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罗秀琼,现已办理离婚登记,准备将户口迁回娘家原籍(从恩阳区玉山镇黄柏村迁移到恩阳区玉山镇联盟村4社),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本人已前往派出所进行了户籍迁移登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派出所户籍处要求提供原籍村委会出具的准迁入证明。经多次沟通,本人已向村委会反映具体情况并提交了户口迁移申请及离婚证、离婚协议、与兄长签订的迁移户口协议等相关资料,但村上称还需提供本人兄长当面出具一份财产、土地、宅基地、山林及兄长的养老等等一切问题的协议书,本人认为此举村上是在故意刁难,现求助解决户口迁移问题,不合理原因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本人离婚后迁回原籍合理合法,但在与村委会沟通前期,被村干部贾永安明确告知,迁入手续非常复杂麻烦。
2.原籍村委会要求提供本人兄长当面出具一份财产、土地、宅基地、山林及兄长的养老等等一切问题的协议书,实属刻意为难行为,其一,本人兄长现不知所宗,无法出面提供;其二,如本人迁回原籍不存在土地、山林等分配问题,更不影响兄长任何个人权益;其三,本人兄长现属单身状态,无配偶子女,无理由在此次要求妹妹抚养哥哥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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