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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李书记开了一个很恶劣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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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之前大家都以为上网举报控告一个人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随时都有可能被“寻衅滋事罪”那只大口袋套进去,事实上被套的人确实也不少。
   可没人想到通过正常的渠道举报也有可能构成犯罪,比如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的马树山。
   马树山是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退休干部,年逾75岁,通过邮寄信件举报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等人,2023年12月8日中午,在其家中被迁西县公安局带走。次日,他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逮捕,12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2日,迁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检察院指控马树山的罪名又增加了一个诽谤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马树山被羁押期间,他的律师曾申请对马树山“取保候审”。可是此申请被迁西县检察院拒绝,理由是“(马树山)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社会危险性”。
   所幸的是,该案经过经济观察报记者李微敖的报道,2024年1月15日,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做出撤回起诉决定书,以马树山“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起诉。



    梳理这个案子时间线,可以发现,马树山从被刑拘到提起公诉,前后只用了28天!如果是一般的案子,28天可能还在刑拘阶段,从这可以看出,当地的司法部门对县委书记被冒犯非常重视,从抓人到提起公诉,案子没有任何阻力,一路绿灯,一路狂飙,一路高歌,闪电般仅用了28天就完成了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如果没有媒体介入与监督,法院也会闪电般下判决,如果马树山上诉,再闪电般维持原判。
   如此神速,除了打击报复马树山外,同时也是杀鸡给猴看:举报官员就这种下场。
迁西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是“不存在犯罪事实”,那为何检察院会批准逮捕?还向法院提起公诉?可是在媒体曝光后,又不存在犯罪事实了。
   看来一个人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被公诉,就手掌权力之人一句话,荒唐且可怕。
02
    公权私用、权力随心所欲操纵法律,在马树山一案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在该案中,报警抓马树山的是李书记的下属县委办公室主任,鬼都明白背后的幕后黑手是谁,如果没有李书记的指示,县委办公室不可能有那大的权力操纵这个案子。
    我注意到,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还增加了一个诽谤罪。
    这个诽谤罪就很扯淡,因为诽谤罪一般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也可以公诉,不过必须是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马树山举报县委书记肯定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可是竟然也被以此罪名提起公诉。
   是迁西司法部门不懂法么?肯定不是,为了李书记,就不存在什么法律的之类的规定,有的只是书记的指示。
   当地司法部门为了书记也是拼了,在该案中,公权力彻底沦为私权的打手。
   县委书记公权私用,打击报复举报人,动用公权想抓谁就抓谁,把法律视儿戏,开了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
   此先例一开,后面就会有人效仿,会有更多的王书记,赵书记,刘书记等冒出来。
因此,为了把李书记开的这个恶劣的先例掐死在萌芽状态,必须追究这个案件中的相关办案人员与李书记的法律责任。
   鉴于该案存在“私与情”,因此,相关的办案人员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罪”,《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而李书记因为被举报动用公权抓人,已涉嫌“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与举报权。
   马树山不存在犯罪事实而被刑拘、逮捕、公诉,且不允许取保,权力如此的嚣张跋扈,如此的肆意妄为,不对李书记等人追责不足以服众与效尤。
   把权力关进笼子是全国人民的强烈愿望,依法用权才会长治久安,公权私用祸害百姓必将遭到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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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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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1-19 09:30
这给d局长、l书记等人想构陷他人寻衅滋事而“封口”上了一堂生动法治课……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9 12:19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李微敖 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退休老干部马树山,因举报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等当地官员而被逮捕、起诉之事,在2024年1月12日由经济观察报(经济观察网)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2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该院召开的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座谈会上表示,“对检察机关在此案(即马树山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

1月18日晚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披露了应勇的上述讲话内容。

应勇表示,“近期河北省迁西县老干部马树山因举报当地领导干部被逮捕、起诉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检高度重视,专门派出院领导前往河北指导案件办理;会同河北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对马树山依法撤回起诉,并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他还说,“检察机关履职办案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出现没有犯罪事实予以逮捕、起诉的案件。对检察机关在此案(即马树山案,记者注)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

这位检察长亦表示,马树山案“教训深刻,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防止此类案件发生。我们的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必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

马树山一案,案发于2023年12月。

当年12月6日,迁西县委办公室向迁西县公安局报警,称收到多位工作人员转交的挂号信件,信件主要内容是反映李贵富及迁西县委组织部长郑艳华在人事任用问题上的不正常及不正当问题,以及城区主街道亮化工程的事项等等。这些信件反映的问题“无事实依据”。

2023年12月8日中午,年逾75岁的迁西县农业农村局正科级退休干部马树山,在其家中被迁西县公安局带走。次日,他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批准逮捕。

同年12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迁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5天之后,即2024年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此时,迁西县检察院指控马树山的罪名已增加到两项:其一,诬告陷害罪;其二,诽谤罪。

2024年1月12日,经济观察报(经济观察网)独家报道了这一事件。

1月15日,迁西县法院做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准许马树山取保候审。当日下午5时许,他在当地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回到家中。

同日,迁西县检察院做出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对马树山撤回起诉。

1月16日,迁西县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准许迁西县检察院撤回对马树山的起诉。

1月17日,马树山的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向迁西县检察院寄出对马树山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马树山不予起诉;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

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表示,检察机关将依法对马树山一案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时,对检察机关在此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

发表于 2024-1-19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文章写得漂亮!学习了一下!

