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院长发现并纠错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李友谋 身份证号码:512923196811131550 联系方式:13990828332 住址:嘉陵区长城北路满庭芳小区 致:嘉陵区人民法院段辉院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段辉院长关注并审核(2019)川1304民初2709号中的审判过程及结果,发现并纠正其中存在的错误,以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因为四川省第十巡视组巡查后交回原法官李彪自己处理,李彪只打了一个电话了事,故申请段辉院长发现并纠错此案 申请人与妻子X英于2006年登记结婚,于2012年3月16日,因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XX偷情案被某警察威胁而被迫到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协议(假)离婚,离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五年后的2017年10月,X英为了抛家弃子与他人同居生活,多次主动要求与申请人分手,并于2017年10月17日就财产子女和债权债务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案件档案里有全程协议录音U盘):X英将南充市嘉陵区长城北路满庭芳房子(此房产是申请人婚前出资以X英名誉买的,这些证据在法院案件档案的录音证据里是可查的)过户到申请人名下,并支付10万元钱(这10万元钱不是家庭财产协议录音里面说清楚了的,是驾校学员的预收款,后来由申请人培训)给申请人,债权债务平均分担,儿子XX由申请人抚养等。两年后,申请人多次催促X英履行协议,均遭到无理拒绝。申请人认为,X英不履行协议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讼到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变更原有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重新订立新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虽然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他们重新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即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双方因该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对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如该协议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对方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而本案法官李彪在判决书中也确定了2017年10月17日的协议有效,但只支持了申请人的不是家庭财产的10万元的述求,这样所有的家庭财产都被X英全部拿走,导致申请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作为知法懂法的公职人员李法官故意违背: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民法典》第六条,《民法典》第八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等法律条款同样适用于该案司法判决!这间接指明此判决是没有平衡各方利益,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准则和公平原则的妥妥的枉法裁判! 故认为上述错误应得到纠正。若上述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同时也可能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请求段辉院长亲自审核该案,发现并纠正其中存在的错误,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申请人也愿意接受贵院院长或指定人员对此案的进一步调查与核实
申请人签字:李友谋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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