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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投诉基层法律工作者无人管理坑蒙拐骗当事人造成当事人损失[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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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9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充市市司法局、南充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主体:我叫陈沿蓉,女,汉族,家住蓬安县相如街道办文君路135号。身份证号码:51292619760903438X。我要投诉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地址: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89号春风大厦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10000MD3158222U,法定代表人:李濮汐。该所法律工作者郑超琼。
其违规及不履约行为:1)通过明示她亲妹夫唐光明在蓬安县法院任职的关系渠道违规接案;(2)隐瞒自己法律工作者身份对外称自己是律师抬价收费;(3)签完代理合同履行代理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
要求:代理费降为3万元(已是本人能做出的最大让步),否则会坚决投诉到底。
相关事实如下:
1、法律工作者郑超琼严重失职,造成当事人陈维与用工主体单位(四川乐旺建筑有限公司)赔偿事宜损失5万元。涉事单位四川乐旺建筑有限公司是国企顺投旗下的子公司,陈维在该公司顺庆区人民政府中城街道办事处雨污分流工程项目上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按照中央、省、市、县的文件精神涉事公司应在开工之前给该项目购买工伤保险而未买,理应依法承担违法赔偿。我(当事人的女儿陈沿蓉)通过投诉,涉事单位愿意承担10万元内的补偿。而代理人郑超琼坚持要求按照工伤标准赔偿(要求陈沿蓉找人把陈维抬到中城街道办事处业主单位去,陈沿蓉不同意),郑超琼主张涉事公司按照工伤赔偿明显的法律不精、分析错误。打自己的脸说专业的问题交给她专业的人做。对案情不分析利弊,一味鼓吹能够大金额胜诉,让涉事公司误认为当事人家属漫天要价而谈判破裂后;同时行政讼案件又在基础法律关系分析上严重错误,工伤诉讼失败。乐旺公司拒绝赔偿。损失至少5万元,且涉事公司工资至今也未清算。
2、交通事故诉讼案,在受伤伤情能否鉴定、是否应该撤诉、严重失职。第一次满半年起诉2023年7月26日立案。8月3日开庭选鉴定机构对方保险公司以医疗结束满一年方能鉴定为由拖延时间,郑超琼未做分析便错误撤诉。随后又因为能否具备鉴定条件浪费小半年时间,甚至于第三方专家、及法院法官都多次笑话提醒本方所请代理人业余失职不专业,造成大量间接损失和时间损失。费用主张过高,让当事人过多承担诉讼费用。
3、隐瞒法律工作者身份造成多次损失。直到我付费听取其他律师意见坚持上诉,二审申请法院调查当事人陈维建行银行流水,二审书记员要求重新骋请律师去开调查令,才知道郑超琼是法律工作者,与律师的权限差别很大。第一起诉顺庆区西城街道老旧小区项目劳务工资,调查张大武,童福霖身份信息。若是律师方可申请调查令查寻其身份证号码,然后通过律所系统调取常住人口信息,但其法律工作者身份非常麻烦、耽误起诉,后郑超琼跟童福霖劳务工资51660.8元结算成10000元直接损失41660.8元,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第二平安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医院费要求通过法院裁定文书或支付令,保险公司以为我方没有请律师,建议陈沿蓉咨询和网上查阅法院文书网。郑超琼以忙和办不了为由皆推脱。
4、未履行代理合同义务。(1)利用其近亲唐光明在蓬安县法院任庭长的身份的关系揽下案子后,未履行代理合同义务。2023年3月2日在蓬安县红宝石茶房雅七包间,在场人郑超琼、陈沿蓉、刘建英(刘建英是陈沿蓉叫去的)三人,用的是天顺法律服务所的固定格式合同,口头协商补充的均未写在上面。签的一份合同在郑超琼处,郑超琼叫陈沿蓉拍照合同2023年3月2日下午5:11分并没出示执业证书及复印件更没有说她是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权限有差别,只强调专业的问题交给她专业的人做,一切放200个心。谈的是陈维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及工伤两处工资纠纷。判决给付到手金额7%+1%的费用共计8%(执行不到位的都不算,因为当时知道肇事司机拿不出钱,专门提出来说),委托人负责缴纳诉讼费和提供证件及发票、病历,其它都是郑超琼的事,我给郑超琼说昨天(3月1日)还见律师,陈维这种情况工伤很难直接不接工伤案子费用是3%-5%,郑超琼说她有把握但费用要7%+1%的费用共计8%,那是信心十足就差拍胸,发毒誓。搬出了蓬安县人民法院的亲妹夫唐光明、他老公蓬安县运管局陈红春、蓬安县新园乡原党委副书记陈华荣,因为这些人我认识,说绝对全心全意办理案子,我喜欢听实话,说出有难度,难度在哪里,才知道去攻坚克难。郑超群说这不是你关心的问题,专业的问题交给她专业的人去做就是了。我说我讨厌嘴巴说的好签了合同等到时间等拿钱,郑超琼说绝对不会,钱还在你口袋里。郑超琼对自己的专业和能力+资源最终效果大包大揽作出各种承诺,承诺胜诉赢得远高于目前最终效果的保证。结果代理合同签订后,我车接车送,付茶水,生活费,收集证据,整理资料,又当文秘助理、又当服务员,还额外付费咨询其它律师,郑超琼说感觉我比她专业,不是我比她专业而是我比她用心。(2)严重拖沓,交通事故整理资料不全面、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案件审判进度和结果,法官迟迟无法判决结案,法官要求重新提交费用清单、郑超琼拒绝提供,让我自己准备。(3)交通事故诉状推脱到开庭前最后时刻让当事人紧急阅览,是对委托人及其不负责任。