发表于 2024-1-19 20: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国家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的检察院叫人民检察院,
我们的法院叫人民法院,我们的公安叫人民公安,
所以,我们要永远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永远,永远!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9 21:49
公检法本该是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迁西县公检法却是全心全意为李贵富服务了!迁西县委县政府应该是以人民为中心做事,结果迁西县委县政府却是以李贵富为中心,魑魅魍魉, 李贵富书记领导的李家军这几天是瑟瑟发抖,夜不能寐,常言道:不怕你今天闹得欢,就怕明天拉清单,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马树山老人一案,民怨沸腾,面对全国网友要求彻查声音,迁西县李家军会不会全军覆灭?

发表于 2024-1-20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4-1-19 12:19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李微敖 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退休老干部马树山,因举报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等当地官员而被逮 ...

    建议:将马树山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1月15日被枉法刑拘失去自由期间按照《国家赔偿法》主动进行赔偿,拿出我们泱泱大国对待蒙冤普通老百姓应有的政治风范!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20 14:47
至今也都还在岗位上为人民服务。尽管如此,我还是被勒令删除了涉及某“大爷”的所有负面文章。那次对我的“谈话”的目的很明确,意指我的文章对某“大爷”构成诽谤,我写文章属严重影响本地形象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竟然动用了公权力,还不都是因为某“大爷”身处高位的缘故,人家可是市级领导呢,由此可见,滥用权力,打击报复都到了何种地步。舆论监督是社会公正的守望者,是法治的推进器。它对于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无疑是对舆论监督的一种限制和打压,与新闻观相悖。更令人震惊的是,他们竟然动用公权力“收拾”人,这是对一个公民言论自由的粗暴干涉,涉嫌公权私用。迁西马树山举报案说明,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并不坚固。要知道,这还是举报人系“正科级退休干部”、屡次获得荣誉称号在当地小有名气之人,换成普通人去举报当地领导,岂不是“被刑事”更是不在话下?而我也是因为写文章,而招致被训诫。要不是某“大爷”后来落马了,还不也和这马树山一样的遭遇?想想都觉后怕。记得当时有一位工作人员好像对我的审讯特别上心,似乎要为某“爷”立一个大功一般,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在权力面前跪着,在同类面前挺着,他那个刻在其骨子里的对上的谄媚和坏到极点的嘴脸与扭曲,至今都印象深刻。幸好,几天后,某“大爷”被官宣接受纪检监察调查,我才因此而逃过一劫,被深刻“谈话”这件事到后来也就不了了之。倘若没有那“一声断喝”,马树山就进去了。这“一声断喝”是啥?是舆论监督,是法治的天空。当权力不受约束时,所有人都会遭遇不幸,最后被定罪量刑,也不是什么意外。倘若没有那一声断喝,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世间只要还有不公平的存在,就一定有一天会落在自己头上。没有人可以活成一座孤岛,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正为你敲响。(转自谢歌说事)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20 14:49
一个老百姓在公权力面前永远是弱势的,特别对那些有实权的官员来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他们有一百种办法“收拾”你,随时随地都可以动用手中的权力对无辜平民进行“刑事”。这个案件说明,媒体的报道及监督,足以及时的叫停错案的继续进行、错案危害后果的继续蔓延。众多网友都在感谢“经济观察报”的报道,而不是司法办案的中立公正,令很多法律人都为之汗颜。众多的媒体都在追问,如此扭转乾坤的司法办案,如此的损害司法公信力,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这让我想起发生在我身上的一次亲身经历。某年,我连续写了几篇怒怼本地某“大爷”的文章,被指影响了本地的形象,然后被“上面”指令“训诫”。接下来,由6个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我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深刻“谈话”。当天上午,坐在台上的一共有6个市级工作人员,其中有5个人我都认识,平时关系也不差,因此我几乎对他们没有一点戒心。在现场,一问一答,我据理力争,我说我所写内容均能够提供人证物证,一切都是可证可查的。“审讯”完成后,他们叫我在一个被早已拟定好的材料上签字。我看见材料上的内容很多话我都没有说,但却被记录了下来,感觉很奇葩。也就是说,我在现场回答他们的提问说的话,没有一句被记录,反倒是我没有说的话被记录了。我提出异议说,材料上的内容与我说的不一致。但其中一位工作人员说,别担心,不可能仅凭这一纸笔录去定性的,这不都有全程录音录像的么?我想了想,觉得也是,于是就在材料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假如某“大爷”不是市级官员,而是一般干部,会有能力组织一个由市级层面的联合调查组对我进行审讯式“谈话”?这不很明显的公权私用,滥用公权力来达到“收拾”我的目的么?后来,我通过找律师咨询才明白,倘若被那啥了,他们是不可能提供对我有利的录音录像资料的,而一定会仅以对我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到那时想有现场的录音录像作为为自己辩护的证据,想也不要想,我被可能涉及的两项罪名分别是诽谤和寻衅滋事。这和今天的“马树山案”如出一辙。但这里要明确的是,正如老干部马树山,即使对县委书记构成侮辱诽谤,依照法律程序,应当由县委书记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为啥侮辱诽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是因为这是私人恩怨,不能让公权力过多干涉,应防止公权私用和打击报复。而我仅仅是写了几篇文章对某“大爷”进行调侃和戏说,就伤了“上峰”的面子。退一万步说,就算某“大爷”自认为被诽谤,这也是个自诉性案件,也只能是他自己去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通过其官位压人,然后由市级层面组织力量对我进行训诫,他们的这种行为是藐视法律的,是滥用公权,不仅混淆了个人权利与公权力的界限,也严重损害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任。动用公权力干预自诉案件,在那一刻,法律成为了他们掩盖其丑陋的手段,沦为权力的帮凶。(转自谢歌说事)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22 14:12
值得深思

发表于 2024-1-22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权,为谁用?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2-2 11:19
楼主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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