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官 判糊涂案
——消费者合法权益怎样保护 司法公正怎样体现
关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依法履行职责,糊涂裁决的投诉
投诉人:何强,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8月17 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6408170018,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78号长虹世纪城一期四栋17-3号。联系方式:13700964299
一、事实与理由
2008年10月19日,投诉人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在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 78 号开发的“长虹.世纪城”4幢1单元 17楼 3 号的成套住房一套出售给申请人。根据该合同,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诉人交付质量符合约定的商品房,并在法定或者按照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在该商品房于2009年10月28日交付使用以后,主卧、次卧的外墙面自2011年6月起,多次出现了渗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外墙面防渗漏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申诉人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见证据目录3)向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方反应相关情况,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方于2012年11月派员对主卧、次卧的外墙面进行了防渗漏处理,但是主卧、次卧的外墙面于2013年9月再次出现了渗漏问题,并且主卧的外立面双层玻璃窗也出现了渗漏问题。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方于2014年6月派员更换了主卧的外立面玻璃窗,并对主卧、次卧的外墙面再次进行了防渗漏处理,但是以上部位的外墙面及玻璃窗于2018年5月仍然出现了渗漏问题。以上的渗漏问题连续发生在该商品房的相同部位,在2018年5月再次出现渗漏问题以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方对申诉人提出的维修申请迟迟不予答复,采取拖延手段拒绝承担保修责任,申诉人只得按约定申请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绵阳仲裁委员会糊乱裁决,理应撤销
2021年8月3日,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绵仲裁字第0207号《裁决书》,以“没有证据证明2011年和2013年的渗水问题与2018年5月9日反映的渗水问题为同一部位、同一原因、同一质量问题”、“申请人主张修复后应重新计算5年保修期的主张也无合同与法律依据”为由,裁决不支持仲裁请求。绵阳仲裁委员会的这份裁决书,罔顾事实、无中生有、颠倒黑白、前后矛盾,滥用自由裁量权,严重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的法法制精神,糊乱裁决,理由如下:
(一)裁决书对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于不顾,滥用自由裁量权,违规裁决。
仲裁庭在对本案证据的认定中对申诉人证据四不予采信,而在被申请人只提供了一份“玻胶老化已过保质期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业主自行维修”证据,未提供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六条保修方式第1款.保修单位:按法律规定,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的任何证据情况下,在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中认定“2011年、2013年,申请人因案涉商品房发生墙面渗水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修责任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均进行了修复”的认定。其认定的事实正是申请人要证明的事实。按照绵阳仲裁委员会的第一个裁决理由,本案的关键证据是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2013年9月接收申请人反映质量问题的投诉材料及投诉记录,以及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014年6月派员进行外墙面防渗漏施工的维修单位、《维修记录》,以上的证据可以证明2011年和2013年的渗水问题与2018年5月9日的渗水问题是否为同一部位、同一原因、同一质量问题。同时,也能证明被申请人是否按照申请人《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六条保修方式第1款.保修单位:按法律规定,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的约定规范履行了保修义务。以上的证据原件由被申请人一方持有,申请人一方仅持有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绵阳仲裁委员会不采信申请人举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资料,就应责令被申请人举证由其持有的以上证据原件。被申请人既不举证以上证据的原件,又不客观陈述2011年和2013年的渗水问题与2018年5月9日反映的渗水问题是否为同一部位、同一原因、同一质量问题,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庭用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义务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已经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绵仲裁字第0207号《裁决书》,具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二)裁决书证据认定与事实认定前后矛盾、颠倒黑白裁决
仲裁庭在对本案证据的认定中对申诉人证据四不予采信,而在被申请人只提供了一份“玻胶老化已过保质期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业主自行维修”证据,未提供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六条保修方式第1款.保修单位:按法律规定,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的任何证据情况下,在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中认定“2011年、2013年,申请人因案涉商品房发生墙面渗水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修责任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均进行了修复”的认定。其认定的事实正是申请人要证明的事实。仲裁庭用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义务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已经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前后矛盾,颠倒黑白裁决。
(三)裁决书无中生有裁决。
绵阳仲裁委员会在被申请人未提供按照证据三《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六条保修方式第1款.保修单位:按法律规定,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的任何证据情况下,仅凭一份“玻胶老化已过保质期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业主自行维修”证据,认定“2011年、2013年,申请人因案涉商品房发生墙面渗水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修责任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均进行了修复”,无中生有裁决。
(四)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根据绵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关法律对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被申请人持有申请人于2011年和2013年反映渗水问题的投诉材料及投诉记录,以及《维修记录》的原件,依法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不举证该书证原件的,依法应推定该书证记载的事实不利于被申请人。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在这里违背了法律规定,这就违背了仲裁规则,违反了法定程序。
第三,被申请人在2014年6月进行的外墙面防渗漏施工,尽管是第二次或者第三次施工,但同样属于外墙面防渗漏工程的范畴,该次工程的完工及交付使用,距离2018年5月出现外墙面防渗漏问题仍不满5年,同样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关于外墙面防渗漏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的规定。绵阳仲裁委员会的第二个裁决理由违背了法律的这个规定,同样违背了仲裁规则和违反了法定程序。按照绵阳仲裁委员会的第二个裁决理由,在维修中的外墙面防渗漏工程可以不顾质量草草应付,拖过先前的质保期就不承担责任,这完全不符合相关的立法精神。
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法履职,胡乱裁定
鉴于以上原因,申请人以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绵仲裁字第0207号《裁决书》,具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等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或者依法通知绵阳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的申请。但是,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07民特95号故意回避仲裁庭滥用自由裁量权,罔顾事实,杜篡“没有证据证明2011年和2013年的渗水问题与2018年5月9日反映的渗水问题是否为同一部位、同一原因、同一质量问题”不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理由,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绵阳市仲裁委员会仅凭一份“玻胶老化已过保质期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业主自行维修”证据(见证据9),认定“2011年、2013年,申请人因案涉商品房发生墙面渗水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修责任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均进行了修复”为理由,不支持申请人“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同时,对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法问题不支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属于程序错误。对于申请人主张保修期自2014年6月重新计算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人民法院不处理适用法律问题,该由谁来处理?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院的裁定就是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进行裁定,而绵阳市人民法院不依法履行职责,仅凭仲裁委杜篡“没有证据证明2011年和2013年的渗水问题与2018年5月9日反映的渗水问题是否为同一部位、同一原因、同一质量问题”为依据,不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事实,裁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这种严重违法《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胡乱裁决到底应不应该得到纠正?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科技城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公然不讲诚信,违背承诺,长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制止是中国科技城诚信和谐社会建设的失败,仲裁庭滥用自由裁量权,罔顾事实、无中生有、颠倒黑白、前后矛盾的裁决,是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的法制精神的公然践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仲裁庭滥用自由裁量权,罔顾事实、无中生有、颠倒黑白、前后矛盾的裁决理由,不自觉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导致申诉人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司法公正得不到客观体现,与建设法制社会背道而驰,恳请上级部门和领导高度重视,彻查有关部门行政乱作为、懒政不作为,导致司法腐败,还申诉人一个公道,维护依法治国这片净土。
此 致
投 诉 人 何 强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