6、业务能力极其低下。1)资料审阅疏漏,多项费用没主张及费用重复提交。交通事故2023年12月19号下午开庭,2024年1月22日才发诉状给陈沿蓉,追问其为何没主张代理费。其回答“哦豁,忘记了,下次再主张”。另外,误工费证据未交齐全费用少判。2023年3月4日就把所有的证据复印给她,花钱请代理人就是负责指导、梳理和调取开庭须用证据。其一直直到庭审结束都未完成。(严重拖沓+隐瞒法律工作者身份无法申请调查令及支付令)(2)工伤第一次行政诉讼缺少被告第三人,后补交申请,又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她连法律逻辑都没搞清,还说以前都可以到我这里不行主要是我们运气差了,为自己开拓。第二次行政诉讼再次缺少被告第三人、被告顺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信息错误。开庭郑超琼没做证据目录,法官责备她,她却给法官说你们怎么要换法官,让我们重复提交。给我说是故意不做的,后面是陈沿蓉通宵做的证据目录提交法院,体现郑超琼懒惰对委托人及不负责,行事风格让人无语,光想做容易的事,拿不容易做事的钱。(3)交通事故法官责备其费用清单做的一塌糊涂要求其重做,代理人觉得麻烦居然拒绝,法官被迫只能直接找另一个代理人我整理病历费用清单,法院直言做事一塌糊涂简直被气吐血,问我是不是没给郑律师付钱!(4)委托郑超琼代理的案子所涉及到诉状证据目录只有交通事故一审是郑超琼独立完成,其它均是初稿写的一塌糊涂,不忍直视。其书写的文书,不管是当事人、法官、第三方律师,看过后都是让人贻笑大方。当事人植物人、监护人70多岁签自己名字都费劲,若家里不是因为我不怕苦不怕累,想想都不敢想是个什么结果!(已列为证据清单共计149页,请贵机关审阅,予以佐证)
1.第1-86页是陈沿蓉与郑超琼的微信聊天记录充分证明了陈沿蓉既当文秘助理又当服务员工。
2.第1页证明郑超琼主动联系陈沿蓉,陈沿蓉首选懂工伤案件的律师。
3、第40页、第82-86页共同证明当初选择请郑超琼代理陈维相关案子谈判的重点内容,同时证明郑超琼知道未履职尽责,以为陈沿蓉要换她,但陈沿蓉顾忌情分想共同努力做完所有案子,但郑超琼忙于其他案件和保险业务,无法履职。
4、第69页、87-88页、第140页共同证明交通事故开庭后郑超琼均没有参与案子,法官不要郑超琼参加。
5、第88-99页付费咨询其他律师修改诉状,调取证据。
6、第95页证明律师执业应主动出示证件,而郑超琼一年多过从未未出示证件给陈沿蓉及家人看过。
7、第100页、第105-109页证明陈沿蓉做的文字工作量非常大比专业的代理人资料都多齐全。投诉涉事主体单位收集证据。
8、101页证明顺庆区西城街道劳务诉讼修改诉状、立案、接受法律文书都是陈沿蓉自己在做,虽然陈维在南充住院陈沿蓉在南充时间多也不是郑超琼不履职的理由。
9、110页第一次交通事故立案撤诉。
10、111-118页西城项目工资(2024)川13民终532号判决书败诉原因第117页郑超琼错误认可童福霖伪造结算单据的结算应该依法撤销而没有依法撤销,事后又不弥补。
11、119-120页是郑超琼写的第一次行政诉状。被告缺少第三人、被告法人信息错误。法律依据不全面。根本没有能力代理此案。第121-123页证明陈沿蓉修改后的第二次行政诉状,第108页证明郑超琼犯同样的错误。
12、124-131页是第二次行政诉讼庭审笔录开庭时间2024年4月1日。第74页4月2日陈沿蓉通宵整理证据目录提交法院。第129页证明郑超琼要求按照工伤赔偿涉事单位谈崩。
13、132-139页(2023)川1303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2份。第132-137页第一份交通事故判决书,其中第134页证明郑超琼提交法院的资料不完善影响误工费少判。第138-139页为法院补充更正数据文书。保险公司应支付金额为634291.36元、唐斌应支付76583.19元+西城劳务10000+中城劳务11640合计732514.55*4%=29300。陈沿蓉已经支付3万元整代理费。
14、141-149页西城项目劳务工资南部法院庭审笔录第147页证实童福霖与张大武伪造结算。郑超琼无能以损失委托人利益与童福霖51660.8元结算10000元直接损失41660.8元,且不做弥补。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郑超琼未完全履行代理职责,依照《民法典》总则编第164条规定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郑超琼的代理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陈沿蓉
                              202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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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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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法律诉求问题已收悉。 经核实,您反映的问题与2024年7月19日在麻辣社区发表的题为“投诉基层法律工作者无人管理坑蒙拐骗当事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投诉贴、同月20日向我局寄送的投诉信内容一致。对于您7月19日、20日的投诉,我局已按管理权限转顺庆区司法局调查处理并给您寄送了书面《转办告知书》,调查处理结果顺庆区司法局将给您回复。2024年7月29日,我局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告知了相关情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信任。                                                           南充市司法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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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4 12: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部门应该给予没有职业操守的人严惩不待,拿钱不办实事。

