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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邻水法院长郑绍刚发明《邻水法律》,策划指挥枉法裁判,弄死法官(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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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策划指挥(2024) 川1623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确认刘贤英、王志贤与被告冯建斌签订的《合伙购房协议》有效。
具备法律的依据是什么?????
评什么确认有效??????
能不能回复给大家看看????

对本人存在明显而又直接的重大利益关系,但贵院在该案中未通知本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导致本人在另案执行分配时方才知晓该案诉讼的发生: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010年10月18日,公证于2011年6月10日,《合伙购房协议》补签在后。刘贤英、王志贤明显存在补签合同恶意干扰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嫌疑,但原审案件中未对《合伙购房协议》签字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补签时间是否在查封之后。

2、《合伙购房协议》补签后,对是否实际履行等佐证合同真实有效的事实,未进行详细的论证确认,不能仅依据相关取款凭证直接认定款项的交付。

3.《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为754,929.60元,但补签的《合伙购房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却为2,311,851元,相当于原房屋买卖合同价款的3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当时市场价相符,也与现在拍卖价相符。《合伙购房协议》约定的价款如此虚高,明显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如此虚假的且为后续补签的合伙协议却被确认为有效。

4、根据补签的《合伙购房协议》填写的时间,直接认定协议签订时间为2011年,对实际补签时间未进行鉴定,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

5、本人提出的撤销理由没有作出任何调查和回应。标的物价格是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对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具有决定性作用。本案《合伙购房协议》中约定了3倍于公证价款的虚假价格,明显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就差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协议是假的。一审法院却对此完全视而不见,不做调查、不做论证、不予回应,直接认定合同有效。

综上,刘贤英、王志贤与被告冯建斌签订的《合伙购房协议》存在明显的虚假意思表示,意图通过签订该协议损害本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237号判决书确认《合伙购房协议》有效,存在明显的枉法裁判,听从领导领导旨意。

民撤2号更枉法裁判,附合领导旨意。

二、郑绍刚院长,你一来邻水县法院当一把手,一个身体健康张法官(原执行局长)在法院办公区死亡,
张法官怎么非正常死亡的????
能不能回复给大家听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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