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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投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体践踏法律法规欺骗欺骗再欺骗[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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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体践踏法律法规欺骗欺骗再欺骗
  投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元中院)集体践踏法律法规、程序违法、枉法判决、涉嫌贿赂、欺骗、欺骗、再欺骗。有没有欺骗D和ZF?我一个当事人一个人民群众不敢妄加评论,但欺骗当事人、欺骗人民、欺骗公众那是事实存在、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相关条款规定应该给予处理。
2024年5月29日收到广元中院邮寄的(2024)川08行终35号判决书。5月31日在网络上查询到广元中院的电话号码,拨打了十数个不同的号码后都没有等到广元中院领导的回话,因此当事人在2024年6月16日,通过麻辣四川第一网络社区广元论坛举报广元法院法官集体违法违纪《女皇故里法院法官集体违法违纪》,7月2日,广元中院回复该帖,具体回复内容见截图图片一。再次确凿广元中院在(2024)川08行终35号案件中,法院法官判决程序违法、枉法判决、涉嫌贿赂,同时确证广元中院集体践踏法律法规、欺骗人民、欺骗公众、欺骗D和ZF。根据7月2日广元中院的回复,当事人再再次《举报广元中院集体践踏法律法规欺骗公众》,广元中院2024年7月26日回复内容见截图图片二。
  一、程序违法枉法判决欺骗公众
  广元中院第一次回复是关于上诉人史焕才反映本案二审未开庭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史焕才案件很多且长期居住深圳,其所有二审案件均申请法院书面审理,本案上诉人史焕才2024年3月19日电话向我院提出申请本案二审案件进行书面审理,故我院二审书面审理并无不当。
  广元中院第二次回复是关于反映本案二审未开庭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二审行政案件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我院书记员2024年3月19日电话联系你时,您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二审案件进行书面审理,故我院不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用证据揭露事实的真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二审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当事人史焕才是有几个案件上诉到广元中院,其中之一(2023)川08行终07号案件是经过纸质书面申请在线上通过网上开庭审理的,审判长是李家祥;其中之二(2023)川08行终109号是经过纸质书面签字捺印申请网上或者书面审理,审判长是李家祥;其中之三(2023)川08民终962号也是经过纸质书面签字捺印申请网上或者书面审理,审判长是行政庭的庭长李家祥;而(2024)川08行终35号案件确欺骗的说:广元中院却以本案上诉人史焕才案件很多且长期居住深圳,所有二审案件均申请法院书面审理本案上诉人史焕才2024年3月19日电话向我院提出申请本案二审案件进行书面审理故我院二审书面审理并无不当。当事人已经感受过广元中院在践踏法律法规、在欺骗公众。如果有说有电话申请书面审理?就应该把电话录音公布出来,因为法院也是讲证据的嘛。
  (2024)川08行终35号,审判长李家祥,审判员民事庭的副庭长任佰安、李华没有回避,也未按规定组织审判、未按规定宣告开庭、未按规定召集当事人出庭、未按规定提取证据、未按规定审理证据及事实等等的情况下2024年5月20日做出违法违纪的判决,违犯了《法官法》第十条、触犯《法官法》第四十六条,应当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践踏法律法规、程序违法、枉法判决,判决无效。
  二、践踏法律程序违法枉法判决
  广元中院第一次回复二是关于上诉人史焕才信访反映本案二审未同意其申请回避问题。上诉人史焕才二审提出申请本案合议庭回避不符合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本案二审合议庭组成符合法律规定。
  广元中院第二次回复二是关于反映申请回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您二审提出申请本案合议庭审判人员回避不符合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本案二审合议庭组成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用证据揭露事实的真相:民事庭的副庭长审理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2024年3月19日当事人在收到法官助理电话告知12368发送的有受理及举证通知书等及时查收,得知审理是与之前相同的审判长是行政庭的李家祥、审判员是民事庭副庭长的任佰安、李华后,立即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2024年3月25日邮政快递邮寄,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给与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避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做为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民事审判第一副庭长的回避,肯定是需要广元中院领导研究批准。广元中院没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就是在肆无忌惮的集体践踏法律,违犯《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元中院践踏法律法规、程序错误、枉法判决、判决无效。
  三、枉法判决欺骗公众涉嫌贿赂
  广元中院第一次回复三是关于上诉人史焕才反映案件处理问题。二审法院根据一审法院所查明“第三人二三建设公司提交了1990年至2003年缴费基数申报表,该申报表所计算的缴费数额是根据当时的工资收入比例进行的计算”的事实,上诉人史焕才主张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事实,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缴纳比例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广元中院第二次回复三是关于反映案件处理问题。本案一审法院查明“第三人二三建设公司提交了1990年至2003年缴费基数申报表,该申报表所计算的缴费数额是根据当时的工资收入比例进行的计算”的事实,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用证据揭露事实的真相第三人是按省社平工资100%代扣养老金2822.38元,确是按省社平工资60%代缴养老金1980.09元,少缴842.19元,降低基数40%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一《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与被告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和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二三建设公司提交了1990年至2003年缴费基数申报表》内容是相同的、缴费基数比例金额也是相同的,又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与被告提交的证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内容是完全相同的,缴费的基数、缴费的比例、缴费的金额、记账的金额对照证据证据五《四川省历年社平工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统计表》显示的明明白白。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三《应补一次性经济补偿、终止合同人员1997-2003年住房公积金》内扣款社保费1919.08元和证据四《八公司合同到期同意终止人员补偿金统计表》内各项应扣款养老金903.3元,合计2822.38元。既然代扣养老金2822.38元,但是确按1980.09元缴纳养老金就存在错误,就存在降低比例40%缴纳后多扣少缴842.19元的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四《八公司合同到期同意终止人员补偿金统计表》内注明:补偿金标准是按四川省上年平均工资来确定。(2023)川0802民初1883号判决同样是按2002年度全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10268元/年计算的补偿金,被告提交的证据2第2页:第三人2003年缴费基数申报表,第三人是按2002年省社平工资10268元100%个人缴费比例8%代缴九个月代扣616元,实际确按6161元60%个人缴费比例8%代缴九个月369.40元?为什么要多扣少缴的呢?合计多扣少缴842.19元呢?
