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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非法采矿”疑云:层层转包后的开采权与时隔八年的犯罪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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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创来源:新黄河

四川省宜宾市有“长江首城”之称,水系发达,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砂石”是长江边上普通、常见的建筑原料,却是建筑市场“刚需”。

辞职经商后,四川人韩明(化名)与砂石产生了交集,但因为一笔采砂业务,他的人生急转直下。2023年1月,公安机关对韩明负责的宜宾华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卉公司”)成立专案组。当年4月,韩明等11人(后改为8人)以破坏性采矿罪(后改为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检方其中一项指控认为,韩明在《河道采砂许可证》已到期而未申请延期的情况下,继续大规模超范围开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韩明则辩解称,他承接的是国企的采砂业务,其行为都是在当地政府和国企同意和监管下进行,之所以在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是经过了南溪区委、区政府的许可,不构成犯罪。并且,截至自己被拘留时,国企尚有超千万元的采挖赔偿款利息未支付。他因此怀疑,自己被刑事拘留一事可能与多次向国企和政府部门索要这笔费用有关。对此,南溪区时任区府办工作人员谢某告诉新黄河记者,既然有明文规定禁采,肯定不可能允许超期开采。

新黄河记者了解到,2024年8月14日,南溪区人民检察院已向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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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长江南溪段当年采砂点

层层转包的“采砂权”
2014年5月,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兴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南溪区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兴南公司”),通过拍卖,以开采权出让金450万元,从南溪区水务局(现南溪区水利局)获得了长江南溪段的5个采区、9个采点的河道砂石开采权。其中明确规定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为止。

兴南公司获得上述开采权后,并未自己开采,而是在2014年8月23日,将砂石的开采、加工、销售转包给了其控股的宜宾市南溪区江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国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江峰公司”)。江峰公司又于2014年9月5日,将9个采点以劳务承包形式全部对外招标,其中宜宾市江南镇天堂村三社的采点,由宜宾市南溪区众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中标。

2015年1月9日,众鑫公司和华卉公司签订合同,由华卉公司承包拖泥浩砂石开采(含旱采、水采)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由众鑫公司向华卉公司支付劳务费,华卉公司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砂石开采,且规定旱采开采量每天不得低于1万立方,每月不得低于30万立方;水采的开采量保证每月不得低于30万吨,合同有效期自签约之日至2015年6月底。

此后,江峰公司因为资金短缺问题,在2015年第10次总经会研究决定,华卉公司开采后的砂石由其自行销售,按照7元/吨向江峰公司分期缴纳管理费和资源费,江峰公司不再支付砂石开采的劳务费。

韩明介绍,自签订合同起,华卉公司便组织人员开始施工,中途因为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停止开采过一段时间,后来根据相关部门建议,他开始寻求投资人。2015年6月6日,在江峰公司的见证下,华卉公司和案外投资人何某云,再次和众鑫公司签订拖泥浩砂石开采承包合同,向众鑫公司缴纳承包费1000万元,从众鑫公司承包了砂石开采权。同时合同约定,开采量越大,华卉公司向江峰公司缴纳的资源费单价越低。
事实上,2015年5月4日,宜宾市水务局就已发布《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通知称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宜宾市辖区内长江河道将实施全面禁止采砂。2015年6月30日,南溪区人民政府也发布了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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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不力下的“连锁反应”
新黄河记者了解到,按照2014年签订的《宜宾市长江南溪区段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规定,河道砂石年度允许最大开采量为93万吨,其中拖泥浩采区仅为23万吨,而华卉公司的采点只是拖泥浩区三个采点的其中一部分。

但实际上,截至2015年6月30日,华卉公司共开采530万吨砂石,堆放在天堂三社河道内侧。2015年7月1日全面禁采后,因无法继续开采,华卉公司无力支付管理费、资源费和天堂村的村民补偿,于是华卉公司向江峰公司申请后获批,至2016年10月,销售了55万吨砂石用于弥补经费不足。