 楼主| 发表于 2024-7-24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价格与价值不对等。社会险恶。司法局应该监管的嘛

 楼主| 发表于 2024-7-24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大家一起来学习法律,经历过也学习了不少东西,对这个行业也懂了几份。

发表于 2024-7-25 06: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能给三万,是我一分都不得给。请律师打官司为的就是利益不受损,花了钱。走了这么多弯路,时间、人力、利益都受损还要钱。花钱请律师的意义何在?连主张一个劳务工资哪个法院管辖都搞不清楚让当事人损失4万多!几个案子一个都没搞清还出来招谣骗人接案!接了案子等拿钱,没得职业操守!

发表于 2024-7-25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会有人管吗?司法系统是一家的,老百姓都是法盲。整不赢的!消息发了这么久没有看见有人理会!

发表于 2024-7-28 10: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律师借律师之名巧取豪夺坏了律师称谓。是犯罪。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笫一款规定。刑法266条规定。顶起证骗子无藏身之地。这个所一起查。市场监管局,法院,司法局,协会,公安都应有权管理。

发表于 2024-7-28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这是真是假?希望管理部门能给网友回复

发表于 2024-7-28 12: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西充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参、何云峰,四川南充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仕福等等均在南充中级法院(2018)川13民终4013号案一二审中涉嫌参与虚假诉讼、伪造证据、诈骗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4-7-31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真话的人少了,耍流氓的懂文化。社会如何好嘛!
发表于 2024-8-2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法律诉求问题已收悉。 经核实,您反映的问题与2024年7月19日在麻辣社区发表的题为“投诉基层法律工作者无人管理坑蒙拐骗当事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投诉贴、同月20日向我局寄送的投诉信内容一致。对于您7月19日、20日的投诉,我局已按管理权限转顺庆区司法局调查处理并给您寄送了书面《转办告知书》,调查处理结果顺庆区司法局将给您回复。2024年7月29日,我局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告知了相关情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信任。                                                         

                                                                                                                                                           南充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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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法律服务所也不知道该谁管,又不是正规律所,所谓的法律工作者也没有法律专业证书,司法局也确实该管了。

 楼主| 发表于 2024-8-3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依法签订委托合同;统一委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业务;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公开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和工作守则,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私自收取费用或者接受当事人财物;

 楼主| 发表于 2024-8-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偷税漏税

 楼主| 发表于 2024-8-3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郑超群没有在服务所签合同,也没有告知当事人自己是法律工作者,冒充律师代理案子。收入私人账户,不开具任何发票。合同一式2份只签订一份,在服务买合同,签订一份,另一份又是又个人签合同。这样偷税漏税。不能风险代理到案子工伤和劳务工资,风险代理也没有签订风险合同,打包票接另案子,不履职造成当事人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24-8-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的区别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是律师,在受案范围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允许办理刑事辩护案件。
2、收费标准不同,相对来说,律师收费要高一些。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跨区域办案,律师是全国各地都可以去办案子的。
4、两者执业准入要求不同,律师须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而基层法律工作者只需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既可以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也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考核取得执业资格。
5、两者执业的法律依据不同,律师执业的依据是《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依据是司法部的两个部颁规章,即《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楼主| 发表于 2024-8-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二)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私自收取费用或者接受当事人财物;
  (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损害委托人、被代理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八)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九)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4-8-4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四)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五)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七)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四、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八)切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

 楼主| 发表于 2024-8-9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风险代理费的收取一般来说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息息相关,衡量代理费收取的标准主要还要看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代理义务并达到了约定的代理效果,只要律师已经尽到代理义务且达到约定的代理效果的,仍可以按约定收取风险代理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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