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同广安区住建局签定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中约定按置房交付条件,是符合国家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拆迁协议中并约定新产权证办理为继承人。
拆迁协议也是继承人在乙方签名,留下电话和身份证号码。
几年多部门反映情况,都是打太极。
久拖不解决问题,面对问题。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况下。
不依事实,隐瞒真相。
信访回复前后自相矛盾,却不公开依据。
请问这样还叫法治社会吗?还是依法行政吗?
第一收取超面积费用问题。
初测报告没有经过复测,没有备案。可以做为收取超面积依据吗。
请公开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违规交付和竣工验收报告造假问题。
2017年明知消防设施没有完全按装到位情况下,让拆迁居民接房,导致小区居民入住后几年消防无水。
这不是违规交房和竣工验收报告造假吗。
是一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验收合格的吗。
消防设施没有完全按装到位,消防可以进行验吗。
请公开不存在违规交房和竣工验收报告造假问题,依据是什么。
第三关于新产权证办理人名字。
2012年拆迁时依法产权归属问题以确权。
政府部门承人继承人为乙方,认可继承人签名。
现回复却是:
其子在产权证办理过程中,想把直接办理在其名下。
要乙方现在证明自己合法继承。
请问2012年做为有关部门不认可的合法继承人,签名的拆迁协议。
合法合规有效吗。
请公开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