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 后 答 疑 申 请 书 申请人:胡某某(一审被告 二审上诉人) 男 汉族 出生年月 1963年6月28日 住所地:成都市龙 身份证号码:510 电话号码:13550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梅 女 汉族 出生年月 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身份证号码:510 电话:155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1民终19632号的判决,根据《关于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特向承办法官侯文飞申请判后答疑,请予以答疑和法律释明。 申请人:胡某某 2024年 11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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