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针对目前对单位失信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缺乏有效限制手段,以及单位财产与负责人个人财产混同消费现象大量存在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调研,适时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针对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划分: 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二、以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以抵抗法院执行的; 三、采用各种形式,转移资产,逃避法院执行的等,法院可以对其拘留,对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证据确凿的,法院可以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 备注: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截定无法执行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掌握。另外2021年全国法院都在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出台了多项新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下列各项惩戒措施,促使失信人按法院生效裁判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购买房屋,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 同时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规定的高消费行为。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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