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普通老百姓,本人属实学历不高见识也短,对交通法规更是一窍不通,对于被驾驶与准驾不符、逾期未检验、未靠道路右侧通行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被怎样认定事故责任,想在这里问一问有没有懂的老师教我一下,万分感谢!!
本人名为刘红,前锋区人,2024年10月31日上午9时左右,本人驾驶小车正常行驶在前锋区区政府旁去往打纸岩公园的柏油路上,遭遇对方当事人谯斌驾驶的与准驾不符、逾期未检验、未靠道路右侧通行的机动车撞击,造成本人正常行驶的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本人立马报警求助,并查看对方当事人有无受伤是否需要120紧急救助,好在不幸中的万幸是经过询问对方当事人谯斌身体并无大碍,仅有少许挫伤。交通事故导致本人车辆保险杠及雾灯损坏,谯斌驾驶的机动车车壳装饰件及反光镜损坏。下方图片为事故现场图可以明显看出来
在10点钟左右交警出警取证后我们就撤离事故现场去往交警三大队进行处理,此时此次出警事故现场的“交警(一)”认定谯斌全责,本人无责;本人对此责任认定合理合法合规予以认同,对方当事人谯斌不予认同此责任认定;下午“交警(二)”也就是现在判定本人负次要责任认定书的交警同志二次去往事故现场,后在无事故车辆的事故现场下以本人车辆在弯道处罔顾事实、本末倒置的认定本人与对方当事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本人立即表示不认可并不在责任认定书签字,最后下班时又该为本人负次要责任,对方当事人谯斌复主要责任。(当然本人是普通老百姓没文化更不懂法律法规,也不知这样的责任认定是否讲的过道理,是否有相关法律条文法规予以支持)
上三张图片里,第一张是11月7日也就是今天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第二张是10月31日下午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第三张是本人在两份相同编号不同时间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发现的不同之处。
明眼人一眼就可以从上面两份同样编号并都有“交警(二)”签字的责任认定书里可以看出一些…………,这既是事实亦是证据,在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里为什么要去掉这几个字,去掉这几个字有什么含义?有懂的老师麻烦帮忙解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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