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阿坝州出台了《阿坝州旅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适用范围、旅游市场主体责任、包保干部督导责任、相关部门管理责任、联合惩戒机制进行明确,对旅游餐饮服务和旅游食品销售有关禁止行为进行明确,对旅游食品先行赔付工作流程等进行细化。《办法》于出台当日正式实施。
针对旅游餐饮服务,《办法》要求旅游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持证经营,从业人员应办健康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与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标识等相关信息;接待游客、旅游团队应当与自身供餐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能力接待;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各功能区(间)、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规范使用清洁消毒设备,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不得虚假宣传菜品,使用阴阳菜单,接待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团餐;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禁止采购、使用无合格检验报告的散装白酒、散装食用油,且采购、运输、保存应与工业酒精、液态醇基燃料等分开,使用甲醇、丙醇等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应当加入颜色进行警示,使用有危险化学品标签标识的容器;禁止经营无传统食用习惯的或可能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野生菌类(包括野生菌干制品)、野菜野果及其他农产品。《办法》鼓励旅游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要求旅行社不得以“零”餐费、低价、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诱导游客消费。
针对旅游食品销售,《办法》规定旅游食品销售者应持证经营,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与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标识等相关信息;严禁销售含有容易引人误解,涉嫌诱导游客的假冒本地特色的标识标签、图案等预包装食品;严禁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成分或配料、产地、价格、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诱导或虚假宣传;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降价销售食品时必须真实标明被比较价格信息;提供的免费试吃品尝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 严禁导游和司机在旅游车上兜售食品;网络销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办法》明确了旅游购物先行赔付流程制度,旅游购物先行赔付受理中心收到符合条件的旅游食品退换货申请后,销售者核实游客信息无误、票据齐全、产品完好、出售商品与退换货商品一致,自收到游客商品之日由中心先行垫付完成退款。销售者在5个工作日内将中心垫付的游客退款存入专用账户,未存入者由中心负责代为追偿,相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办法》规定,在同一年度内,旅游食品经营者因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涉嫌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给阿坝州旅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第一次被投诉的,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商铺出租者;第二次被投诉的,由相关部门联合驻点执法;第三次被投诉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旅游食品经营者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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