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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巴中怪相:公安定案,检察照办,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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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3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们常说"公安定案,检察照办,法院宣判",事实上导致了公安侦查取代了法院审判。”这句话并不是调侃,而是对司法现状的真实写照。


一个真实的案例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洪口镇卫生院于1998年被政府拍卖后,王某波却持卫生院公章在原址长期无证行医,2000年11月12日上午9时王某波收治难产妇王某菊住院,由于患方点名要求熊医生手术(熊在万源市亲戚家),王某波喊人电话通知熊加王某菊手术,熊于下午赶回时王某波已经做好器械消毒及术前准备,于18时手术,(术中发现子宫收缩乏力)19时手术结束,19时20分王某菊出现烦躁,脸上有丝网子样感觉休克前兆,熊参与了王达菊的整个救治过程,直到确认无休克、可以转院的情况下,于22时30分由王某波陪送王某菊转通江县医院治疗,熊才离开。王某菊于23时50分左右在转院途中死亡。

  王某菊被安葬后第三天,王某菊丈夫以熊医生非法行医致死人命,向通江县公安局提出控告,通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12月3日王某菊丈夫自行聘请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对王某菊尸检,于12月8日对王某菊开棺尸检,出具的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通江县医鉴委于2001年4月1日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责任人熊医生。(鉴定注明;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通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01年4月21日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熊医生执行逮捕。熊以1“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违法,鉴定已注明“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法医尸检记录没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未经病检证实,法医分析结论无依据支持,涉嫌作假”为理由申请重新鉴定。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王某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由熊支付鉴定费用),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的鉴定意见是:“{1}王某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尸检应为死亡后48小时以内),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某菊死亡原因作出鉴定;{2}熊医生等人在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和鉴定范围”。通江县检察院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熊医生参加手术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指控熊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熊作无罪辩护,通江县法院一审,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均判决熊构成非法行医罪。200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熊属于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并未让控辩双方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论过,也未让熊就无证据证明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护过,于2012年11月29日径直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依据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判决“熊的行为造成王某菊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熊收到判决即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黄晓东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熊立即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无罪判有罪“”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联系省高院处理,于2013年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但驳回申诉通知书并未就申诉的事实及理由释法明理予以驳斥,却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它。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解释“”由于申诉未经作出生效判决的终审法院处理过,且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依法告知申诉人向作出生效判决的终审法院申诉“”。熊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回复,由于省高院已经作出驳回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对申诉复查。

  这就是巴中市司法机关在党的绝对领导下的依法办案,公正审判,这就是巴中市的公平正义,这就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的依法讲理。被依法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结论怎么还能够作为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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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3 14:23
寻衅滋事罪,还不整?
 楼主| 发表于 2023-6-3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该整寻衅滋事,
以庇护徇私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23-6-3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5条对重新鉴定的规定,重新鉴定因为存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等情形。因此,重新鉴定的意义也就可以推定前述鉴定意见存在不能被采信的情形,因而只能以重新鉴定意见作为被采信的证据。进一步延伸而言,即使第一次鉴定意见不存在违法的情形或仅有一些瑕疵,侦查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合意重新鉴定的,在法理上也应视为对前面鉴定意见的放弃,否则无法解释为何要进行重新鉴定。
  
   确立应当将第二次鉴定意见作为本案定性依据和重新鉴定意见应当为否定前面鉴定意见的分析后,对熊医生行为与王某菊的死亡结果之间无证据证明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既不存医疗事故犯罪事实,而非是否涉嫌医疗事故罪存疑。本案中,熊医生被王某波医生邀请去为王某菊刑剖宫取胎手术的事实不存异议,王某菊在王某波陪护转院途中死亡的事实不存异议,,由于王某菊的病历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致死王某菊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的事实不存异议,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无依据支持(尸检记录无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却分析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法医尸检结论涉嫌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事实不存在异议,。巴中市中级法院在省高院治疗再审查明起诉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其最核心的证据是王某菊的丈夫自行聘请通江县公安局法医作出的尸检报告,单这份尸检报告结论已经通江县公安局领导批准,由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否认。因此,巴中市中级法院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某菊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且通江县检察院在以涉嫌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由于经重新鉴定否认了法院尸检报告,检察院不起诉医疗事故罪属于绝对不起诉。

