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市司法局、南充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主体:我叫陈沿蓉,女,汉族,家住蓬安县相如街道办文君路135号。身份证号码:51292619760903438X。我要投诉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地址: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89号春风大厦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510000MD3158222U,法定代表人:李濮汐。该所法律工作者郑超琼。
其违规及不履约行为:(1)通过明示她亲妹夫唐光明在蓬安县法院任职的关系渠道违规接案;(2)隐瞒自己法律工作者身份对外称自己是律师抬价收费;(3)签完代理合同履行代理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
要求:代理费降为3万元(已是本人能做出的最大让步),否则会坚决投诉到底。
相关事实如下:
1、法律工作者郑超琼严重失职,造成当事人陈维与用工主体单位(四川乐旺建筑有限公司)赔偿事宜损失5万元。涉事单位四川乐旺建筑有限公司是国企顺投旗下的子公司,陈维在该公司顺庆区人民政府中城街道办事处雨污分流工程项目上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按照中央、省、市、县的文件精神涉事公司应在开工之前给该项目购买工伤保险而未买,理应依法承担违法赔偿。我(当事人的女儿陈沿蓉)通过投诉,涉事单位愿意承担10万元内的补偿。而代理人郑超琼坚持要求按照工伤标准赔偿(要求陈沿蓉找人把陈维抬到中城街道办事处业主单位去,陈沿蓉不同意),郑超琼主张涉事公司按照工伤赔偿明显的法律不精、分析错误。打自己的脸说专业的问题交给她专业的人做。对案情不分析利弊,一味鼓吹能够大金额胜诉,让涉事公司误认为当事人家属漫天要价而谈判破裂后;同时行政讼案件又在基础法律关系分析上严重错误,工伤诉讼失败。乐旺公司拒绝赔偿。损失至少5万元,且涉事公司工资至今也未清算。
2、交通事故诉讼案,在受伤伤情能否鉴定、是否应该撤诉、严重失职。第一次满半年起诉2023年7月26日立案。8月3日开庭选鉴定机构对方保险公司以医疗结束满一年方能鉴定为由拖延时间,郑超琼未做分析便错误撤诉。随后又因为能否具备鉴定条件浪费小半年时间,甚至于第三方专家、及法院法官都多次笑话提醒本方所请代理人业余失职不专业,造成大量间接损失和时间损失。费用主张过高,让当事人过多承担诉讼费用。
3、隐瞒法律工作者身份造成多次损失。直到我付费听取其他律师意见坚持上诉,二审申请法院调查当事人陈维建行银行流水,二审书记员要求重新骋请律师去开调查令,才知道郑超琼是法律工作者,与律师的权限差别很大。第一起诉顺庆区西城街道老旧小区项目劳务工资,调查张大武,童福霖身份信息。若是律师方可申请调查令查寻其身份证号码,然后通过律所系统调取常住人口信息,但其法律工作者身份非常麻烦、耽误起诉,后郑超琼跟童福霖劳务工资51660.8元结算成10000元直接损失41660.8元,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第二平安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医院费要求通过法院裁定文书或支付令,保险公司以为我方没有请律师,建议陈沿蓉咨询和网上查阅法院文书网。郑超琼以忙和办不了为由皆推脱。
4、未履行代理合同义务。(1)利用其近亲唐光明在蓬安县法院任庭长的身份的关系揽下案子后,未履行代理合同义务。2023年3月2日在蓬安县红宝石茶房雅七包间,在场人郑超琼、陈沿蓉、刘建英(刘建英是陈沿蓉叫去的)三人,用的是天顺法律服务所的固定格式合同,口头协商补充的均未写在上面。签的一份合同在郑超琼处,郑超琼叫陈沿蓉拍照合同2023年3月2日下午5:11分并没出示执业证书及复印件更没有说她是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权限有差别,只强调专业的问题交给她专业的人做,一切放200个心。谈的是陈维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及工伤两处工资纠纷。判决给付到手金额7%+1%的费用共计8%(执行不到位的都不算,因为当时知道肇事司机拿不出钱,专门提出来说),委托人负责缴纳诉讼费和提供证件及发票、病历,其它都是郑超琼的事,我给郑超琼说昨天(3月1日)还见律师,陈维这种情况工伤很难直接不接工伤案子费用是3%-5%,郑超琼说她有把握但费用要7%+1%的费用共计8%,那是信心十足就差拍胸,发毒誓。搬出了蓬安县人民法院的亲妹夫唐光明、他老公蓬安县运管局陈红春、蓬安县新园乡原党委副书记陈华荣,因为这些人我认识,说绝对全心全意办理案子,我喜欢听实话,说出有难度,难度在哪里,才知道去攻坚克难。郑超群说这不是你关心的问题,专业的问题交给她专业的人去做就是了。我说我讨厌嘴巴说的好签了合同等到时间等拿钱,郑超琼说绝对不会,钱还在你口袋里。郑超琼对自己的专业和能力+资源最终效果大包大揽作出各种承诺,承诺胜诉赢得远高于目前最终效果的保证。结果代理合同签订后,我车接车送,付茶水,生活费,收集证据,整理资料,又当文秘助理、又当服务员,还额外付费咨询其它律师,郑超琼说感觉我比她专业,不是我比她专业而是我比她用心。(2)严重拖沓,交通事故整理资料不全面、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案件审判进度和结果,法官迟迟无法判决结案,法官要求重新提交费用清单、郑超琼拒绝提供,让我自己准备。(3)交通事故诉状推脱到开庭前最后时刻让当事人紧急阅览,是对委托人及其不负责任。
