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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一居民储存10吨53度白酒 被罚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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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6 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25日,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官方微信发布消息,古蔺县某乡镇刘某因在自家住宅一楼门市储存约10吨高度白酒,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古蔺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消防法规定,给予刘某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泸州消防称,近日,古蔺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时,发现在古蔺县某乡镇刘某在自家住宅一楼门市内摆放了49个陶坛罐,储存约10吨53度白酒,周围还堆放大量可燃物;二楼为刘某及家人居住房屋,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后果不堪设想,将严重危及周边方圆几十米的住户房屋、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规定,38度及以上的白酒在火灾危险性分类中被归为甲类物品,而甲类物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部门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2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之规定,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针对刘某在住宅区储存大量高度白酒的行为,古蔺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召开集体议案,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刘某立即组织整改。据介绍,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最终,古蔺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刘某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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