该案的关键就在于王某菊家人自行聘请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对王某菊尸检作出的尸检报告因为涉嫌故意作虚假鉴定,被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否定后,巴中市中级法院能不能不仅法庭审理,不让被告人辩护,直接将其作为判决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23-6-3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具有依法审判案件的权力。200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首次从规范层面明确了对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的性质、程序、效力等问题。在赋予审核职能的同时,并未赋予审核意见以法律效力,技术审核事实上并没有成为一种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对于一案多个鉴定意见,法院要综合全案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23-6-3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冤狱和错案难以得到纠正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司法的乱作为和不作为。司法机关乱作为就是,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的颜面,即使是冤狱和错案,也不愿不敢承认错误。也是的啊,一旦承认是错案,那么,就会有不少公检法(甚至是政法官员)的人员受处分,这么多官员的利益,远远大于一个老百姓的利益,所以,这是错案无法纠正的主要原因。一个错案的监督,有那么多个司法人员在把关,他们不知道是错了吗?知道,但是他们就是不承认是错的。为什么?因为权力在他们手中。他们说了算。有人说过:“不是我们不犯错误,之所以我们不犯错误,是因为最终我们说了算。”还有一位美国学者曾经说过:在法律领域,我们在很多方面都有丰富的经验,包括制造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23-6-4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在很多方面都有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制造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23-6-4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无罪判有罪,应当依法重新审理
    1、巴中市医鉴委对王某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
    2001年4月21日,通江县检察院依据通江县医鉴委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王某菊在熊医生处就诊,手术。本次事件属于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责任人熊医生”;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王某菊在剖宫产术中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以涉嫌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熊医生荣以1“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违法,鉴定已注明“上述鉴定供办案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法医尸检记录没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未经病检证实血块中有胎盘组织,法医分析说明涉嫌作假”为理由申请重新鉴定。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王某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由熊医生支付鉴定费用),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的鉴定意见是:“{1}王某菊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尸检应为死亡后48小时以内),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达某菊死亡原因作出鉴定;{2}熊医生等人在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理和鉴定范围”。通江县检察院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熊医生参加手术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指控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熊仁荣作无罪辩护。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某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200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熊医生属于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并未让控辩双方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论过,也未让熊仁荣就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护过,径直依据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判决“熊仁荣的行为造成王达菊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构成医疗事故罪”。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可能无罪判有罪。
 楼主| 发表于 2023-6-4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2、《巴中市卫生局关于取缔王某波非法医疗机构的函》                    
   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王某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鉴定委员会调查取证发现:洪口镇卫生院于1998年被政府拍卖后,王某波却持卫生院公章在原址长期无证行医,2000年11月12日上午9时王某波收治王某菊住院,由于患方点名要求熊医生手术(熊在万源市亲戚家),王某波喊人电话通知熊医生参加王达菊手术,熊医生于下午赶回时王某波已经做好器械消毒及术前准备,于18时手术,(术中发现子宫收缩乏力)19时手术结束,19时20分王某菊出现烦躁,脸上有丝网子样感觉休克前兆,熊医生参与了王某菊的整个救治过程,直到确认无休克、可以转院的情况下,于22时30分由王某波陪送王某菊转通江县医院治疗,熊才离开。王某菊于23时50分左右在转院途中死亡,王某波只出示了熊医生书写的手术记录,应该由王某波自己书写的病历、病程记录,转院记录,死亡记录等医疗文书却全都没有。巴中市卫生局于2001年8月23日发函指出:“王某波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严重违法,责成通江县卫生局予以取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原判决却罔顾事实,依据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通江县医鉴委医疗事故鉴定书“王某菊在熊医生处就诊,手术”,将王某波收治王达菊住院手术却无病历、病程记录、转院记录;王某波陪护王某菊转院途中发生王达菊死亡却无死亡记录等医疗文书,认定为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23-6-4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3、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笔录
   二审期间,巴中市中级法院合议庭法官就熊医生可否行剖宫产手术向巴中市卫生局局长调查取得的这份调查笔录;证明执业医师法施行后,由于法律滞后,国家还无法启动注册程序,巴中市卫生系统(计生系统)只要有医师资格的人就可行医;熊医生具有医师资格,具有中级职称,是外科主治医师,基层综合医院的外科医生是可以作剖宫产手术的。原判决认定“熊医生做剖宫产手术超出计划生育手术范围,违反医疗护理常规”的事实确有错误,外科医生的手术范围与计划生育手术范围不相干。        
 楼主| 发表于 2023-6-4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查明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既没有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围绕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辩论过;也没有让熊仁荣辩护过,径直作出“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终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违反两审终审制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23-6-4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不负责任
     熊医生收到判决书即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联系省高院处理,于2013年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该驳回申诉通知书并未就申诉的事实及理由释法明理予以驳斥,却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它;且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无罪判有罪,巴中市中级法院应当依法对申诉复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23-6-5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之过?
 楼主| 发表于 2023-6-6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

被依法重新鉴定否认了的原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明显涉嫌伪证,巴中市中级法院证明能够不经法庭审理,不让控辩双方辩论,不让被告人辩护,就直接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依据使用?审判人员是不是涉嫌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23-6-7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某菊家人自行聘请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对王某菊尸检作出的尸检报告,由于尸检超过法定尸检,尸体已经腐败,未作病检,尸检记录未发现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而尸检报告分析结论却是“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该尸检报告具有鉴定程序违法或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检材被腐烂损坏,不符合要求、,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形,依法符合重新鉴定要求。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王某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是:由于王某菊的死亡资料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某菊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巴中市中级法院却不经法庭审理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不经控辩双方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辩论,不让被告人辩护,直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其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依据使用,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属于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依法应当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23-6-8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信必复”责任在法院自身,关键是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有信必复”只是措施,根本目的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有信必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谋划、科学安排。“有信必复”措施是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人民至上,为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司法质效和公信力,
 楼主| 发表于 2023-6-9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枉法登峰造极;


巴中市政法委领导有方
 楼主| 发表于 2023-6-10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枉法到家了
 楼主| 发表于 2023-6-10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的重要制度设计。

“当前,审判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短板问题,影响了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最高法指出,要敢于纠错、及时纠错、全面纠错,坚持依法纠错和维护裁判权威有机统一,坚守法治底线。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错就纠什么错,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

最高法提出,要健全及时审查、有效查错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审查标准和程序,畅通刑事冤错案件发现渠道。要畅通执行程序发现错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机制,建立公开、高效、平等的申诉审查程序。

最高法同时提出,要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审判监督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

  

“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发表于 2023-6-10 12: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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