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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都敢明火执仗了,这社会要怎么了吗?[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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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11月09日因高桥水库建设南江县大河镇文昌路社区进行实物调查登记,社区和实物调查第五组把属于我137号的街面以下【含街面】面积登记在了隔壁139号名下,向社区党支部书记张强提出异议后,张强持双方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凭证现场实物比对后表示各一半才正确,谁去打官司都没有用。因临近下班让我第二天再进行登记、第二天申请登记时第五组工作人员却以凭证是手写的不算数,凭证不代表房屋面积为由拒绝登记,向现场主持工作的社区主任李照碧寻求帮助时李主任长时间一言不发,我说你这种态度我要投诉,李主任却说你去投诉哦充其量说我没有工作能力,谁有本事还在社区做事。139号主张街面以下【含街面】全部面积属于139号的诉求得不到满足于是锁上房门拒绝实物调查登记一走了之,为配合社区工作顺利开展,接受了张强书记以有争议为由把137号和139号的房屋面积全部登记在了一起没有划分权属。后我去自然资源管理局档案室打印出非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书让张强查看好划分权属,而张强明确表示不看,吵了一架后才答应看,隔天交给他看时却说看不懂,直言让我放弃算了,还说我家一进门就有一坡梯子上楼是有争议的,后又去自然资源管理局请求确定权属,局工作人员王丹查看南国用申登88字第1604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凭证和非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书后表示有我的一半当即给张强打去电话说明证件有效有我的一半。而张强却给我答复一家一半也可以但我137号自建的街面以上两层楼有139号的一半,理由是我没有房产证就有139号的一半。 后多次投诉至12345说明情况请求划分权属经由镇政府驻社区干部邵刚经手解决,邵刚仔细认真查看证件实地勘查房屋了解房屋前因后果实际情况后建议我找几个知情人写份书面证明来证明街面以上两层楼是137号自建的就可以划分权属了,期间邵刚又电话求证了原社区工作人员苏林芝【八十年代第一届居委会】证明了街面以上两层是由我137号自建,后又以政府没有权力让139号回来不能听我137号一面之词为由不了了之,期间找镇长或书记求解决,办公室一帅哥工作人员因感冒说话声音嘶哑便找另外工作人员接待,可这位工作人员连看都不看我递的材料,我还没来得及开口说话便对我说你父亲还刮讲道理嘛你自己找司法所鉴定材料去,我也就没多说只是追上去问了他地名字叫刘承国。没有信心再去找镇领导于是又投诉至12345请求划分权属。24年2月19日镇政府会同党委委员,国土,法院,综治办,司法所,镇政府法律顾问,驻社区干部和社区书记及当事双方137号139号解决权属问题。可结果是罔顾事实,无视法律凭证和递交的书面证明【街面以上两层楼的建设承包人,施工人,邻居,供应木料的人,干活的人】。不确定权属,理由是还不了解情况,反而要求我补偿139号,理由是139号翻修过房屋,而产权人还在世时翻修跨塌房屋时并没有要求137号补偿,因为要信守承诺,即住楼下管楼下一切,楼上的不管。我不同意便以双方分歧大为由终止了调解,期间社区书记张强提出我能让多少面积给139号,我问张强你想要多少,无果后张强称反正到时候不会给我打拆迁款,又称139号要住我137号的面积100年。以上所述属实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 请求尊重历史事实,实事求是,依理依法划分权属,理由如下。 1, 双方所持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凭证和非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书相吻合,四至界线清楚,经县自然资源管理局确认过真实有效,不管谁在使用居住均不影响产权归属,即街面【含街面】以下各一半面积,应予确认。 2,街面以上两层楼是137号自建与139号无关,有相关人仕书面证明,而139 号无相关证人证明,镇政府邵刚向原居委会工作人员苏林芝已证实过是我137号于八十年代自建与139号无关,其他很多街坊均可证明,应予确认。 3,社区和镇政府一再要我让面积给139号才给我划分权属与理不合与法无据,满足不了无理要求就 让我自行解决或去法院打官司,明显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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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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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4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核实,高桥水库建设的前期实物调查工作,对大河镇文昌路社区您持有的老街137号和米某永持有的139号房屋进行了实物调查登记,您认为您与米某永之间房屋界址有争议,经社区干部及南江县高桥水库实物调查第五小组多次走访调查,无法准确界定您与米某永房屋权属。
       2024年2月19日我镇启动了多元化调解,召集了您们双方当面调解(米某永委托其胞姐米某碧到场),因您们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争议很大,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终止此纠纷调解,人民调解终止书已向您们双方送达,同时告知双方走司法调解解决。
      根据您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申报登记依据显示:该宗地于1988年12月22日向南江县国土局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1992年4月15日,国土工作人员谢也、饶升发现场对该宗地进行绘图作业,但在1992年4月25日张榜公布后群众意见栏显示的结论是:“该宗地系1994年占用<有证明材料>面积准确,界址不清,有纠纷,占(暂)缓制作证书”,签字人饶升发,故表明您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至今已达32年之久,现高桥水库申报立项,对您户该宗地进行实物登记,您申请政府解决您与堂兄米某永之间的房屋争议问题,由于时间太久,行政人员取证困难,且不能超越职能范围为您化解该争议,建议您走司法调解,依法维权。

