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法官在2020年7月,审理了一个加油站起诉一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诉讼,最后判了街道办事处败诉。我看了该判决文书,有一些不解,想请代法官能答疑解惑:
一,你在判决书里提到,该案是经法院审委会讨论的。大众的理解是,一个案件要上审委会,无外乎两个原因:一是案情复杂,主审法官经验不足,拿不准。二是判决结果有可能要承担历史的责任,而该案在当时的条件下,主审法官又不能自主裁判。那么请问代法官,该案当时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哪一种原因呢?抑或二者都不是,而另有原因呢?并请问:该判决结果也是你本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吗?
二,既然是经过审委会讨论的,那你们能公开参会人员及其发言吗?毕竟,案涉数千万元政府资金,也是纳稅人的血汗钱,更不是一个小数目。而且,审委会的会议纪录也应该算是涉案文书吧,要保管好,可别遗失了!遗失了,这案子怕不能视为审委会的讨论结果吧。
三,不知道前锋区法院的行政诉讼被告败诉率有多高。但据我查证,全国各地法院的行政诉讼,原告的胜诉率都是极低的。看来,在前锋区法院是一个例外,至少在这个案子上是个例外吧。而且。特别让人感到好奇的是,好象这个案子的被告并没有提起上诉,真正的做到了你们要求的服判息诉,大大的节省了政府的诉讼成本达50元人民币。虽些判输多赔了两千多万,但这并非某个公务人员的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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