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我们是万盛东路50号龙鑫丽景业主委员会,关于《龙鑫丽景小区内房屋架空层被小区外门市产权人擅改结构,将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钢筋结构割除,凿开混凝土楼板开口,加装楼梯与小区地下架空层连通,强行霸占地下负一层架空层》一事,已经持续9个多月,一直未得到贵局的确切答复与处理。现请贵局回复以下几个问题: 1、请问贵局为什么回复“不属于公共配套建筑”? 关于龙鑫丽景架空层设计规划使用用途贵局回复已“核实调查”,“不属于公共配套建筑”实属不实调查。在看到贵局的回复情况后,本小区业委会去广安市城建档案馆经合法程序复印了该架空层的原设计规划图纸,经查阅,原设计规划图及竣工图明确该门市下面的架空层为配电房,我们咨询了住建部门和不动产中心,据规划,那是为我们整个小区服务的公用设施用房。根据《民法典》274条规定,小区的公用设施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2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贵局为什么会因为合作建房人之间的《补充协议》回复门市产权人可以“独占使用”? 关于合作建房人之间的《补充协议》,我们去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查阅了拍卖情况及拍卖公告的内容,并在网上下载了拍卖公告。从拍卖公告内容获知:本次拍卖的标的物是万盛东路50号附1号、50号附2号门市,不包含架空层的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叶小欧(现在门市产权人)并没有拍下被执行人熊鹰(原产权所有人)与合作建房人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关于50-1、50-2号门市的架空层的使用权,所以叶小欧不享有“独占使用”50-1、50-2号门市的架空层的使用权。 3、至于贵局回复贵局执法人员“前期”要求门市业主对安全问题进行了安全鉴定,贵局所指的“前期”意思是否就是在他们擅改规划设计方案前或是在小区业主投诉至贵局后要求的?门市业主是否“前期”已经到贵局备案?请问这个“前期”究竟是什么时候?既然是贵局要求,请问有没有要求贵局工作人员或小区业主代表或业委会在场监见证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是否有在场参与见证人员的照片? 4、贵局提供的专项鉴定结果报告内容为:经现场检测,新增洞口、楼梯未影响建筑整体结构安全。既然未影响建筑结构安全,那为什么又建议:新开洞口、楼梯两面为梁,一面为剪力墙,一面为楼板,新增楼梯处应将新增楼梯的钢筋与原梁、剪力墙串连在一起,串联钢筋两端应与梁钢筋焊接在一起,形成闭合,起到整体受力作用。那么这个建议是说明到底影响了还是没有影响?既然没有影响,那干嘛又要建议把钢筋焊接接在一起形成闭合,形成闭合,起到整体受力作用呢?门市产权人又为什么没有按照建议方案整改实施呢? 恳请广安市城管执法局回复以上几个问题,同时,依据以上几点,我小区业委会根据全体业主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贵局提出如下请求: 1、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2、在业委会的监督之下重新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还业主一个安心。 龙鑫丽景业主委员会 2023年12月17日
规划设计图
鉴定报告
拍卖公告1
拍卖公告2
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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