6、业务能力极其低下。(1)资料审阅疏漏,多项费用没主张及费用重复提交。交通事故2023年12月19号下午开庭,2024年1月22日才发诉状给陈沿蓉,追问其为何没主张代理费。其回答“哦豁,忘记了,下次再主张”。另外,误工费证据未交齐全费用少判。2023年3月4日就把所有的证据复印给她,花钱请代理人就是负责指导、梳理和调取开庭须用证据。其一直直到庭审结束都未完成。(严重拖沓+隐瞒法律工作者身份无法申请调查令及支付令)(2)工伤第一次行政诉讼缺少被告第三人,后补交申请,又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她连法律逻辑都没搞清,还说以前都可以到我这里不行主要是我们运气差了,为自己开拓。第二次行政诉讼再次缺少被告第三人、被告顺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信息错误。开庭郑超琼没做证据目录,法官责备她,她却给法官说你们怎么要换法官,让我们重复提交。给我说是故意不做的,后面是陈沿蓉通宵做的证据目录提交法院,体现郑超琼懒惰对委托人及不负责,行事风格让人无语,光想做容易的事,拿不容易做事的钱。(3)交通事故法官责备其费用清单做的一塌糊涂要求其重做,代理人觉得麻烦居然拒绝,法官被迫只能直接找另一个代理人我整理病历费用清单,法院直言做事一塌糊涂简直被气吐血,问我是不是没给郑律师付钱!(4)委托郑超琼代理的案子所涉及到诉状证据目录只有交通事故一审是郑超琼独立完成,其它均是初稿写的一塌糊涂,不忍直视。其书写的文书,不管是当事人、法官、第三方律师,看过后都是让人贻笑大方。当事人植物人、监护人70多岁签自己名字都费劲,若家里不是因为我不怕苦不怕累,想想都不敢想是个什么结果!(已列为证据清单共计149页,请贵机关审阅,予以佐证)
1.第1-86页是陈沿蓉与郑超琼的微信聊天记录充分证明了陈沿蓉既当文秘助理又当服务员工。
2.第1页证明郑超琼主动联系陈沿蓉,陈沿蓉首选懂工伤案件的律师。
3、第40页、第82-86页共同证明当初选择请郑超琼代理陈维相关案子谈判的重点内容,同时证明郑超琼知道未履职尽责,以为陈沿蓉要换她,但陈沿蓉顾忌情分想共同努力做完所有案子,但郑超琼忙于其他案件和保险业务,无法履职。
4、第69页、87-88页、第140页共同证明交通事故开庭后郑超琼均没有参与案子,法官不要郑超琼参加。
5、第88-99页付费咨询其他律师修改诉状,调取证据。
6、第95页证明律师执业应主动出示证件,而郑超琼一年多过从未未出示证件给陈沿蓉及家人看过。
7、第100页、第105-109页证明陈沿蓉做的文字工作量非常大比专业的代理人资料都多齐全。投诉涉事主体单位收集证据。
8、101页证明顺庆区西城街道劳务诉讼修改诉状、立案、接受法律文书都是陈沿蓉自己在做,虽然陈维在南充住院陈沿蓉在南充时间多也不是郑超琼不履职的理由。
9、第110页第一次交通事故立案撤诉。
10、第111-118页西城项目工资(2024)川13民终532号判决书败诉原因第117页郑超琼错误认可童福霖伪造结算单据的结算应该依法撤销而没有依法撤销,事后又不弥补。
11、第119-120页是郑超琼写的第一次行政诉状。被告缺少第三人、被告法人信息错误。法律依据不全面。根本没有能力代理此案。第121-123页证明陈沿蓉修改后的第二次行政诉状,第108页证明郑超琼犯同样的错误。
12、第124-131页是第二次行政诉讼庭审笔录开庭时间2024年4月1日。第74页4月2日陈沿蓉通宵整理证据目录提交法院。第129页证明郑超琼要求按照工伤赔偿涉事单位谈崩。
13、第132-139页(2023)川1303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2份。第132-137页第一份交通事故判决书,其中第134页证明郑超琼提交法院的资料不完善影响误工费少判。第138-139页为法院补充更正数据文书。保险公司应支付金额为634291.36元、唐斌应支付76583.19元+西城劳务10000+中城劳务11640合计732514.55*4%=29300。陈沿蓉已经支付3万元整代理费。
14、第141-149页西城项目劳务工资南部法院庭审笔录第147页证实童福霖与张大武伪造结算。郑超琼无能以损失委托人利益与童福霖51660.8元结算10000元直接损失41660.8元,且不做弥补。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郑超琼未完全履行代理职责,依照《民法典》总则编第164条规定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郑超琼的代理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陈沿蓉
202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