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红建路北段夜宵店噪音扰民亟待解决 我是简城街道红建路北段的居民,居所面向沱三桥和 “陵江帝景”。此处的 “会友” 夜宵店长期存在夜间噪音扰民问题,且一直未得到有效遏制。长期以来,每至晚上 11 点过后,该夜宵店的顾客便大声喧哗,严重影响居民正常休息。 我们曾拨打 12345 热线反映此问题,简城街道工作人员虽电话回复称已进行巡逻督查,并要求商家张贴警示语等进行整改,但目前情况并无明显改善。居民们也向夜宵店经营者打招呼、提出抗议,可夜宵店老板表示已向食客打过招呼,然而噪音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解决。连续的噪音干扰让这片区域的居民苦不堪言,白天因休息不足而精神不振,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极大影响。 此外,夜宵店顾客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不仅大声喧哗,还言辞不雅、言语粗鄙,严重损害城市文明形象。 鉴于此,我们恳请领导,尤其是相关部门分管领导重视这一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若任由这种状况持续,必将严重影响文明城市形象。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夜宵店经营者在晚上 12 点后,应确保所有经营活动均在店内进行,严禁将桌椅摆放在店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 加强夜间巡查力度,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避免巡查人员一走,噪声又起的情况。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一条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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