  按100%多扣按60%少缴的证据都有提交,而且证据还都来源自被告、第三人,就这样还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缴纳比例的相关证据?当事人在一审起诉状中已经把这个加减乘除百分比小学生掌握的运算题计算好了,当事人的证据与被告及第三人的证据相互印证,而且相关的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也都经过案件三方的确认。
  四、伪造证据能打赢官司枉法判决
  被告和第三人向法院提交虚假伪造的证据,广元中院与被告广元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和第三人央企中核二三公司之间有什么勾兑吗?有什么不可以告人的目的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元法院谎言连篇欺骗再欺骗
  1、(2023)川0802行处60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明显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焕才的诉讼请求。广元中院认为:上诉人史焕才主张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事实,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缴纳比例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哇塞!一审二审两个法官在矛盾!在枉法判决!法官再欺骗!
  2、(2024)川08行终35号案件二审法院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需要指出的是本院生效的(2023)川08行终7号行政判决已认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税机构责令期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认定该案一审法院裁判理由(2022年3月提起诉讼超过起诉期限)不当予以纠正。本案一审法院再次以上诉人诉讼超过起诉期限作为裁判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但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几个案件一审法院都认为起诉超过时效,二审法院现在都认为理由不当依法予以纠正,那还那里来的结果正确应予维持?这就是在枉法判决的嘛。
           当事人:史焕才,日期:2024年8月2日

当事人在2024年6月16日在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广元论坛内发表贴文《女皇故里法院法官集体违法违纪》,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2日回复内容的截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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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2024年7月6日在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广元论坛内发表贴文《举报广元中院集体践踏法律法规欺骗公众》,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26日回复内容的截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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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体践踏法律法规、程序违法、枉法判决、涉嫌贿赂、欺骗、欺骗、再欺骗。事实存在、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相关条款规定应该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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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6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史焕才先生您好!您的发帖已引起我院高度关注,经调查,现将您反映事项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本案二审未开庭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二审行政案件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我院书记员2024年3月19日电话联系你时,您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二审案件进行书面审理,故我院不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关于反映申请回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您二审提出申请本案合议庭审判人员回避不符合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本案二审合议庭组成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反映案件处理问题。本案一审法院查明“第三人二三建设公司提交了1990年至2003年缴费基数申报表,该申报表所计算的缴费数额是根据当时的工资收入比例进行的计算”的事实,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您不服本院生效判决,可以跟我院调查组联系,提供更详实佐证资料。或者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次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监督。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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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4 14: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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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5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字太多了懒得看

 楼主| 发表于 2024-8-7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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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1 12: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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