2018年9月13日,南溪区水务局认定兴南公司、江峰公司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开采,存在严重超采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称,经调查,兴南公司、江峰公司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31日的批准采砂期限内,核准的5个采区、9个采点批准开采量为84.2万吨,现有超采量库存为482.3万吨,严重超采,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采的库存量398.1万吨,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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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区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后,江峰公司承认华卉公司在拖泥浩采区进行砂石开采劳务作业时,存在超量开采行为,同时也承认了自身对砂石开采监管不力。

韩明说,虽然出现了超采砂石情况,但在开采过程中,华卉公司投入了人力、机械设备等,并承担了土地租赁及青苗补偿费用,产生了成本。于是,双方为解决超采存量砂石罚没后的遗留问题,于2019年2月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协议称,经双方协商一致,江峰公司对华卉公司超采砂石发生的开采成本给予适当补偿。韩明介绍,根据华卉公司的成本明细估算,拖泥浩砂石开采项目的成本约为3亿元,但补偿协议中规定,华卉公司可获得补偿约1.6亿元。“虽然这些钱不足以弥补成本,但我们也接受了。”

后在2022年8月份,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称,截至2022年8月,江峰公司未支付华卉公司砂石补偿款剩余金额约为3500万元,并同意支付砂石补偿款利息1600万元,承诺在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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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峰公司对采砂补偿款的情况说明

时隔八年后被指控“非法采矿罪”

让韩明始料未及的是,2023年1月,公安机关突然对华卉公司超采成立专案组。且从2023年4月21日起,公安机关对现华卉公司负责人韩明等11人(后改为8人),陆续以破坏性采矿罪(后改为非法采矿罪)刑事拘留,后韩明因身体健康状况转为取保候审。

韩明说,截至自己被刑事拘留,尚有约定的1600万元利息未被支付,且另有1500万元赔偿本金被公安机关冻结。

根据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韩明在《河道采砂许可证》已到期而未申请延期的情况下,组织三个开采团队以华卉公司名义在原江南镇天堂村社河滩地大规模超范围开采砂石,截至2015年6月30日,韩明等人在原江南镇天堂三社开采530万余吨砂石堆放在天堂三社河道内侧,远超开采许可证上允许的9万吨最大开采量,至2016年10月,韩明销售了55万吨砂石用于弥补经费不足。

2017年南溪区政府要求对占用河道和影响行洪、航运安全的砂石堆场进行清理,并要求将原江南镇天堂三社砂石转运到裴石堆场。为寻找砂石转运投资方,被告人韩明多次带领被告人谭某彬到泸州与被告人陶某礼、罗某商谈原江南镇天堂三社砂石转运项目,韩明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与被告人陶某礼、罗某签订合伙经营原江南镇天堂村三、四社河滩地砂石的开采、生产、加工、销售协议。

2017年12月,经被告人罗某介绍,韩明以华卉公司名义与被告人袁某海签订砂夹石转运协议,由袁某海组织车辆、设备等将华卉公司堆放在原江南镇天堂三社的砂夹石转运至裴石堆场。在砂石转运期间,韩明与罗某、陶某礼等人商议尽量多开采和转运砂石,袁某海根据韩明、谭某彬等人安排,将天堂三社原有打堆砂石转运完后继续在原有堆场处向下进行开采砂石并转运。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韩明等人转运和销售的砂石总量为750.807万吨。

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本案中矿产资源损失及破坏性程度进行鉴定,认定韩明等人于2015年6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在原江南镇天堂三社非法开采砂石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共计19521.7715万元,其破坏性采矿行为造成原江南镇天堂三社、四社的河淮地被江水侵蚀冲毁,彻底无法耕种,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毁坏。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明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4年8月14日向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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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量开采、超期开采”是与非?

