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合同期限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10号)第八条: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灭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等原因,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50%,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共同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品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人。
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灭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等原因,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未超过50%的,住宅建设单位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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