                          
                                                                                                                                                     南江县大河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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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4 03: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始终不明白,凭什么就把我137号的面积登记在了139号名下,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法规条例,明明13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凭证上只有一半面积,凭关系好吗?凭是亲戚吗?还是收受了贿赂?凭口说?都不用查看证书的吗?提出异议后社区党支部书记张强持双方登记凭证现场实物比对后是不是说了一家一半才对,谁去打官司都没用,让我门第二天再测量登记。第二天又凭什么说我的凭证是手写的不算数?又凭什么说我的登记凭证只能代表土地是我的?又是依据的哪条法律法规条例?双方的登记凭证都是同样的材质同样的单位公章同样的手写,凭什么我的凭证它就无效了呢?凭我没有请吃饭?凭我没有给红包?凭你们今天不高兴?还是凭139号说谁在使用居住就是谁的?又是哪条法律法规条例说谁在住就是谁的?即使有法律文件也无效了?好像真有这样的法律,就是只要你住够二十四小时以上房产就可以是你的,有法律文件去打官司都没用,要明白那是西班牙的法律,这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难道大河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成了西班牙的了?没错,139号是在实际使用居住,但有没有搞清楚139号为什么要住着137号房产,而且住的时间还长,有去调查过吗?有去了解过吗?有去走访街坊四邻过吗?实在是不明白你们定个有争议的依据是什么?争议何来,争议的点在哪里。
始终不明白党支部书记张强说看不懂自然资源管理局调出的非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书,说我家一进门就有一坡梯子上楼是有争议的,让我放弃算了。我笨,想破脑壳都没有想明白,你看不懂非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书我就要放弃?等于说你不认识汉字我就要放弃?还是我家一进门就有一坡梯子上楼我就要放弃?这些理由合适吗?不合适哪又凭什么要我放弃,凭我人傻老实好欺负?凭我没有强大的后台撑腰?凭我平头老百姓无权无势你们就可以随意拿捏?这还是不是共产党的天下。
始终不明白凭什么说以后铺亚庙建好房后139号还要住我的面积,又是凭的哪条法律法规条例。
始终不明白自然资源管理局都打电话给社区党支部书记张强明确表示所有证件合法有效街面以下(含街面)有我的一半,又凭什么说我自建的两层有139号的一半,不是争议的是街下面三层楼吗?凭什么?凭你们高兴?想要哪里哪里就是你的?139
始终不明白镇政府组织的多部门所谓调解,是把属于我的合法财产调解给139号?还是把139号的合法财产调解给我?所谓的双方分歧大,是谁提出的要我补偿给139号,139号在场代表并没有提,难道事先都沟通好了?而且139号产权人在世时也没提。其他人或组织有权提吗?这算分歧吗?这种所谓的分歧它决定产权归属吗?既然不能决定产权归属我又凭啥理由去走司法程序?
始终不明白139号的空口白牙说137号自建的两层楼139号的继承人给过钱,买过木材就有他的一半?先不管真实与否,这种逻辑如果成立的话那两层楼根本就没有我137号的一丁点,因为给过钱给过木材,无偿帮忙建房的人都可以主张一半面积,那都不够分,两个人就分完了那其它人我又到哪里去找面积赔他们?又是哪条法律法规条例说只要给过钱给过物,或者帮帮忙就有他一半的面积?他139号空口白牙自说自话就否定了137号的证人证言证词和事实?权属就无效了?就不合法了?就又有争议了?实在是不明白。

发表于 2024-7-4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经核实,高桥水库建设的前期实物调查工作,对大河镇文昌路社区您持有的老街137号和米某永持有的139号房屋进行了实物调查登记,您认为您与米某永之间房屋界址有争议,经社区干部及南江县高桥水库实物调查第五小组多次走访调查,无法准确界定您与米某永房屋权属。
      2024年2月19日我镇启动了多元化调解,召集了您们双方当面调解(米某永委托其胞姐米某碧到场),因您们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争议很大,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终止此纠纷调解,人民调解终止书已向您们双方送达,同时告知双方走司法调解解决。
      根据您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申报登记依据显示:该宗地于1988年12月22日向南江县国土局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1992年4月15日,国土工作人员谢也、饶升发现场对该宗地进行绘图作业,但在1992年4月25日张榜公布后群众意见栏显示的结论是:“该宗地系1994年占用<有证明材料>面积准确,界址不清,有纠纷,占(暂)缓制作证书”,签字人饶升发,故表明您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至今已达32年之久,现高桥水库申报立项,对您户该宗地进行实物登记,您申请政府解决您与堂兄米某永之间的房屋争议问题,由于时间太久,行政人员取证困难,且不能超越职能范围为您化解该争议,建议您走司法调解,依法维权。

                       
                                                                                                                                             南江县大河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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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4 22: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夜想自己、半夜想别人,当时辱骂政府及社区工作人员,想想也不应该吧,不要把自个儿说得很不得了一样

发表于 2024-7-14 22: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人要低调、好言一句三冬暖,可见为人处事也就那样了,自己亲人之间闹矛盾也就不奇怪了,清官难断家务事

 楼主| 发表于 2024-7-15 03: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苍穷错网友,请你说说我是怎样辱骂政府和工作人员的,知不知道诽谤造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你不了解情况就请你闭嘴,不要瞎操心。我没有什么不得了,当有人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下明火执仗的时候换做你该如何应对?实事求是在这个社会被遗弃了吗?是非不分黑白颠倒欺压良善就是这个社会的常态了吗?这是不是万恶的旧社会?谢谢你的关心,请先去打听打听了解了解后再考虑要不要发表你的意见,相信你是正义的且是有道德的良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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