对于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韩明始终喊冤,他认为自己所有行为都是在南溪区政府和国企同意和监管下进行,不构成犯罪,并怀疑自己之所以被调查,可能与华卉公司坚持索要剩余的补偿尾款有关。

关于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韩明开采530余万吨砂石的行为,远超许可证上允许的9吨最大开采量一事,韩明自称,他并未看过《采砂许可证》,甚至是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告知,才知晓天堂三社采区的《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截至2015年5月31日,采挖总量为9万吨。

韩明还补充,在此前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砂石的开采量越大,资源费单价越低。“按照条款约定,开采量小于100万吨,资源费按4.8元/吨收取,大于500万吨,资源费按1.0元/吨收取。这分明就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鼓励开采500万吨以上,正因如此,我想当然认为最大开采量肯定在500万吨以上。”

关于超期开采一事,韩明始终坚持直到案发后,他才知道《采砂许可证》的期限截至2015年5月31日。他称,之所以在许可证到期后能够继续开采,是经过了南溪区委、区政府的许可,允许各采砂点在2015年7月1日全面禁采前多采砂石,并要求各个部门配合,南溪区水务局领导郭某及工作人员李某均可证明。

针对此事,日前,新黄河记者尝试联系了南溪区水务局原局长郭某,对方告诉新黄河记者,自己已不在原单位工作,且事情过去太久记不清楚。后记者多次拨打韩明所提到的李某电话,均未接通。记者从多方渠道获悉,李某在接受南溪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询问时曾表示,当时水务局巡查时发现了该情况,但区委区政府默认了此事,组织了相关部门协调会,要求各部门配合江峰公司多采砂石,且当时宜宾全境长江边上都在开采砂石,工作人员也只有默认了。

此外,新黄河记者又向时任区府办工作人员谢某了解情况,对方对此事予以否定。谢某称,既然有明文规定禁采,肯定不可能允许超期开采。“如果当时召开了会议让各部门支持,肯定是有会议记录的。”此后谢某又表示,自己已不在原单位,所说的话不能当作解释,“我只是牵头协调,这些事都过去十年了。”

针对江峰公司有无在合同转包之时,告知华卉公司采砂期限、最大采砂量以及是否出具《采砂许可证》一事,江峰公司相关负责人余某回应新黄河记者称,“这中间牵扯到很多复杂问题,有需要的话到公司调查。”该负责人承认,之前协商的补偿款并未还清,还剩利息部分的1600万元,但本金已经全部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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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泥浩采区天堂三社采砂点的采砂许可证

对于检方指控的将天堂三社的砂石转运到裴石堆场过程中,继续在原堆场处下挖砂石的情况,韩明也提出疑问。

据他讲,2017年12月21日,南溪区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了江南镇天堂三社砂石采点遗留问题,要求对占用河道和影响航运安全的砂石堆场进行清理,并要求将原江南镇天堂三社砂石转运到长江对岸的裴石堆场。会议决定允许华卉公司至少转运50万吨到裴石堆场,方可对外销售。韩明说,因为当时华卉公司已无转运资金,便引入了泸州人陶某礼和罗某入股,进行砂石转运,转运工作从当年12月一直持续至2018年5月。

对于检察院的指控的情况,韩明坚称转运过程有南溪区政府、区水务局和江峰公司全程监督,5名工作人员现场轮流值班,且区政府、水务局、江峰公司、航道处等领导经常来现场考察,根本不可能超采。而对起诉书指控的“转运和销售的砂石总量为750.807万吨”一事,韩明说,他也不清楚这个数据是怎么来的,“当时相关部门和江峰公司都在现场监管,不可能多运。”

而另一名被告人陶某礼也对此事喊冤,他认为,这完全是一个“圈套”。陶某礼说,他们是泸州人,只是去投资了砂石转运的项目,并且南溪区政府还就该项目召开过现场会。“原本相关部门答应至少转运50万吨到裴石堆场,即可对外销售,但后来一切都变了。”对于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在原堆场处继续下挖砂石的情况,陶某礼极力否定,他称从没有跟韩明、罗某一起商量过此事,“我们都没有去过现场,哪有时间商量这些”。

与之相反的是,当时转运团队负责人、被告人之一的袁某海则表示,转运完原堆场砂石后,韩明、陶某礼、罗某等人决定在堆场处继续向下挖掘,只是自己也看到有相关部门在现场监管,因此认为合法,便没想那么多。

目前,南溪区人民检察院已就此案件向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尚未开庭审理(韩明系化名)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赵桂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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