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案事由:
我于2018年5月3日与重庆龙邦木制品有限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从事木工岗位工作并居住在公司安排的民宿。2018年6月29日。我在上班途中经公司(重庆市南泉街道红旗村)厕所处被瞿某驾驶的渝B87Fxx轻型仓栏式货车倒车撞伤(主要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胸1椎体横突骨折、左胫骨前下缘撕裂性骨折等),该起交通事故系车方全责。宜新司鉴中心(2022)临鉴字第356号参照劳动伤残标准残评:八级;后续医疗费:219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本起事故理应认定为“工伤”并取得工伤理赔。
2018年9月16日四川戎州律所与我签定授权代理合同,10月28日签定劳动与工伤争议代理委托书(特别授权)。该代理合同明确定有律师违约责任。律所及承办律师李噫、蒋蓓蓓却接受委托一年多后才具书向重庆社保大渡口区仲裁院追诉劳动关系(2019年12月27日书)。由此,致我的工伤理赔时效超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然而,四川省县、市、省三级法院查明却不给判赔。其天理何在!
主要问题一:律师造成的时效超期,理应由律所及律师承担该起事故应具赔的一切损失。四川县、市、省三级法院审理查明律师违约属实应该赔偿损失,却不判实体赔偿。详见判决书及档案;涉案案号(2022)川1502民初8172号、(2023)川15民终2162号、(2024)川民申272号。
我于2018年9月16日与四川戎州律所签定的授权委托合同书中明确了含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的特别授权,违约责任条款也明确了,律师延误致“时效超期”负有不可推卸的理赔责任。然而, 我对导致“时效”超期律所及承办律师的追诉, 法院查明了违约行为,却拒判一文钱,充当保护伞。更甚者,做我思想工作拿纳税人钱以司法救助2-3万元,为律所买单,我没同意即一分钱都没得到,且受到多方威胁。
主要问题二:本案是符合工伤?
我在上班期间厂区内受伤,本应该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七个条款之一 。涉案既举证工友出庭证明材料,也举证事故责任认定。
1.法院应针对本案,实体委托专业劳动工伤认定机构对实体评判;
2.法院应按类案检索原则,采信工伤认定类案,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判赔。
然而,法院均以我无工伤认定决定书为由,而拒判。太失司法为民,更违司法四项原则!
鉴于以上案件原由,本案核心焦点我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七个条款之一的问题:涉案档案中既举证了工友证明材料,也举证了事故责任认定。按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本案理应得到“工伤认定与赔偿”。原涉案公司不尽申报义务,受委托律师压案不办。造成时效超期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该责任本不应该由我无任何责任受伤者来承担。不管是原案发地重庆市方面的工伤维权流程,还是律所律师违约责任追究管辖权属四川的法定诉讼流程均己走完。为此,特公开具诉,望执政党的相关组织查核处理,将相关政令、法律落到实处。还我一个公道。让流汗流血的亿万民工不再流泪。为谢!
此 呈
投诉人:陈守权
2024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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