法官是枉法犯罪分子、狗官,曝出一系列犯罪事实好几年至今都没有获得官方对你的“待遇”…哎!你比我强多了…

发表于 2024-11-25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哇哇哇,你就是当年比【莽娃儿】还出名的人物哦。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5 14: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蜀地闲士 发表于 2024-11-25 13:34
哇哇哇,你就是当年比【莽娃儿】还出名的人物哦。

我实在不想出名,被逼出名了!


如果今后我“被”精神病了,请大家证明我本来一切正常,是他们给逼的!#真实事件 #奇案 #离谱#故事 #社会#新闻 #生活#正能量#人生感悟#家长里短#民生#局长#院长#真相#南充#冤家#舆论#口供#起诉#正义#宣判#政局#二审#沉冤#人民警察#法律

发表于 2024-11-25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友谋 发表于 2024-11-25 14:18
我实在不想出名,被逼出名了!

12周年了

发表于 2024-11-25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5 16: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11-25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怎么没有作品面世呢?莽娃儿还有【九天半】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6 04: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6 12: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11-26 13: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群个别披着正义的外衣,尽干些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事

发表于 2024-11-27 06: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11-27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事论事,不抬杠。法官判的好像没什么错误吧。假离婚肯定是有风险的。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7 16: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第六条,是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同时,它也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以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平衡各方的利益。

在实际生活中,这一原则的应用非常广泛。比如在案例二中,夫妻双方因其他原因假离婚,后重新就财产、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这个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就需要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民法典》第六条确立的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7 16: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第八条是关于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原则是对民事主体行为的基本规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公序良俗的重视和维护。它强调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民事活动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道德风尚。

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除了要考虑法律的明文规定外,还需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风尚,以确保裁判结果既合法又合理。同时,它也为民事主体提供了行为准则,引导他们在民事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7 17: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果城旧事 发表于 2024-11-27 14:53
就事论事,不抬杠。法官判的好像没什么错误吧。假离婚肯定是有风险的。

教条主义,并且只是部分按法律条款,公序良俗不管,各方利益不用平衡,什么叫公平正义也不论?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7 17: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7 18: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果城旧事 发表于 2024-11-27 14:53
就事论事,不抬杠。法官判的好像没什么错误吧。假离婚肯定是有风险的。

我们实名论理可以吗?躲在马甲背后我只能猜想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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