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曝光 曝光人不服《(2021)川2002民初字7667号、(2022)川20民终547号判决及(2022)川民申7034号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审判程序违法!应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改判撤销原审判决、裁定,驳回袁科智的诉讼请求或驳回袁科智的诉讼; 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袁科智向朋友给付的30万元不是被告《朝希公司》的欠债,原判决错误! 1、《(2021)川2002民初字766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30万元(其中的14万贷款费用)属《朝希公司》债务是栽脏;纯属伪证嫁接、张冠李戴诈骗被告。 ①、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证据《合伙经营沙石协议书》第一条规定:“合伙约定,购买沙石厂全部股权为2100万元。陈天启投资714万元占34%股份;康泽民投资693万元占33%股份;陈盛兵投资693万元占33%股份;债权债务按股份承担。” ②、据《协议》第二条规定:购买沙石厂全部股权过程中和筹措资金(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由三个合伙人自己承担。 ③、合伙人康泽民、陈盛兵所占有的股份是请陈天启担保从朱世国、陈朝希转让认购而来,陈天启是自费筹资拥有了所占股份 事实证明:《朝希公司》未参加沙石经营,不是贷款经营沙石的当事人,与14万元贷款费用无任何关系,不承担偿还14万元贷款费用的责任!栽脏陷害 2、《(2021)川2002民初字766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30万元(其中的16万元工资)属《朝希公司》债务错误;涉嫌捏造虚假事实污陷被告吃黑钱。 ①、据查实《评审意见通知书》证实东佛寺在建工程的承包商是《四川聚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告之夫康泽民和宋国清,所用工过程中拖欠了东佛寺和刘远才工资16万元;东佛寺工程的在建期间是2013年7月15日以前;公司法人赵修良投资(损失)200多万元而放弃了该工程。 ②、《四川朝希科技有限公司》是种植青钱柳茶叶树的科技公司,并不具有工程建筑资质。原告袁科智、康泽民夫妻想检烂尾工程之混来财,欲《朝希公司》所签《协议合同》,被发包方约定必须在春节假期内交清50万元工程保证金,逾期交款则合同无效,合同自然作废;《协议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5年2月12日晚上10点过钟(是发生16万元债务21个月以后),签《协议合同》后没有用工意思和用工欠款记录(有东佛寺僧众和16万元争议或被判债务款当事人刘远才可当面对口质证)。 根据本案具备三性的相关证据证明,《(2021)川2002民初字766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错误!原告代理人康阳法官涉嫌串通独任审判员伍建波法官捏造事实,用自己家庭的30万元他项费用证据、张冠李戴的嫁接成《朝希公司》债务!2位大法官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将伪证认定为被告的债务,诈骗被告钱财;谁人有胆出面平反纠错! 未述案情事实待续! 曝光人:陈天启,男,1946年1月16日生,汉族,中共党员,因病退休律师,户籍地址:雁江区政府东路62号,身份证号:511026194601161911。联系电话:18048890165。 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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